1、第十七章 国家机构概述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概念与本质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国家组织。因此,国家机构又称为“统治机构”。国家机构具有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国家机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2.国家机构具有特殊的强制力。3.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系统性。4.国家机构的法定性。5.国家机构是由统治阶级中极少数中坚分子所组成。6.国家机构是历史的范畴。国家机构与国家机关的关系 国家机构是一个国家的所有国家机关的总称或者概称,国家机关是构成国家机构的具有独立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的具体单位。根据国家机关的职能,可以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
2、机关。根据国家机关的地位,在单一制国家,可以把国家机关大体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在联邦制国家,可以把国家机关大体分为联邦国家机关和组成联邦的各组成单位的国家机关。国家机构与国家结构的关系 国家结构又称为国家的结构形式,它主要是说明一个特定国家的内部构成,即内部关系,特别是回答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国家机构是关于国家组织的问题。国家机构与国家结构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国家机构的设立通常以国家结构为基础,国家机构内部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以国家结构为基础。二、国家机构的本质 国家机构在本质上是为实现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职能和任务服务的。
3、因此,国家机构的性质决定于国家的性质。根据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国家的性质,可以把国家分为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四种历史类型,相应地,可以把国家机构分为奴隶制国家机构、封建制国家机构、资本主义国家机构和社会主义国家机构。三、我国国家机关的分类 以国家机关所处的地位的不同:1、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通常又可以分为省级国家机关、市级国家机关、县级国家机关、乡级国家机关等,中央国家机关领导和监督地方国家机关。2、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本级其他国家机关,并领导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以国家机关所具有的权能的不同:1、国家权力机关 2、国家行政机
4、关 3、国家监察机关 4、国家审判机关 5、国家检察机关 以地方国家机关与中央的关系,以及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的特殊性:1、一般地方国家机关 2、民族区域自治机关 3、特别行政区机关第二节 国家机构的演变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家机构体系 共同纲领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新中国建立初期,军事行动尚未结束,土地制度的改革尚未完成,人民群众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不具备在普选的基础上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也就不具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的基础。在中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
5、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等组成中央人民政府。在地方,在军事管制委员会基础上,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使之代行或者逐步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二、年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体系1.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宪法上作为独立的国家机关。4.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人民委员会”。三、年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体系 年宪法的国家
6、机构体系与年宪法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变化:1.不设国家主席。2.确认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3.取消乡的建制,代之以“人民公社”。4.取消检察机关的设置。四、年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体系 年宪法的国家机构体系基本上沿袭了年宪法的规定。1.不设国家主席。2.仍然肯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3.乡的建制仍未恢复。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作出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根据这一决议,国家机构体系有了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是:(1)把“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由乡级扩大到县级;(3)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
7、务委员会。五、年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体系 年宪法恢复了年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体系的基本框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1、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制度化以及工作程序的规范化;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强化;3、选举制度的民主化;4、人民代表职责的规范化;5、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6、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置;7、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增设中央军事委员会;8、废除事实上存在的国家领导职务的终身制;9、在全国范围内恢复乡的建制。10、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增设监察委员会。第三节 国家机构的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中的主要表现是我国
8、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具体表现主要为:1.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2.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3.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4.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二、责任制原则 根据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性质和特点的不同,不同的国家机关实行不同的决策机制,大体可以分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1、集体负责制又称为合议制,是指国家机关在作出决策时,由集体进行讨论,集体作出决策。实行集体负责制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2、个人负责制又称首长负责制,是指国家机关在作出决策时,由该国家机关的首长个人按照自己的判断独立行使该国家机关权力范围内的职权。在我国,实行个人负责制的国家机关是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3、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实行个人负责制与集体负责制相结合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