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2012年10月 校园安全工作十分重要。学校安全是1,其它工作是0,没有安全这个1,有再多的0也毫无意义,校园安全是学校首要的工作;对教师来说,也是如此,发生安全事故,前面取得再好的成绩也可能会前功尽弃;对一个家庭来说,更是如此,学校中千分之一的校园意外事故,对这户家庭却是百分之百的损失。 所以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以及发生后正确处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校园安全事故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近年来,学校安全事件,尤其是突发事件呈现出发生率高、形态复杂、规模升级、后果严重、纠纷多发和处理困难等特点,已经成为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原因主要有: 第一,学校作为一个较大规模人群
2、共同生活的特定安全,具备公共事件易发的先天条件。 第二,在学校人口构成中占绝大多数的学生群体,具有年轻化的特点。 第三,学校是一个进行知识生产和知识传授的主要场所,被誉为社会思想的发源地,具有社会思潮风向标意义。 第四,学校的背后往往关联着巨大的社会网络,包括家长网络、校友网络、友邻单位等,在学校发生的突发事件往往会在社会中产生巨大的影响。 分广义的校园安全事故和狭义的校园安全事故 二、广义的校园安全事故分类三、狭义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含义 狭义的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或者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以及学校和老师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损
3、害后果的事故。案例 上学途中遇车祸身亡 2004年12月6日早晨,桐庐某小学生胡某,在晨曦中踏上了上学的路。冬日的早晨大雾迷蒙,能见度在10米以下。此时,唐某驾驶着桑塔纳轿车,从左道逆行飞驶过来,车辆直接冲向隔离带,把胡某撞倒,拖出几十米。当地人见状,将胡某送至桐庐第二人民医院,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律链接 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吗?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人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三、狭义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含义 狭义的校园安全事故是
4、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或者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中,以及学校和老师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损害后果的事故。三、狭义的校园安全事故的分类 从发生的场合来看,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授课的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第二类是非授课时间(课间休息或课外文体活动时)学生在校园内伤害事故。 从伤害来源来看,也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身体的伤害事故;第二类教师侵犯学生通信自由、个人隐私等权益,造成的学生伤害的事故。四、狭义的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一)在授课的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体育课跑步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事故过程: 2005年10月27日上
5、午第二节课,杭州某中学体育老师带学生到操场上,进行800米跑测验前的300米适应训练。跑前,教师带领学生做了准备活动,并提醒学生跑步过程中,不准推、撞、挤、抢位,要确保安全。张某起跑后约6、7秒,刚好进入弯道在向左抢位时,与他左侧的骆某的教相绊,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塑胶跑道上。紧接着,骆某也失去了平衡,摔倒后,滚过张某的身体,倒在其右前方,张某此时表情非常痛苦。处理过程(一) 体育老师立刻对张某的身体受伤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左前臂有强烈的痛感,无法正常活动,初步判定为骨折。于是立即叫同学通知班主任和校领导,委托他们送张某到医院救治。送医途中,班主任和家长取得了联系,体育老师继续上课。医生初步
6、检查后,判断为骨折,施行甲板固定,并叮嘱留院察看,准备矫正手术。该家长当天下午把他转到富强骨伤专科医院治疗。医生检查后认为,张某骨折部位两骨已完全断裂,粉碎性明显。后经医院治疗,张某两周后回校学习。随后每周复诊。意外事故发生的当天上午,学校将事件经过报告给了教育局,并听取善后处理的指示;当天下午,学校将事件告知了保险公司,征询保险理赔的相关意见。学校于29日派出副校长、班主任、体育老师前往富阳看望,了解伤情,慰问家属,告知保险理赔有关事宜。张某回校后,班主任嘱咐全班同学照顾张某并多次前往张某家中补课。家庭和学校关系稳定。处理过程(二) 至2006年4月,共发生医疗费18820元,保险公司根据有
7、关条款,赔付了10442元,尚有8378元无法理赔。家长向学校提出了三个要求:赔付医疗费8378元,预付手臂整容费10000元,支付家长误工费交通费5000元。 理由为: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该赔偿,学生受到伤害后,具备专业救护知识的体育老师没能积极救护(指夹板固定);张某左前臂两次手术后,皮肤表层留有明显的疤痕,需整容;家庭为治疗,误工费交通费应当由学校设法解决。 学校坚持认为,体育课时间实施体育教学计划,在学生训练前,教师有热身活动、有安全提醒,并且在张某受伤后能积极组织施救、联络,在作为上已经到位,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且在学生住院中,学校从人道主义出发,多次看望慰问;及时
8、协助办理保险赔付事宜。双方僵持了约2个月。期间家长多次到校进行交涉,情绪十分激动,对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了干扰。处理结果 学校所在的教育局对此事进行了调解。处理结果如下: 1.经区教育局证明,由学校的校方责任险中赔付8378元。 2.张某家庭不再向校方提出误工费、交通费等补偿要求。 3.学校在近期做好张某的学习辅导、活动照顾工作。 4.学校再次登门看望。 2006年7月9日,张某的父母到学校签署谅解备忘录,领走保险公司赔付的10442元,校方责任险8378元,合计18820元。2006年8月4日,学校委托班主任老师带上慰问款和水果等,前往慰问。事故反思 1.建立安全规章制度 制定校园活动规范
9、教育事故认定细则大型活动申报制度,制定校园伤害事故应急预案消防安全应急预案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2.强化安全教育 学校通过讲座、教师会、升旗仪式、广播、电视台等途径加强安全教育。 各班通过班会课、黑板报、图片等途径强化安全教育。各学科教师要通过学科渗透进行安全教育。 3.完善保险机制 要求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保险,要求放弃参加保险的家长填好回执,签好名字,上交后勤部存档,以后备查。(二)在课外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课间活动慢跑猝死 事故过程: 2004年12月10日,杭州某县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课间慢跑,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在任教班级一侧慢跑。 9:32左右,学生叶某随30
10、2班开始慢跑。 9:33左右,大约跑到150米,意外发生了,叶某突然向前摔倒,俯卧在地。体育老师见状,迅速跑到叶某身边,将其俯卧的身子翻过来,拖住上体,此时发现叶某双眼呆滞,牙关紧闭,呼吸急促,不省人事。体育老师一边掐住叶某的人中,一边叫旁边的同学向校长汇报。 9:35,在操场另一头的校长接到报告,飞快赶至现场,见情况危急,立即启动紧急预案。 9:36,校领导和教师将叶某送到镇卫生院。 9:40,镇卫生院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抢救。校长询问情况后,打120向县第一人民医院求救。同时将情况汇报给县教育局,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查明原因和维持校园的秩序(防止家长和亲属冲击学校,殴打教师);班主任通知家长。
11、 9:55,镇卫生院表示无能为力。 10:00,120救护车赶至卫生院,征得家长同意后,送往第一人民医院。 11:05,叶某经第一人民医院全力抢救,但还是宣布死亡。处理过程(一) 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反馈:叶某慢跑时,前后学生离他都有一定的距离,无任何拉推的行为。跑道平整无障碍物。学校采取了及时的救护措施,启动了学生伤害事故紧急预案。 卫生院和医院的反馈:叶某除了手心有插上痕迹外,其余无任何撞击现象,具体死亡原因不明,医学上称“猝死”。学校查阅叶某的历次检查档案,无任何生理疾病,并且身体素质良好。 学校在当晚召开行政会议,共同商讨善后处理方案:1.定性为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民事责任;2.安抚家属,
12、送上一定的慰问金,学校表示同情;3.与家属协商,如协商不成,建议家属通过司法途径公正处理;4.协助死者家属办理保险的理赔工作。 理由: 1.学校没有违反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2.学校管理措施到位; 3.此事不可预料,不可避免,属意外事件,学校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法律链接:学校和教师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来讲,学校和教师有过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学校或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学生权益的后果,却依然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教师用鞭子抽打违纪的学生就属于故意的侵权。 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前者是应该
13、预见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发生侵害学生的行为。例如篮球架没固定牢,学校和有关人员却没有发现,以至于砸伤学生。后者是预见了行为的后果,却因自信能避免,以至于发生侵害学生的事件,比如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室内学生发生打架使学生受伤害的事件。处理过程(二) 之后,学校向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汇报了善后处理方案。上级对此方案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并要求学校在稳定教育秩序的同时,尽快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处理此案。经镇领导、教育局领导等协商,在叶某所在的村委进行了协商,该镇领导提出了初步的善后处理方案。叶某亲属提出,学生是在学校死亡的,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学校赔偿死者家属26万元,并且做好死者的丧葬工作。学校
14、对此不能接受,希望对方通过法医鉴定,确定学生叶某的死因,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本案。由于意见不统一,死者家属心情激动,扬言通过暴力威胁教育局、学校领导和老师,并且扬言要把死者遗体运到学校摆放。当晚,在公安机关领导、镇领导和镇综治办的组织下,双方再派代表协商,在此之前,公安机关对死者的家属作了大量的思想工作,讲明政策、分析原因,权衡利弊,及时通过法院解决,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学校是不承担责任的。在此基础上,双方协商的气氛缓和了许多,基本按照学校提出的善后处理方案双方签订了协议。学校也在最短的时间内为死者家长办理了保险理赔手续。事件反思 1.及时启动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2.及时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15、事故的原因,公正处理意外事故。 3.及时根据事实、法律法规,制定合情合理的善后处理方案。 4.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社会力量,化解不同意见。 5.换位思考,理解死者家属的悲痛心情,保持克制和忍耐,预防事态扩大。 (三)学校管理不善,造成校园安全事故 我国校园安全事故频发,2007年占学生死亡人数的86%,严重危及学生得健康和生命。平均每天因各种安全事故、意外事件而死亡的人数达40余人,相当于每天消失一个班的学生。据不完全统计,校园安全危及严重的是2010年,在3月23日至5月12日,短短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仅第三人行凶伤害学生得、在全国产生强烈反响的校园安全恶性案件达7起: 3月23日,福建
16、省某市被辞退的社区诊所男医生郑某,在某小学门口55秒内砍杀小学生,造成8名小学生死亡,5名孩子受重伤。 4月12日,在广西某小学前发生凶杀案件。凶手杨某持刀在小学生放学途中砍追路人,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多名是小学生。 4月28日,广东某小学内发生惨案。33岁的长期病休在家的小学教师陈某冲进校园,持刀砍伤15名学生和1名教师,1名学生在逃跑时受伤。 4月29日,46岁的徐某持刀在江苏某幼儿园行凶。事故造成32人受伤,其中幼儿29名,教师2名,保安1名。 4月30日,山东某村村民王某,强行闯入某小学,用铁锤击伤5名学前班的儿童后,点燃汽油自焚。 5月3日,河南某高中19岁的高三女生宋某被杀
17、。 5月12日,陕西某幼儿园内,吴某持菜刀闯入行凶,致使7名儿童和2名教师死亡。 法律链接:法律对于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是如何界定的? 中和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选)(2010年12月26日)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18、,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特异体质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 案例 某小学二年级正在组织上体育课,教学内容为前滚翻,由一名任课教师和一名实习老师担任教学任务。训练时,某生第一次翻偏了,第二次没有翻过,导致颈部扭伤。经诊断,齿状突骨折,寰椎骨折,后进行手术。经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存在先天性的寰椎后弓未闭合综合征,但未告知学校有先天疾病。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对原告受伤的因果关系鉴定,翻滚动作不当与骨折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排除。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医药费901元,护理费1740元,住宿伙食费435元,残疾赔偿金909
19、08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95384元的50%,即47692元。学校支付受害学生精神损失费5000元。 特异体质学生有的是先天性疾病所致,有的的是后天原因所致。特异体质包括:先天性心脏病、癫痫病、肺结核、高血压、胃溃疡、哮喘、肺炎、肾炎、伤残以及其他严重的疾病。只要未成年人能适应学校生活,学校就有义务接收这样的学生。 如何预防: 1.入学体检。 2.家校联系单,家长报告。(注意隐私性特异体质人群) 3.学校校医将有特异体质的同学登记在册,班主任将情况通知到各任课教师,特别是体育教师,要牢记特异体质学生名单。 5.体育课、运动量大的课外活动可以不安排学生参加。 6.对有特异体质学生进行心理辅
20、导教育。 (四)教师教育不当,造成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某市小学二年级学生徐某等7名学生上数学课期间,因没有按时完成上节课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任课王老师说:“谁再不完成作业,就吃苍蝇。”说完下课,王老师走出教室。徐某和其他未完成作业的同学因害怕王老师批评,吃了苍蝇。事后徐某的父亲等学生家长向学校反映了此事。校方对王老师进行了批评,后将其辞退。 随后,徐某以王老师侵害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王老师和小学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 案件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王老师的工作方法欠妥,说话不严谨,以致引起纠纷。其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王老师本人有一定的责任;该学校对教职工要求不严,管理不善,对此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鉴
21、于王老师主观上并无恶意,其行为也没有特别严重的后果,未造成名誉权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失,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认为,王老师作为任课教师,其指令性言语对仅上小学二年级的徐某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原告吃苍蝇的行为与王老师的言行存在因果关系,且王老师的行为已具有违法性,已对徐某构成了侵权。但侵害的不是名誉权,而是一般人格权。由于王老师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决,由学校赔偿上诉人精神抚慰金2000元。案例 2003年4月12日上午,某中学初三学生小丁因睡过了头,第一节课迟到,其班主任汪老师不禁用木板打她,并且责骂她,语言非常极端,包括“又矮又丑、坐台资格都
22、没有”,严重得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第三节课是汪老师的课,整节课她都趴在桌子上哭泣。下课后小丁不见了,汪老师没有注意她的动向。小丁从教学楼的八楼跳下,并写下一份遗书:“汪老师说得对,我什么都没资格,学习不好,长得又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我走了”反思 教师: 1.要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2.安全工作无小事,平常工作要做细。 3. 真的发生了安全事故或纠纷,固定一些证据材料,要及时查清事故的起因和经过,要积极主动地与受害学生的监护人进行沟通。 学校: 1.要做好教师培训工作,尤其要对教师开展师德教育。 2.加大对教师普法教育力度。教师一方面是某教学领域的专家,另一方面却可能法律知识很欠缺,不能意识到自己的某些行为可能对学生侵权。 加强安全教育既是对学生负责,也是对教师负责。 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面对新的安全工作形势,决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决不能有丝毫松懈麻痹思想,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做好预防工作是确保安全的基础,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和建立安全工作预警机制是全面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关键环节。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