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证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收集v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证据的概念、特性、类别v二、案件办理中应当确定的基本情况和需收集的基本证据v三、基本证据的收集(审查)要点v四、证据的认定v五、证据证明的效力等级v六、证据收集(认定、审查)的其他注意事项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证据的概念、特性、类别v1、什么是证据、什么是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国立法上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所下的定义。他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它的本质属性,是科学的。上述规定也符合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因为它们都是在诉讼过程中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本质
2、是相同的。2、证据的特性 作为证据,不论行政、民事或刑事证据,均具有三项基本属性即“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这是使证据材料成为证据的标准。而证据的合法性中就要求证据的类别要法定。v(1)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非猜测虚构之物。v(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证明对象有客观的联系。v(3)合法性:v a.当法律对证据形式、证明方法有特别要求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vb.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性:v任何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 调查取证章节中明确规定,调查取证必须由两名执法人员参加。这就是对食品药品执法证据取得的法
3、定要求或证据来源形式的要求。证据取得形式、程序非法,直接导致证据丧失证明效力。v证据只能由执法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的来源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其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此审查判断的作用:执法的主体、程序、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证据的形式等要合法,如执法人员没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那么在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就是无效的。v关联性关联性:v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
4、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关联性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证据证明的内容必须与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有直接关系;第二层含义是若干个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对待查案件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反映案件事实的原貌。客观性:v证据的作用在于还原客观现实,它所反映或证实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在其发生、发展过程中,作用于现场和周围环境,常常会留下痕迹、物品,引起场所的变化,为在场人耳闻目睹,有所感知。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时,必须借助这些痕迹
5、、物品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所作的陈述,来认识案件的事实真相,也就是要将它们用作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些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等所造成的证据,都是确实存在的事实,是不依执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所有的痕迹、物品、文件等实物证据,固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亲自实施和经历,为在场人所了解,因而可以用言词陈述出来,也同样是确确实实的事实,是客观现实中已发生的。v证据事实是案件事实在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不同阶段不同形式上的反映,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行政执法也是通过证据把客观真实表现法律真实的过程。此审查判断的作用有:1、执法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
6、设、推理、臆断、虚构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2、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的计算不能笼统的计算,不能仅听相对人陈述的价格和数量以及交税情况,要有充分的证据并予以计算。3、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83.证据力与证明力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是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它是被人为赋予的资格能力,与证据的合法性密切相关,具体体现为合法方法、合法形式、合法的来源以及法定的审查程序等几个方面。是证据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93.证据力与证明力证明力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它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内在的证明能力。证明力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密切相关,是证据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件。10
7、3.证据力与证明力证据力与证明力4、证据的类别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作为行政证据的七种证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故此,证据必须符合上述七种法定形式。 除此之外就是非法定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证据种类,并没有超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证据种类,只是表述略有不同而已。v1.概念
8、v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v2.特征v直接证明性:有具体明确的内容,能直接判明与案件联系.v稳定性:形式相对固定。v物质性:具有反映内容的物质载体。v思想性:利用文字、符号、图画表达思想。13v书证的意义:v1.书证在各种行政执法活动中是使用最为广泛的证据。v2.书证是以其在客观载体上记载、表述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具有意思表示明确、具体、形象的特点,使常人一看便知。14v3.书证是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客观载体,只要文字、符号和图案等在特定的客观的载体上生成和保存下来,其表述的特定思想内容也就固定下来。v4.书证是审查其它证据
9、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v按照是否属于国家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制作的文书分类,书证又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v例:房产证、营业执照为公文性书证;借据、担保书、买卖合同为非公文性书证。v程序性文书。行政处罚中不仅要证明相对人违法还要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程序性文书就是这方面最重要的证据;相对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书,委托书等;相对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帐册,合同,标签,生产规章制度,价格表等;照片、传真件等。v按书证的来源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复印)本、译本,书证来源分类的意义在于原始书证,即书证原件与书证复印件证明效力不同,例如未经查证核实的复印件不能作为案件证据使用
10、。v原始书证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而书证的复印件则属于间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v除了上述执法机关依职权调取的书证外,主要的书证收集方法为行政主体的制作。v制作书证的内容和形式有:执法证件的亮明,执法人员的人数,来由,目的等的记载,通知书和告知书等的送达,调查笔录的制作等等。其必须真实,涂改处有签章或押手印。送达文书如果拒签,则须有证人证明等方式证明送达。这里更需要注意的是内部的程序性要求,有些相对人虽然不清楚,也不影响案件的实体,但执法主体如果没有按要求去做,则在诉讼中依然可能败诉,也可能在申请强制执行中被裁决掉。如听政权利的告知尤其是较大数额的告知,告知书到处罚决定书的期间,处罚决定书
11、宣告后送达的期间,登记保存的期间,查封扣押期间与产品保质期间的冲突问题,复检期间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冲突问题,送被检样品的方式和途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果没有认识到,或者没有作到,都会影响到书证的证明力问题,或者说程序违法问题。v执法中执法人员拍的照片,使用此证据材料时要附有文字说明材料。传真件可以直接作为书证使用;相对人提供。相对人提供的书证应由其注明提供时间和与原件核对无误v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许多是相对人不愿意提供的推说没有,甚至提供假材料的,常常增加执法的难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本着公平的原则有如下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
12、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v那么行政主体则需要证明“依法定程序要求过”,由此行政主体则需要在调查笔录或者通知书中有明确的告知行为,并体现在相关书证中:复制。行政主体在现场检查时,法律赋予对有关书证复制的权利,甚至有的可以查封、扣押;查询。对有关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可以查询取得。但对此应当在案卷中附有说明材料。v要求:书证须真实,制作须合法。包括:复制的和行政相对人提供的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予以确认,并注明时间和出处;行政主体制作的每一页书证应当有执法人员、相对人、制作者的签名或盖章,并且表明是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涂改处押有手印。v执法机构调取书证的注意事
13、项v、尽量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v、提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v、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v(二)物证v1、概念v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例如:质量存在问题的食品等。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可替代性、关联性、间接性等特征。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比如造假用的印版模具,生产食品用的工具等;违法行为的结果。如成品、标签、等。v2、物证
14、的收集方法:检查。v食品安全法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执法主体的现场检查权,检查相关场所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果有则可以对有关物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其主要形成于现场检查笔录和有关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在这种证据形式中要对物证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便与实物相互对应。物证的数量、型号、规格出处以及状态和特征等都要准确 详备如实地记录;封存、查封和扣押。这是法律赋予执法主体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和可能在证据灭失的情况下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v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获取物证的方式须有前置条件,因为行政强制措施本身就可以成为复议和诉讼的内容,法律在设置这种权利是都有一定的限制,即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这种必要性,这个前提证据要
15、求的比较宽松,达到采取措施比不采取措施的必要性大这样一个证明标准就行,至于案件到底应如何处理,案件的事实真相如何,只有等到查清案件全部事实时才能最终认定;登记保存。这是行政处罚法赋予执法主体在证据可能灭失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抽样取证。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种取证方法。v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执法主体应保持物证的原物,原物保存确有困难的,可以制作原物的复制件(但需证明与原物无误)或者照片、录象等,是种类物时保存其中的一部分。同时为了质证需要,物证上能签名的则须相对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则须有其他佐证证。这种措施是为了证明物证是真实的,获取是合法的,物证是
16、在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中产生的。通常单一物证不起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必须与其他证据综合证明、互为依存条件、互为证明关系,才能体现物证的证明力。v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并非抽样检验,例如:对涉嫌假冒产品、标识违法产品、涉案产品等完全可以抽样取证,作为物证存放;抽样检验是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要确定时送检产品所用而并非证据,但是抽样的留样则就转化为了物证。在质量状况己确定时完全可以抽样取证作为证据。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应注意收集质量状况已确定的实物证据,这是最有效和最有证明力的证据。v执法机关调取物证的注意事项v、提取物证应
17、注意保存物证的原始存在状态,物证性质不稳定的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如易挥发、腐烂等鲜活物品。v 尽量提取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v、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v、对于执法过程中封存的物证,应在执法卷宗中记载物证的处置,如返还物主、拍卖或销毁。v(三)视听资料v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具有物质依赖性、综合性、形象性、直接性、便利高效性等特征。v按表现形式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数据资料、
18、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象资料等。要求:保存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二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有两层:是以秘密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应排除掉;是以秘密手段获取的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应作为定案依据。v执法机关制作和调取视听资料(含电子证据)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录音录像时,一般应当公开进行。若因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秘密录音录像的,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v、
19、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v、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v、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v(四)证人证言v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这是行政执法经常使用的证据形式之一。v证人证言只能是自然人,因为单位是组织,它不能去感知任何事实。当然,证人证言受证人本人对客观事物认识能力的限制。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事实,能向执法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且一般为与执法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自然人。v执法机关获取证人证言的注意事项v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证人证言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亲自书写
20、,且内容符合下列要求:v、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摁手印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v(五)当事人陈述v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行政机关所作出的陈述。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两个方面的内容。v当事人陈述的特征在于真实性较强,但往往只作利己性陈述。当事人自认是指在行政审查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作出明确的承认,从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这一般仅存在于有举报人或违法行为利益受害人的情况下。自认的效力在于免除对方当
21、事人举证的义务,且具有不可撤销性。但行政相对人的自认不能完全替代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活动,因为行政相对人往往自认较轻的违法行为,而回避对自己不利且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事实。v执法机关收集当事人陈述的注意事项v、当事人提供书面陈述的,行政机关应当收取原件,并要求当事人明确注明时间等内容。v、当事人口头向行政机关陈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交当事人核对签字。v、当事人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员的,执法机关应当要求被单位出具该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v、当涉及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时应及时提取,以便核实陈述的真伪。v如果执法机关以执法人员谈话笔录形式收集当事人陈述应注意以下事项:行政机关在制作询问、陈
22、述、谈话类笔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的身份并出示证件、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如实记录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应交当事人核对、并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由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由在场证人签字证明。v(六)鉴定结论v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鉴定结论具有以下作用v具有补充行政执法人员认识能力的作用;v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v鉴定结论的特征:v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鉴定资料分析研究所作的判断;v鉴定结论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23、;v鉴定结论裁定的是事实是拟制事实;v鉴定结论具有主客观双重性。v行政机关在提取的鉴定结论或委托鉴定的结论应符合下列条件: 、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v、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v、封样检测鉴定的,应要求当事人在封样上签名,对可以备份的检材,应当备份。v、鉴定结论下达后应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如果相对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有权提起再次鉴定。v(七)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v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
24、材料。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所以只有现场检查笔录这一种形式。要求:就此证据的实质而言,它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其证据作用在于它固定和保全的内容同案件事实所产生的关联性。并且它最主要的作用还在于其记录的是正在发生的事情,因此对这种证据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客观、全面、准确地加以固定,不能有任何疏漏。v执法机关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注意事项v、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现场笔录应当现场制作,不得事后补作。v、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见证人签名。v、建议现场笔录结合摄像资料一起作为证据组合使用,以驳斥有关人员对现场笔录真
25、实性的质疑。v以上七种证据中,在执法中基本上都会涉及到,不过是使用的频率不同而已。在大多数执法案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般来讲就是本条规定的第七种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这一证据是由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的如实记录,在执法文书中也有专门的文书格式。v其次使用较多的证据是调查笔录,这在七种证据中应归于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这两种,如对涉嫌行政违法的当事人(公民、法人代表、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调查归于当事人陈述。但对法人机构的非法定代表人和经济组织的非负责人进行的调查应归于证人证言还是当事人的陈述呢?个人认为应归于当事人的陈述,理由是这些人同法人代表,负责人是上下级关系,同涉嫌案件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证人资
26、格,当然了就不能成为证人证言了,应认定为当事人的陈述。v再者使用较多的是检验报告,在这七种证据中应归于第六种鉴定结论。v书证也是常用的证据,如在执法中提取、复制的帐目、合同、发票等都是书证。v但是当事人提供的自行委托检验的检验报告是属于鉴定结论呢还是书证呢?个人认为是书证并非鉴定结论,理由是要审查其真实性,而非确定的结论性文件。v在执法手段不断完善的今天,对视听资料的应用逐渐增多,如执法中的照片、录音录象等,但电子扫描的材料既不是视听资料也不是书证,只有它同原件一起使用时才能是证据。而录音录像、照片在行政诉讼中是不能作为独立证据使用的,应与其他证据一起使用,并有一定的关联性才能作为完全的证据。
27、因此执法中制作这类证据材料一定要同时收集其他种类的证据相互应证,万不可只凭这种单一证据就给予定性与处罚。二、案件办理中应当确定的基本情况二、案件办理中应当确定的基本情况和需收集的基本证据和需收集的基本证据v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要求执法人员通过积极的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来收集证据,并对收集到的各类证据进行比较、分析、排查,通过一系列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与情节有印证的证据,来证明案件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客观反映出案件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要使执法人员办理的个个案件都能成为“铁案”,每案获取充分确凿的证据是关键。二、案件办理中应当确定的基本情况和需二、案件办理中应当确定的基本情况和需收
28、集的基本证据收集的基本证据o 办理案件均应收集的基本证据是为了客观、全面的查明案件事实,是进行酌情裁量的依据。因此,收集的基本证据应当反映出在量罚中需考虑的基本因素,如:违法产品的数量,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违法者的主观认识和改正错误程度等。二、案件办理中应当确定的基本情况和需二、案件办理中应当确定的基本情况和需收集的基本证据收集的基本证据1、确定实施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处罚对象、确定实施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处罚对象o 1.1确定的行政相对人与身份证明无误。 证据形式:证据形式: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书证。 在行政执法中,确定违法行为人身份是至关重要
29、的,也是首要的。相对人为躲避行政处罚,会报虚假名字或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以及其他证据中书写虚假名字,更有的会对以前书证中出现的人称没有此人或不是本单位人,所以这方面的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很重要的。需有以下要件:公民的则需有其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有公章;受委托人需有委托书;o 1.2确定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符合行政管辖权的要求。 证据形式:证据形式: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违法行为的视听证据、行为人的承认陈述、证人证言等。o 1.3确定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有法定依据,应在食品药品职能范围内。 证据形式:证据形式:法律法规授权性规定书证。二、案件办理中应当确定的基本情况和需二、案件办理中应
30、当确定的基本情况和需收集的基本证据收集的基本证据2、确定实施违法行为的标的物及货值金额、确定实施违法行为的标的物及货值金额o 2.1确定违法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 证据形式:证据形式:产品铭牌、标签、标识、外包装,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o 2.2确定违法产品的数量。 生产数量证据形式:生产数量证据形式:生产入库记录、单据、账册,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协议,主要原材料使用记录等书证,现场勘验、清点记录,生产人员等相关负责人的证言、陈述等; 销售数量证据形式:销售数量证据形式:销售出库、发货记录、单据、账册,购销、运输合同等书证,销售人员等相关负责人的证言、陈述等。二、案件办理中应当确定的基本情况和需二
31、、案件办理中应当确定的基本情况和需收集的基本证据收集的基本证据o 2.3确定违法产品的价格。 证据形式:证据形式:1、报价单、标价签、合同、单据、账册记录等书证;2、物价部门或业内、网上公开的实时价格调查资料;3、财务人员等相关负责人的证言、陈述等。二、案件办理中应当确定的基本情况和需二、案件办理中应当确定的基本情况和需收集的基本证据收集的基本证据3、确定实施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确定实施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o 3.1查明实施违法行为人属主观故意还是过失。 主观故意证据形式:主观故意证据形式:明知有意违反的调查记录或证言;因相同违法行为曾被处罚的记录;不听劝阻继续违法行为的检查记录
32、等。我们不能举证确定属主我们不能举证确定属主观故意行为的应视为过失。观故意行为的应视为过失。o 3.2查明实施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证据形式:证据形式:违法产品的生产日期,批次批量等涉及记载实施违法行为起止时间的书证或物证;行为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二、案件办理中应当确定的基本情况和需二、案件办理中应当确定的基本情况和需收集的基本证据收集的基本证据o 3.3查明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 证据形式:证据形式: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情况的现场检查记录或视听资料;证明实施其违法行为的方式或表现(产品配料、生产工艺等)的调查记录等。o 3.4核查实施违法行为的后果。 证据形式:证据形式:造成具体危害后果的事实
33、材料及调查记录;行为人主动消除、纠正违法行为,减轻、挽回危害后果的事实证据;行为人主动提供的整改方案或措施计划等。三、基本证据的收集(审查)要点基本证据的收集(审查)要点o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对不同类型的证据均需审查属实,符合其基本要求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需要对案件中收集的各件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查,鉴定每件证据的证明效力。三、基本证据的收集(审查)要点基本证据的收集(审查)要点1.以调查笔录形式作为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以调查笔录形式作为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据的,收集要点证据的,收集要点o
34、 1.1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号证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出具日期。o 1.2写明被调查人(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授权委托书等)。三、基本证据的收集(审查)要点基本证据的收集(审查)要点o 1.3了解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如属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以及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案件定性证据。o 1.4经调查人改动,对
35、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三、基本证据的收集(审查)要点基本证据的收集(审查)要点2.以照相、录音、录像等通过计算机数据制作的视以照相、录音、录像等通过计算机数据制作的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要点听资料证据的,收集要点o 2.1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o 2.2未经质证,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三、基本证据的收集(审查)要点基
36、本证据的收集(审查)要点3.检验检测机构、被侵权单位作出鉴定结论的,收集检验检测机构、被侵权单位作出鉴定结论的,收集要点要点o 3.1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o 3.2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不予采用。o 3.3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不予采用。o 3.4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错误、不明确或内容不完整的不予采用。三、基本证据的收集(审查)要点基本证据的收集(审查)要点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收集要点现场勘
37、验(检查)笔录的,收集要点o 4.1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o 4.2笔录内容能证明其检查的合法性。o 4.3应客观、全面、真实的记录现场所检查到的情况和勘验活动,反映出检查活动的全过程。不能出现推理、推测、判断等主观内容。三、基本证据的收集(审查)要点基本证据的收集(审查)要点5.复印产品的生产、销售账册、单据、合同等书证的,复印产品的生产、销售账册、单据、合同等书证的,收集要点收集要点o 5.1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应与原件、原物核对经提供人确认,未经核对的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o 对
38、每件证据进行逐一收集后,还应将案件收集的对全部证据进行一次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围绕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明间的效力大小,运用逻辑推理和实践经验,确定其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三、基本证据的收集(审查)要点基本证据的收集(审查)要点o 5.2收集的基本证据是否能全面反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要求查明的情形,是否能足以判断案件的违法行为性质是恶意还是过失,有无加重、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有无造成危害及危害程度等。o 5.3收集的基本证据所证明的情形与拟作出处罚裁量等级依据的情形是否一致、合适。o 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首先,收集证据必须由
3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办案人员依法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查办违法案件而收集证据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次,收集证据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国家食药局的相关规章,是办案人员收集证据的法定依据。第三,收集的证据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合法使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行使行政权力,调查取证并用于查处违法案件等职能工作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主体,必须把握好自身在调查取证工作中的行为规范,以保障取证工作及所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几个注意事项几个注意事项四、证据的认定四、证据的认定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
40、定的事实:o (1)众所周知的事实;o (2)自然规律及定理;o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o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o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四、证据的认定四、证据的认定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o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o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o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o (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o (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四、证据的认定四、证据的认定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o (1)
4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o (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o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四、证据的认定四、证据的认定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o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o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o (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五、证据证明的效力等级五、证据证明的效力等级o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
42、o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o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o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五、证据证明的效力等级五、证据证明的效力等级o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o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o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五、证据证明的效力等级五、证据证明的效力等级o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o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
43、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o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六、证据收集(认定、审查)的其他注意事项六、证据收集(认定、审查)的其他注意事项1、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o (1)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o (2)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o (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44、。 六、证据收集(认定、审查)的其他注意事项六、证据收集(认定、审查)的其他注意事项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六、证据收集(认定、审查)的其他注意事项六、证据收集(认定、审查)的其他注意事项 3、法院不予采纳的鉴定结论、法院不予采纳的鉴定结论 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o (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o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o (3)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六、证据收集(认定、审查)的其他注意事项六、证据收集(认定、审查)的其他注意事项o 4、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o 5、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才拿出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