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 2017年11月2015年修订完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2017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2、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享受政策各环节享受政策各环节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的问题研发立项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签订合同 特别提醒: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决算阶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的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研发费加计扣除
4、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备案备案 企业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将按规定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末根据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5、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对财税119号规定
6、的异议转请机制具体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完善了争议解决机制。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转请机制具体内容 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对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 2.开展事中、事后异议项目鉴定。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转请地市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 其他相关要求。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
7、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文件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也就是说,除列明的费用外,其他人员人工费用,如研发人员培训费、研发人员体检费、劳保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职工福利费不得加计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2.其他费用。
8、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等。 折旧费用。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
9、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 1.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加计扣除口径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加计扣除口径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
10、发活动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2.关联方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口径关联方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口径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支出明细情况,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不需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限制。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 3.受托方加计扣除问题受托方加计扣除问题 对于委托方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受托方也不得就该委托开发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4.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费用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费用 不得加计扣除。 5. 委托研发
11、和合作研发区别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区别 参与程度;成果归属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会计折旧VS税法折旧 - 孰小原则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
12、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培训教材(PPT50页)(六)(六)特殊收入的扣减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2. 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与享受优惠年度衔接口径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与享受优惠年度衔接口径享受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政
13、策的企业必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主要看其是否取得入库编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18号公告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财税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二是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三是企业按科技型中
14、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从而没有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四是企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税3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三个重点:负面清单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
15、之更新。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依据财税2015119号,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
16、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费加计扣除台帐管理系统(已升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1月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17、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8个)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
18、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19、。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备案 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
20、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 留存备查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注意问题: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21、理备案手续。 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例如,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6年4月21日取得,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