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学教师教育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讲座政策法规知识讲座阿依努尔麦麦提 “开办一所学校,就等于关闭一所监狱。” (英)教育家、原教育部长萨德勒语。 这是一句具有时代气息的哲理名言。它揭示了办学校与办监狱的辩证关系,指出了现代教育与法制之间的必然联系,提出了依法办教育的重要课题。一、中小学教师应具备一、中小学教师应具备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素养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素养(一)现代教育者学习教育法规知识的必要性(一)现代教育者学习教育法规知识的必要性 (二)现代教育者应具备的教育法律素养(二)现代教育者应具备的教育法律素养1、教育法规知识、教育法规知识 2、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意识 3、运用教育法规的能
2、力和遵守教育法规的习惯、运用教育法规的能力和遵守教育法规的习惯 (三)现代教育者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三)现代教育者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一)现代教育者学习(一)现代教育者学习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的必要性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的必要性1、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需要、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需要2、是树立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意识)、维、是树立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利和明确自身义务的需要护自身权利和明确自身义务的需要3、是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是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需要化(制度化)的需要4、是学校提高法制教育效率、把年轻一代、是学校提高法制教育效率、把
3、年轻一代培养成为守法公民的需要培养成为守法公民的需要 (三)现代教育者(三)现代教育者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1、理论联系实际地系统学习有关理论、理论联系实际地系统学习有关理论知识和教育法规知识和教育法规2、提高对教育法律现象的敏感度、提高对教育法律现象的敏感度3、开展案例研究,在实践中提高教育、开展案例研究,在实践中提高教育政策法规的适用能力政策法规的适用能力 l教育政策的概念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v教育政策的形式 党的政策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 党的领导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各种决议、决定、通
4、知等l教育政策的实施 一定的教育政策只适用于一定的对象, 一定的教育政策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有效。教育政策实施的基本步骤: 政策下达政策学习试点展开总结教育政策实施的主要途径: 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贯彻执行 依靠国家机构贯彻执行 依靠广大群众贯彻执行l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教育政策 十六大: 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十七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十八大: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l(一)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一)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学位条例(学位条例(1980.2.12公布,公布,1981.1.1生效)
5、生效)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公布,1986.7.1生效;生效;2006.6.29修订通过,修订通过,2006.9.1生效)生效)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公布,1992.1.1生生效效;2006.12.29修订通过,修订通过,2007.6.1生效)生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公布,1999.11.1生效)生效)教师法(教师法(1993.10.31公布,公布,1994.1.1生效)生效)教育法(教育法(1995.3.18公布,公布,1995.9.1生效)生效)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1996.5.15
6、公布,公布,1996.9.1生效)生效)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1998.8.29公布,公布,1999.1.1生效)生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9公布,公布,2003.1.1生效)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年施行)施行)2.教育法律:a.基本法律(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施行)b.教育单行法律四法(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 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大十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施
7、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施行, 目前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制定, 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施行,目前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施行,目前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施行)。3、教育法规4、教育规章5、其他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施行,2006年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续)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续
8、)l(二)与中小学教师工作有关的主要教育行政法(二)与中小学教师工作有关的主要教育行政法规与规章规与规章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l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教育行政规章教育行政规章l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生守则、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小学公共安全教生守则、实施教育行
9、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育指导纲要等。 地方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 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体系结构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体系结构l法律:是由国家特定机关(立法、司法机关)制法律:是由国家特定机关(立法、司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会规范和行为准则。l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l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
10、定文件的总称。文件的总称。l政策:是国家或者政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政策:是国家或者政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制定的国家机关或者政党组织的行路线和任务而制定的国家机关或者政党组织的行动准则。动准则。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体现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体现了教育规律和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了教育规律和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教育利益。教育利益。二.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教育法的特征
11、:a.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b.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c.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d.教育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散见于宪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统)教育法律的基本原则:a.方向性原则b.公益性原则c.平等性原则d.终身性原则三. 教育法的作用:指引作用规范作用 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 保障教育的正确方向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管理效率l1.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lA、相同(本质是一致的)l在内容上的一致性体现了广大
12、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l根本任务上的一致性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着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lB、区别:(p23-25)l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政策制定的主体。l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以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表现的,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政策则是以决议、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表现的。具有原则性、导向性。l实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违法必究;而政策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且是通过各级机关和组织系统
13、贯彻执行,通过宣传教育和表率、影响作用来实现。l发挥作用不同法律具有规范作用(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政策则具有指导作用。(指导性、调控性、灵活性)l(一)依法治教的基本涵义l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l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l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l 3. 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l 4.权力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l 5. 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l 依法治教的依据不仅包括专门依法治教的依据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的教育法律、法规和
14、规章,也包括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括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和规章。 1. 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2. 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 3. 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l法律针对的对象不只是学生,所以也不可能对学校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面面俱到。而教育是一项复杂的工程,
15、如果只是“以法治教”,是不可能解决教育中的细节问题的,因为那样我们只能告诉学生怎样做会“罚”,而不能对学生“导”,忽视学生成长的过程,忽视学生的发展变化,限制学生的创意思考,也同时限制了人类的进步,教育只能注定失败,所以我们要“依法治教”不要“以法治教”。l 案例:班主任张某以加强班级管理为由,在班级制度中做出了如下规定:学生上课迟到一次罚款2元,旷课一次罚款5元,不按时交作业罚款10元,损坏公物罚款10200元,吸烟、酗酒、打架斗殴罚款20100元。班里的一些同学已相继向张某缴纳了罚款。请依据有关法律分析上述这些罚款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l 案例中班主任张老师“以罚治教”的做法,目的是为了
16、加强班级管理,从而采取了这样一项强有力的、一个极端的措施,这种操之过急的举措,却违背了我们的许多法律、法规,进而走入误区。l1、国家教委、国家教委1994年年9月已下发过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月已下发过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重申学校收费项目收费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重申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明令禁止对学生罚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明令禁止对学生罚款。该法规定:款。该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违反国家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责任人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17、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而张老师动不动就罚款,这不但是简单粗暴不负责任而张老师动不动就罚款,这不但是简单粗暴不负责任的不道德行为,更是违法、危害学生心里成长的行为。的不道德行为,更是违法、危害学生心里成长的行为。依仗罚款管理、教育学生,是我们教育工作者的大忌,依仗罚款管理、教育学生,是我们教育工作者的大忌,它有悖于师德。它有悖于师德。l2、老师教育的本质是转变人的行为,使其积极向上,、老师教育的本质是转变人的行为,使其积极向上,而不是以法执教,一罚了之,通过罚款来修正错误、而不是以法执教,一罚了之,通过罚款来修正错误、激励学习,事实也证明是失败的,
18、被罚者也许会形成激励学习,事实也证明是失败的,被罚者也许会形成一种错误意识,只要我有钱,我就可以随便犯错误了,一种错误意识,只要我有钱,我就可以随便犯错误了,拿钱就可以摆平了。如果这样做会误导学生,将来可拿钱就可以摆平了。如果这样做会误导学生,将来可能会是学生犯罪的导火线。能会是学生犯罪的导火线。3、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守法是做人的最低标准,老师是教育者,而不是执法者,也没有谁赋予我们以法执教,我们要教育学生,不能用罚款的形式来作为教育学生的手段,更不能知法犯法、丧失我们教师的尊严与人格,更不能让我们的“师魂” 有半点污染、更不能让我们的“师魂”失去。l 总之,教育是塑造人的心灵的伟大工程,我们
19、教师得用科学、守法、负责的态度从心灵深处感化、引导学生;得用尊重、理解和宽容的“以人为本”的教育原则来教育学生,依法治教、以人为本,立足于三尺讲台,无愧于“人类灵魂的工程师”。l1、教师的法律概念教师的法律概念l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l2、教师的法律地位:l “教师”的法律涵义:l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l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l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职业特征)的专业人员(身份特征)l l l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有教育法律规范所
20、设定;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予以保证的。)l 教师法律地位的确定l 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职业地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l 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经济地位。(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l 通过立法确立教师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l 教师主要通过其权利和义务,来体现自己的法律地位l一、教师的权利l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教师法所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
21、为或不可以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积极行为权利、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诸法律和申诉权利。l 1)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l2)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l.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l .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l .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并就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l 、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
22、寒暑假带薪休假;l 、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l 、培训进修权 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l 、申诉权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处理。l、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l、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l、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爱l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组织带l领学生参加和开展各项有益的
23、社会活动;l、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l等方面全面发展;l、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l 、.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l一、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l 1、.教师资格分为:l a.幼儿园教师资格; b.小学教师资格; 、 、l c.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d.高级中学教师资格;l e.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f.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中专)l 2、教师资格条件:l a.必须
24、是中国公民; b.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l c.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 l d.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e. 身体健康。l3、资格考试:不具备法定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证,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l考试形式:高校以下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高校受国家委托可自行举办。l4、资格认定:l初中以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l高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l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l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l5、教师资格的丧失l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全国通用,终身有效;但触犯刑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则依法剥夺其教师资格,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l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25、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其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l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l1、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la.学校行使法律授权或教育行政机关委托,对教师行使管理职能;lb.教师对其权利和义务是不得随意放弃的;lc.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ld.教师职业带有“公务性” ,有义务服从学校的命令和管理。l2、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民事法律关系l a.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l b.学校有权依法对教师进行自主管理和考核;l c.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但无权侵犯教师的
26、合法权益;1.1.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1818岁以下:未成年人岁以下:未成年人2.2.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1 1)1 1岁岁10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 2)1010岁岁18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 3)参加劳动的)参加劳动的1616岁岁1818岁:可视为完全岁: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l3.3.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l 0 0岁岁1414岁:无刑事责任能力;岁:无刑事责任能力;l 1414岁岁1616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l 16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7、。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三、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三、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四、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四、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l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过
28、错责任,根据主体对象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根据主体对象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 l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现在以下几个方面:l (一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
29、育教学和生活设施、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因素的;l(二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措施的; l(三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求的; l(四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
30、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施的; l (五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l (六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动的; l (七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
31、特定疾病,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的注意的; l (八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重的; l(九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
32、关规定的;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l(十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告诫或者制止的; l(十一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生伤害的
33、;l(十二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的。 学生过错责任是指学生因违反校规校学生过错责任是指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给自己或其他学生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纪给自己或其他学生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学生行为具
34、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学生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的; (4)学生有其他过错的。学生有其他过错的。 家长过错责任是指家长因未履行其家长过错责任是指家长因未履行其监护职责而造成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监护职责而造成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伤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种伤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情形: (1)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35、;(2)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被学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被学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 (3) 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错的。 5其他过错责任其他过错责任 其他过错责任是指提供场地、设备、其他过错责任是指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所谓所谓“归责归责”,指确认和追究,指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归责原则,指依据行为人的责任。归责原则
36、,指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的标准来确定和追究法律规定确定的标准来确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民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错不承担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不以行
37、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则和教育部颁布的和教育部颁布
38、的学生伤害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伤的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则。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一、现场紧急处置一、现场紧急处置二、向有关部门报告二、向有关部门报告三、调查取证三、调查取证四、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四、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五、协商五、协商六、调解六、调解七、诉讼七、诉讼八、仲裁八、仲裁九、保险九、保险十、处分十、处分 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一 监护说监护说二二 委托监护说委托监护说三三 行政关系说行政关系说四四 教育合同说教育合同说 某小学下第二节课
39、后,小学生王某冲某小学下第二节课后,小学生王某冲出教室,准备到操场去上体育课,但因出教室,准备到操场去上体育课,但因其下楼速度过快而失足跌倒,并将前面其下楼速度过快而失足跌倒,并将前面同时下楼的学生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前同时下楼的学生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前臂骨折。张某的父亲遂将学校和王某的臂骨折。张某的父亲遂将学校和王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张某因伤造成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张某因伤造成的损失。的损失。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
40、有监护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任,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在没有上面规定的人可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在没有上面规定的人可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在地的居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由民委员
41、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人。”学校不是学生监护人的原因一、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一、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资格。二、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二、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与监护人不同。与监护人不同。三、学校不具有监护人的某些职能。三、学校不具有监护人的某些职能。 1998年年11月月20日,年仅日,年仅16岁的高中一岁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张冲在寄宿的博文学校遭到年级学生张冲在寄宿的博文学校遭到同校学生董强(同校学生董强(16岁)无端殴打,睾岁)无端殴打,睾丸被击碎。丸被击碎。4个月后,张冲因无法忍受个月
42、后,张冲因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的摧残而绝望自杀。肉体和精神的摧残而绝望自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l体罚学生体罚学生 l侮辱学生侮辱学生 l侵犯学生财产权侵犯学生财产权 l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43、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l侵犯学生隐私权侵犯学生隐私权 l非法搜查非法搜查 l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为 l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被任课老师李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被任课老师李某批评后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某批评后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小鹏一个嘴巴。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诊小鹏一个嘴巴。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诊断为断为“左眼钝挫伤左眼钝挫伤” ” 、“重度心理障重度心理障碍碍”,随后入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随后入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被诊断为被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分裂性精神病”。小鹏的父母。小鹏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及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
44、校及李老师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老师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76463.76万万元。元。 l 某小学三年级的班主任李某给自己某小学三年级的班主任李某给自己所教的班立下班规,凡迟到所教的班立下班规,凡迟到2020分钟以上分钟以上或违反课堂纪律者,罚喝半墨水瓶盖尿或违反课堂纪律者,罚喝半墨水瓶盖尿水。水。19891989年年1 1月月3 3日到日到5 5日,有日,有1313人次的学人次的学生被李某罚喝了自己的尿水。李某同时生被李某罚喝了自己的尿水。李某同时不许任何人走漏风声,威胁学生说,谁不许任何人走漏风声,威胁学生说,谁要说出去还要重罚。要说出去还要重罚。l 某小学五年级的数学教师在放
45、假前规某小学五年级的数学教师在放假前规定,期末考试中每错一道题,在假期中每定,期末考试中每错一道题,在假期中每天要重做天要重做100遍,学生张某在考试中错了遍,学生张某在考试中错了五道题,因此每天应做五道题,因此每天应做500道题,道题,21天的天的假期,总共要做假期,总共要做10500遍,再加上其他寒遍,再加上其他寒假作业,数量惊人。张某开学时因为没有假作业,数量惊人。张某开学时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而跳山自杀。完成作业而跳山自杀。 l某中学初三学生丁某因上学迟到,被其班主任某中学初三学生丁某因上学迟到,被其班主任汪某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其间,汪某不仅对汪某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其间,汪某不仅对丁某
46、进行了体罚,还当着丁某同学的面侮辱丁丁某进行了体罚,还当着丁某同学的面侮辱丁某:某:“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坐台都没有资格。都没有资格。”当天中午,丁某留下遗书后,当天中午,丁某留下遗书后,从学校教学楼从学校教学楼8 8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在遗书中,丁某表达了对老师汪某及家庭的怨恨。遗书中,丁某表达了对老师汪某及家庭的怨恨。语言责备语言责备书面检查书面检查点名批评点名批评增加作业增加作业剥夺特权剥夺特权隔离措施隔离措施留置学校留置学校没收没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处分处分移送工读学校移送工读学校其他其他l非法没收非法没收非法罚款非法
47、罚款非法收费非法收费l2121岁的女教师张某系唐河县某村小学校的代课教岁的女教师张某系唐河县某村小学校的代课教师。师。19991999年年1010月月2323日日1212时许,张某以本班学生张时许,张某以本班学生张玉斌未完成作业为由,放学后将张玉斌反锁在教玉斌未完成作业为由,放学后将张玉斌反锁在教室内补做作业,并将门锁钥匙交给本班值日学生室内补做作业,并将门锁钥匙交给本班值日学生刘闯后离去。刘闯后离去。1313时许,该校学生发现张玉斌被书时许,该校学生发现张玉斌被书包带系在教室南侧中间的钢筋护窗上,缢颈死亡。包带系在教室南侧中间的钢筋护窗上,缢颈死亡。张玉斌之父张德国闻迅赶到现场,与该校校长张
48、张玉斌之父张德国闻迅赶到现场,与该校校长张永奎一同将教室门锁撬开,张玉斌送医院抢救无永奎一同将教室门锁撬开,张玉斌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晚效死亡。当晚6 6时许,唐河县公安局对被害人尸时许,唐河县公安局对被害人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结论为:张玉斌系缢颈窒息体进行了检验,鉴定结论为:张玉斌系缢颈窒息死亡。死亡。l(1 1)留置的原因要合理)留置的原因要合理l(2 2)留置的时间要合理)留置的时间要合理l(3 3)留置的程序要合理)留置的程序要合理 l魏某和小云是某中学魏某和小云是某中学2003 2003 届毕业生。届毕业生。2003 2003 年读高三期间,学校电视台于年读高三期间,学校电视台于4
49、 4月月7 7日播出日播出了晚自习时他们两人搂抱、亲吻的镜头。了晚自习时他们两人搂抱、亲吻的镜头。尽管镜头上两人的脸都打了马赛克,但熟尽管镜头上两人的脸都打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还是一眼就可看出是谁。悉的人还是一眼就可看出是谁。20032003年年8 8月月4 4日,魏某以日,魏某以“学校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学校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行为构成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行为构成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誉权”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公开道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 5000 元。元。l安装监视设备的合法性前提安装监视设备的合法性前提 l安装
50、监视设备的地点应当慎重选择安装监视设备的地点应当慎重选择 l学生对自己被监视的知晓权学生对自己被监视的知晓权 l通过监视设备收集材料的合理使用通过监视设备收集材料的合理使用 l学生对个人监视记录的查看权和更正权学生对个人监视记录的查看权和更正权 l某寄宿制学校高中学生王某发现自己放在某寄宿制学校高中学生王某发现自己放在宿舍中电子词典不见了,立即向班主任老宿舍中电子词典不见了,立即向班主任老师报告。学校闻讯后组织教育处的老师对师报告。学校闻讯后组织教育处的老师对王某所在宿舍及周围宿舍的学生床、柜橱王某所在宿舍及周围宿舍的学生床、柜橱进行搜查,最终在学生吴某处发现了王某进行搜查,最终在学生吴某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