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人 身身 保保 险险第一篇 人身保险原理篇v本篇是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险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篇将围绕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展开论述,从人身保险的概念、特征入手,简要介绍人身保险的起源与发展,阐述人身保险的职能、作用、以及人身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而重点阐明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及其法律规定,并简要阐述人身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理论,为以后各篇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的学习奠定理论基础。 本篇共有四章 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章 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四章 实务训练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分类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功能、作用
2、第四节 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五节 人身保险的产生、发展v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明确人身保险业务的主要种类,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了解人身保险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以及中国人身保险发展的经历,进而加深对人身保险功能与作用的理解。v教学内容:本章主要概述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业务分类、功能和作用,阐述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人身保险的起源以及中国人身保险业的发展。v教学重点难点:人身保险的特点;人身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人身保险业务的主要种类;人身保险合同基本原则及其运用。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点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二、人身保险的特点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一、人身
3、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生命或身体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死亡、伤残、疾病或年老年老等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由保险人按合同双方的约定承担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1、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2、人身保险合同的可保人身危险是指符合风险分散、损失分摊原理,且保险人有能力接受承保的危险3、人身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保险人与投保人按照平等自愿,等价交换原则,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的人身保险保障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以合同所约定的死亡、伤残或者医疗费用等保险事件或事故的发生为前提。一般采取定额给付方式
4、,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二、人身保险的特点二、人身保险的特点(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人身保险1、保险标的、保险标的财产及有关利益财产及有关利益生命或身体生命或身体2、保险合同性、保险合同性质质补偿性的合同补偿性的合同给付性合同给付性合同3、保险利益原、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则的适用投保人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人以保险标的的实际经济利益为依据,且保险经济利益为依据,且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的履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的履约期间约期间强调在订立时投保人强调在订立时投保人必须与被保险人具有必须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索赔保险利益关系,索赔时不强调时不
5、强调4、保险金额确、保险金额确定依据定依据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和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需求需求5、承保危险的、承保危险的性质性质风险的发生及不规则,存风险的发生及不规则,存在较大偶然性在较大偶然性风险发生风险发生 的概率波的概率波动相对规则,巨灾风动相对规则,巨灾风险少,险少,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人身保险6、承保危险的、承保危险的经营技术要求经营技术要求风险相对集中,要风险相对集中,要求保持大量现金准求保持大量现金准备,重视共同保险、备,重视共同保险、再保险再保险保险经营相对稳定,不需要保险经营相对稳定,不需要大量现金
6、准备和再保险大量现金准备和再保险7、保险费率厘、保险费率厘定及其考虑因定及其考虑因素不同素不同依据在于科学的测依据在于科学的测定保额损失率。考定保额损失率。考虑事故发生频率、虑事故发生频率、事故损毁率、风险事故损毁率、风险比例等比例等依据是死亡率、预定利息率、依据是死亡率、预定利息率、疾病发生率、意外事故发生疾病发生率、意外事故发生率、费用率、投资收益。一率、费用率、投资收益。一般采取均衡保费般采取均衡保费8、业务性质、业务性质保障性业务保障性业务保障、储蓄性业务保障、储蓄性业务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人身保险9、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提取方式提取方式加权平均数法和比例提加权平均数法和比例提留
7、法留法每份保单逐年计算、提每份保单逐年计算、提取取10、缴费方式、缴费方式一次性付清一次性付清趸缴、期缴和终身缴纳趸缴、期缴和终身缴纳11、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构成及的主体构成及要求要求当事人为当事人为 保险人和投保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为被保险人。人,关系人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法人。当事人为当事人为 保险人和投保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为被保险人、人,关系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权人。受益人、保单所有权人。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1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条款条款期限较短,有关内容、期限较短,有关内容、费率调整方便费率调整方便年
8、龄误告条款、宽限期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保险条款、复效条款、保险单贷款条款单贷款条款(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 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将其所形成的专门保险基金,以劳动者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而使本人或家庭失去收入来源为保险责任,由国家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包括养老金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2、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人身保险的共性:(1)都是集合众多单位或个人参与,体现了互助合作精神(2)在资金筹集、管理与分配上都以大数法则作为数理基础,要求参与
9、者数量足够多,资金实行专门管理(3)对于生老病死残等危险事故提供保障(4)均体现安定人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3、两者的区别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举办主体和经营目举办主体和经营目的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举商业性保险公司举办,以营利为目的办,以营利为目的由政府举办,以社由政府举办,以社会效益为主,不以会效益为主,不以营利为主。营利为主。实施依据和方式不实施依据和方式不同同受民法、保险法等受民法、保险法等法律调整。按平等、法律调整。按平等、互利、自愿原则签互利、自愿原则签订保险合同订保险合同以社会保险法律或以社会保险法律或条例为依据,采取条例为依据,采取强制方式强制方式人身保险人身保险
10、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合同双方权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利义务关系体现体现“个人公平个人公平”原原则,保险双方的权利则,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等价交换义务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关系遵循遵循“社会公平社会公平”原则。被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与其所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与其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量没有直接缴纳的保险费数量没有直接关系。关系。保险金额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确定依据依据投保人的交费能依据投保人的交费能力和被保险人的保障力和被保险人的保障需求由保险双方协商需求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费一般由个确定。保费一般由个人支付人支付按基本生活费用、基本医疗按基本生活费用、基本医疗费用标准由国家统一确定,费用标准由国家统
11、一确定,保费按其当时的收入来确定,保费按其当时的收入来确定,且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或国家且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或国家共同承担共同承担保障水平保障水平具有较高程度的保障,具有较高程度的保障,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充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程度较低。保障程度较低。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分类一、按照人身保险保障的范围划分二、按照人身保险投保的方式划分三、按照人身保险的实施方式划分四、按照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划分五、按照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划分六、按照人身保险单是否分红划分一、按照人身保险保障的范围划分一、按照人身保险保障的范围划分1、人寿保险2、意外伤害保险3、健康保险二
12、、按照人身保险投保的方式划分二、按照人身保险投保的方式划分1、个人保险个人保险:以个人为投保人,一张保险单只承保一个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2、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以一张总的保险合同承保某一个企业、事业或机关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的人身保险,投保人为法人或社团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成员。3、联合保险联合保险:将具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的人视为被保险人,如夫妻或者合伙人等多人作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三、按照人身保险的实施方式划分三、按照人身保险的实施方式划分1、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强制性、通用型、广泛性、2、自愿保险自愿保险。四、按照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划分四、按照人
13、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划分1、长期保险业务长期保险业务: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2、短期保险业务短期保险业务:保险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五、按照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划分五、按照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划分1、健体保险健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属于正常标准范围。(75-125)2、次健体保险次健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含有的风险程度超过了标准体的风险程度,不能按标准或者正常费率来承保,但可以附加特别条件来承保的人身保险。(126500)3、完美体保险完美体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风险程度较低,不需要按照标准费率承保,可以按照更为优惠的费率承保的人身保险。75六、按照人身保险是否分红划分1、分
14、红保险分红保险2、不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功能、作用v一、人身保险的功能v二、人身保险的作用一、人身保险的功能(一)分散人身风险、分摊经济损失功能。(二)组织保险金给付,提供经济保障功能(三)资金融通功能:是指保险资金的筹集、运用与分配等经营活动。(四)社会管理功能1、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市场,丰富企业年金的产品种类,逐步提高人身保险的覆盖面。2、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把目前仅提供费用补偿的医疗保险转变为提供全面健康管理和服务的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元化的健康保障需求。3、通过建立人口和人群健康档案库为社会公共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及信息服务,逐步提高全社会的风
15、险与保险意识。4、保险企业通过加强对各类人身风险防范工作,在一系列预防疾病和意外事故活动中,维护人们的健康、安全、促进国民经济部门协调稳定发展、保持社会的安定。5、充分发挥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性机构在技术、管理、成本控制、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在一些领域参与政府管理,不仅降低了成本,控制了风险,且减轻了政府压力,还可以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二、人身保险的作用(一)微观方面1、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1)分散人身保险、提供经济保障。(2)作为储蓄和投资手段可以使资金保值、增值、(3)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节省更多的所得税。(4)人寿保险单作为贷款担保手段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便利。2、人身保险对企业的作用
16、(1)有助于稳定企业开支,保持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进行。(2)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和企业信誉,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二)宏观方面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辅相成的作用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2、从整个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面讲,保险公司开办人身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必须筹集保险费,建立和分配保险基金,并对闲置保险资金加以运用。3、人身保险产品的特殊性质决定其特殊的营销过程需要有一定规模和一定素质的营销队伍,因此,通过发展人身保险业务,可以广泛吸纳就业人员,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订立
17、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将关系到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事实告知对方,保持最大程度的诚意;同时,双方都应恪守信用,遵守和执行合同的约定与承诺,互不欺诈和隐瞒。若有违反,受损害的一方可以不履约或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1、告知:又称为陈述或重要事项申报,是指在保险关系确立时和存续期间,投保人应该尽量将已知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全面、如实、及时地告知保险人;保险方也应该如实告知与其投保利益相关的实质性内容。(1)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告知的内容:见书14页(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国际保险市场上:保险人采取明确列明告知中国:采取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相
18、结合。见保险法18条。(3)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有:漏报、误告、隐瞒、欺诈。保险法保险法1717条条规定: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19、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第保险法第1818条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第2828条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20、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保险法第第3737条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54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
21、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2、保证(1)保证的含义: 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对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2)保证的种类:从形式上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险活动中,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示保
22、证,保证的事项均属重要事实,因而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拒绝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而且除人寿保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3、弃权与禁止反言约束保险人的行为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二、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意义 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业务的运用(三
23、)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业务的运用1、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 保险法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衡量 保险利益没有量的规定性,保险金额根据缴费能力和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需求及保险人的承保能力或投保规则。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利益4、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时,如债权债务关系,
24、当投保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可由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非专属投保人时,如人身保险合同为特定的人身关系而订立(血缘关系、扶养关系等)保险利益一般不得转移。三、近因原则三、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付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二)近因原则的判定和运用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
25、原因只有一个,那么,这个原因就是近因。若这个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若该项近因属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即各原因的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那么,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至于是否承保保险责任,可分两种情况:(1)多种原因均属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2)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的责任应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而定。如果损害是可以划分的,保险人就只负责被保风险所致损失部分的赔偿。3、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
26、,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责赔偿损失,反之不负责赔偿。具体分析如下:(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含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分两种情况: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负全部责任。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对损失不负责任。4、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失: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若新的独立的
27、原因为被保风险,保险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反之,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保险案例:近因原则与保险人的责任 v案情案情 某城郊供电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险。2002年8月6日早,天降暴雨,并伴有暴风,该供电局辖区内的一电线杆被刮倒。8月7日晚途经此处的徐某触电,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供电局认为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暴风和暴雨引起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徐某家属遂将供电局告上法院。 v处理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局没有对线路及时抢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徐某触电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定供电局赔偿徐某医疗费、丧葬费
28、等费用计人民币3.5万元。供电局依据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而根据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暴雨等自然灾害属于责任免除的内容,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供电局坚持法院判决的认定,认为其所管理的供电线路因自身工作过失导致了徐某的死亡,并且依法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试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支付保险金?试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支付保险金?v评析评析 本案是关于近因原则的典型案例。在保险法上,近因是指直接促成结果发生、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从案件事实看,徐某死亡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暴雨、暴风造成的电线杆倾倒、电线被拉断所导致的漏电;第
29、二,供电局没有及时进行抢修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工作过失。 在这两个原因中,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电线杆倾倒、漏电只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一个间接原因,该原因并不必然导致徐某死亡的后果。然而,由于供电局的管理措施不完善,没有充分预料到暴雨、暴风造成的电线杆倾倒后漏电的严重后果。因此在电线杆被暴风雨刮倒时,未及时履行其职责,派人检修或采取其他修复措施,这是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本案情况,保险公司给予赔付,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第五节 人身保险的产生、发展一、人身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二、古代人身保险思想的产生与人身保险的萌芽三、近代人身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四、现代人身保险的发展五、我国人身保险的发展一、人
30、身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一)人身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人身保险产生的自然条件(二)剩余产品的生产和增多是人身保险产生的经济基础(三)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是人身保险产生的现实经济条件(四)保险精算技术是人身保险发展的技术基础二、古代人身保险思想的产生与人身保险的萌芽(一)关于人身保险起源的认识(二)古代保险思想的产生三、近代人身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一)早期的互助团体中世纪的欧洲的工匠会、商人会、宗教行会等社团组织。(二)1656年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佟蒂设计完成了佟蒂法。1689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采用了佟蒂法该法的出现和实施引起人们对人寿保险发展的关注和对生命统计研究的重视。(三)1693年英国数学家和天文
31、学家埃德蒙哈雷编织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为现代人寿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数理基础。(四)1756年,詹姆斯道德森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五)1762年英国人辛普森和多德森计算出了终身寿险的保险费率,故其创立的伦敦公平保险公司被认为是现代人身保险形成的标志。四、现代人身保险的发展(一)1774年英国通过了英国人寿保险法(二)1870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人寿保险公司法(三)1911年美国公平人寿保险公司承保了第一笔雇员团体人寿保险业务。(四)1925年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签发了美国第一份团体养老保险(五)1928年美国谨慎保险公司首创了信用人寿保险业务。五、我国人身保险的发展(一)新中国成了前的民族保险
32、业1、1846年英国人首先在上海设立了永福和大东方两家人身保险公司。2、1912年设立的华安合群保险公司是早期的华资寿险公司之一3、1933年7月,中国保险公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4、1934年4月,太平洋保险公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二)19491979年:创建阶段1、1949 1959 年,人身保险创建阶段2、19591979年,停办阶段(三)19802002年:业务恢复、快速发展阶段1、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市场主体不断增加2、业务快速增长,险种结构日趋合理、完善3、保险法制法规逐步健全,保险监管不断加强。(四)20032005年特点:在结构调整中稳步增长,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规模日益扩大,保
33、险法律法规日益健全。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v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本章,使学生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与形式,明确人寿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了解人寿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终止的程序和内容v教学内容:本章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入手,介绍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阐述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以及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等内容v教学重点难点: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内容、客体;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第
34、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险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具有特殊性(四)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和投资性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1、人寿保险合同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3、健康保险合同(二)按照承保方式分类1、个人保险合同2、团体保险合同(三)按照保险期限分类1
35、、长期人身保险合同2、短期人身保险合同(四)按照保险合同的主从关系分类1、主险合同2、附加险合同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一)投保单: 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的依据。(二)保险单 又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三)暂保单 暂保单的效力一般为30天。待正式保险单签发后,暂保单自动失去效力。在人身险里体现为暂收据。(四)保险凭证(小保单) 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效力,记载的事项都以保险单的条款为准,只是保险凭证的内容比较简单。(五)保险批单 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针对保险单的内容变更或
36、修改原合同的证明文件。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投保人v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v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v 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按约定交付保险费2、保险人(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 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只能限于具有生命、独立具有生命、独立存在的自然人。存在的自然人。2、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
37、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即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1)受益人的法律资格。v 在法律上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及胎儿均可v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者多人v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指定的受益人是一人时,保险金请求权由该人行使,并获得全部保险金。受益人是数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该数人行使,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定;未确定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2)受益人的产生、变更方式。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
38、保险人生前债务。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但是,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此时,保险金应按继承法规定分配。3、保险单所有人 是拥有保险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2、保险经纪人3、保险公估人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的利益(一)
39、人身保险合同客体的概念 我国人身保险的客体是保险法第53条规定的:(二)人身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1、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2、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具体事项。其常以条款形式表现。(一)人身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 1 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 法定条款。是法律规定的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一般直接印在保险单证上,不能所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 2 2、特约条款、特约条款: 是指在基本条款以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约
40、定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条款 (2)附加条款:在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其方式是在保险单上加批注或批单。(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主体部分 2、客体部分 3、权利义务部分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程序。 人身保险合同要约一般表现为投保单或其他书面形式。 2、承诺 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人身保险合同的承诺通常由保险人作出。(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是指
41、投保人与保险人针对人身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经过要约人的要约和被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2、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也意味着保险人开始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起始时间一般采用“零时起保”方式确定。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不负无限告知的义务。以询问内容为限 2、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42、。 3、出险通知义务4、提供单证义务5、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2、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义务3 3、退还保险费或者保单的现金价值义务。、退还保险费或者保单的现金价值义务。(1)投保人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扣除手续费之后,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以上的,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3)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并且投保人已经缴纳两年以上保费的,应该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费或者保单的现金价值。(4)合同效力中止两年以上没有
43、达成复效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两年以上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费或者保单现金价值,不足两年的,可以在扣除了手续费之后退还保险费。(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而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缴费超过两年的应该退还保费或者保单现金价值。(6)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缴费超过两年的应该退还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不到两年的可以扣除手续费之后退还保险费。(7)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但是,应该按照保险单退还现金价值。4、及时签发保单,为被保险人能够及时得到保险保障创造条件。5、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人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保密是对保
44、险人的基本道德要求。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保险人的变更: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不允许变更的,投保人只能选择退保来变更保险人。2、被保险人的变更。个险中的被保险人不允许变更,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允许变更被保险人人数和被保险人的姓名。3、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一般是投保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等变更。变更主体须征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同意,加注批单后有效。(二)人身保险合同客体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客体变更是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发生变化。(三)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主要是指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合同条款变更。变更的程序:1、投保人向
45、保险人提出变更申请,告知有关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况2、保险人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缴3、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增加或减少保险费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4、若保险人同意变更,则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若拒绝变更,保险人也需通知投保人。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 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而使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 被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两年内,申请复效,同时,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五、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五、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一
46、)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含义是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二)人身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自然终止。原因:(1)保险期限届满(2)人身保险合同义务履行完毕(3)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2、提前终止 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效力终止,即合同的解除。(1)法定解除:投保人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2)协议解除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1)投保人因未能如期缴纳保险费而被中止合同,在随后的两年内不申请复效的。(2)危险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3)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价
47、格承保,导致保险人承保不应承担的危险责任,则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但在人身保险中,如果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能解除。(4)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该行为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欺诈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5)投保人未履行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此时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增加,保险人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加强防范措施,也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终止合同。第四节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三、宽限期条款 四、复效
48、条款五、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六、保险单贷款条款七、保险单转让条款八、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九、自杀条款十、受益人条款十一、共同灾难条款十二、红利及保险金任选条款十三、意外事故死亡双倍给付条款十四、战争除外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 是指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时期后(一般为两年),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为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二)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原因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避免保险人方面发生道德危险。(三)我国人身保险经营中的不可抗辩原则的法律体现适用于失效后重新复效的保单。案例:案例:
49、 不可抗争条款的适用不可抗争条款的适用 1998年10月,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9年4月,肖某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间为3年。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起保日期为1999年4月14日。此后,肖某一直按时缴纳保险费。2001年9月4日,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v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的,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的人。肖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
50、7条的规定,且肖某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肖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有肺气肿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肖某之子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争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分歧颇大。分析: 一般而言,不可抗争条款包括的范围,指的是年龄和健康。尽管在国外许多国家规定,对健康的未如实告知只要过了一定期限,保险人就将损失保险合同解除权,甚至我国的保险理论界对此规定也不采取排斥的态度,在一些教科书中,也对这一问题作了阐述,但是,在我国的保险业务中,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保险公司对此案拒赔有其法律依据。二、年龄误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