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公法》简答论述题期末试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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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公法简答论述题期末试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18)一、简答题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答: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惯例。(2分)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要素:(1)一般的实践或通例。一般的实践或通例是指各国普遍一致的,并且是恒久的为。它首先要求有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存在,例如各国从事国际关系职责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或表示,国内的涉及国际法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以及对某一国际行为的沉默、弃权或容忍等。此外,还要求国家的行为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一致的和恒久实行,从而形成一般的实践或通例。(4分)(2)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

2、受为法律,也可以理解为国家一般承认一种实践或通例为法律,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2分)2.简述沿海国对领海的所有权和管辖权。答: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3分)主要表现在: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1分)2)沿海航运权;(1分)3)领空权;(1分)4)立法管辖权;(1分)5)战时中立的沿海国之领海应有中立地位,交战国不得在其中进行交战或拿捕商船等违反中立义务的行为。(1分)3.简述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答:国家间通过谈判达成建交和互设使馆的协议后,即可建馆并派遣使馆人员,但使馆馆长和使馆中的武官的派遣和接受要遵守一定的程序。(2分)具体如下:

3、1)派遣国向接受过止式派遣使馆馆长和使馆的陆海空武官之前,必须先将其拟派的人选通知接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方能正式任命派遣。(3分)2)使馆的武官和其他人员得到认命后即可赴任,但使馆馆长还须履行递交国书的程序。国书是前往接受国赴任的使馆馆长携带的外交信件。(3分)4.简述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1分)(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1分)(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1分)(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

4、所地国有管辖权;(2分)(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2分)(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1分)5.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答:国家因在某种情势下缔结条约或所缔结的条约违反国际法的强行性规范等都是导致条约无效的原因。(2分)以下情形或事实可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分)(2)意思表示不真实;(2分)(3)条约与一般国际强行法抵触。(2分)6.简述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答: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只限于国家。(2分)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国家有三类:(1)联合国会员国;(2分)(2)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

5、院规约的当事国;(2分)(3)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者,但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项声明,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国家。(2分)7.简述使馆的职务。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但主要是代表派遣冒与接受国谈判和行使调査、保护、促进等职能,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3分)具体如下:(1)代表;(1分)(以下各点分别简要展开论述)(2)谈判;(1分)(3)调査;(1分)(4)保护;(1分)(5)促进。(1分)8.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津人格者同,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利义务

6、,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2分)国际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分)(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2分)(3)有国际求偿能力。(2分)9.简述联合国的宗旨。答:(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首要宗旨。(2分)(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是紧密相关的,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了,维护国际和平就有了保障;有了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环境,才能发展国家问的友好关系。(2分)(3)促成国际合作。国际间进行合作,解决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问题,消除种族歧视,增进对人权的尊重,有

7、利于消除引起国际社会不安的经济原因和其他原因。(2分)(4)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10.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答:(1)约文的议定。条约约文的议定通常是通过缔约方派代表进行谈判。对国家来说,它可以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进行议定约文的谈判;但通常都是由国家的主管当局委派全权代表参加谈判。(2分)(2)约文的认证。缔约各方代表议定条约约文之后就进入第二个程序,即认证约文的阶段。谈判国可以在条约中规定认证的程序,或由参加起草约文的国家约定程序。若没有规定或约定程序,可采用以下方式:签署、待核准的签署和草签。(2分)(3)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条约约文经过认证后,进入一

8、个国家最终接受条约拘束的阶段。只有国家作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它才是条约的缔约国并能成为当事国,从而受条约拘束。国家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表示同意之方式。(2分)(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国家以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的方式表示接受条约拘束,须履行交换或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程序。因为这样的文书是缔约国最终表示接受条约拘束的证明。(2分)11.战争法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2分)(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

9、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分)12.简述一国国家不当行为非法性的排除。(1)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0(2分)(2)针对他国的违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1分)(3)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1分)(4)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2分)(5)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1分)(6)国家的自卫行动。(1分)13.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答:条约是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

10、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4分)条约具有如下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1分)(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1分)(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立的协议。(1分)(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1分)二、论述题1.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答: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3分)它们的特征包括: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3分)综观国际法的各项文件,可以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项:(1)

1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最重要的原则。(2分)(2)不侵犯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也是国际法发展进步的表现。不侵犯原则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建立各国友好关系,保护国家主权、立和领土完整的最基本原则。(2分)(3)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不得以军事、政治、经济或者任何其他手段干涉他国内政。不干涉内政原则也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2分)(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它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2分)(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由“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规则发展而来的联合国宪章规定其为一项各国均应遵守的国际法原则。(2分)2.试述联合国

12、安理会的主要职权。答: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负责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机关。安理会根据宪章规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安理会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主要责任,具体弛说,包括以下职权:(4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査,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4分)制止侵略的职权。在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不是存在。它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安理会也可以决定采取非武力的措施以实施其决议,包括

13、局部或全部停止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作,以及断绝外交关系,并促请会员国执行这些措旌。如上述措施不够,安理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海陆空军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4分)其他职权。例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等-(4分)3.试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提案,但是

14、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4分)程序问题有:通过或修改安理会的议事规则;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组织安理会本身使其能持续行使职能;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没立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机构;邀请在安理会中没有代表的会员国在对该国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参加安理会的讨论;邀请在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中为当事国的任何国家参加关丁该争端的讨论。(4分)实质问题有:解决争端,调整足以引起争端的情势,断定对和平的威胁,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对和平的破坏。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是关于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可以投票和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此外,安理会在关于建议大会接

15、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开除会员国利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等问题,也需要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住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米决定。(4分)如果对某一事项是程序性的还是实质性的发生争执,须先决定该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时,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否决其为程序问题。在对作为实质问题的该事项表决时,常任理事国还可行使否决权,此即所谓“双重否决权气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起,常由安理会主席裁定有疑问的事项是程序性事项,非经9个以上理事国推翻,主席的裁定有效。(4分)4.论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与区别。答: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

16、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3分)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特定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其他权利。(3分)(1)二者的联系。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范围内是一个重疊区域。都是国家管辖范围,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两者关系密切。(2分)(2)二者的区别: 两者的形成方式和过程不同。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的自然延伸,包括被海水淹没的陆地、海床和底土,而专属经济区不是根据自然延伸,而是根据一定

17、的宽度,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海洋区域。(2分) 两者的法律根据不同。大陆架法律概念一方面是在自然科学大陆架的概念基础上形成,另一方面又基于习惯国际法,并得到大陆架公约的承认。而专属经济区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才出现的法律概念。(2分) 沿海国在两个区域的权利义务不同。在200海里内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限于大陆架海床和底土以及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及定居种生物。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域内的权利则不仅包括200海里的大陆架权利部分,而且包括200海里的水域,在区域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利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2分) 两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大陆架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是大陆架。(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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