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权益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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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海洋权海洋权益管理益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海洋权益的基本内涵海洋权益的基本内涵 一、海洋权益的概念一、海洋权益的概念 国家对其邻接的海域及其公海区域,依海域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历史传统性因素,按照国际、国内法制度、国际惯例、历史主张和国家生存与发展需要享有的不同权利和利益要求二、海洋权益的演变二、海洋权益的演变 1.20世纪之前的海洋权益:世纪之前的海洋权益:海洋权益的追求,各国之间极不平衡 少数海洋强国的海洋权利主张也多是围绕殖民掠夺、航行与商业利益进行的,尚未与海洋的资源利益相结合。在某些国家提出控制海洋(整体或局部)的同时,也酝酿了相反的海洋自由主张(如格劳修斯)。总之,经过长期的

2、探索,20世纪之前逐步形成并建立了公海自由原则和公海自由原则和领海制度。领海制度。2.20世纪初期至世纪初期至60年代:年代:海洋渔业资源利益受到关注(发现了近海的资源衰退现象提出要采取一定措施)海底及其矿产资源开始进入权益活动之中(海洋调查研究的进展丰富了权益的内容)国际法编纂和第一、二次海洋法会议,一些海洋主张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成为海洋法律制度 3.20世纪世纪60年代后年代后:无论海洋强国的变化,还是第三世界的觉醒和投入,都说明60年代是海洋权益发展的一个转变期 国家管辖海域的膨胀 公海权益和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确立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和划时代的贡献 三三、海、海洋权益的内容(见教材)洋权益的

3、内容(见教材)1.海洋权益的主体海洋权益的主体是海洋利益的承担者、实践者、归属者或拥有者,它包括国家、区域国际组织、国际社会,但主要是指各主权国家。2.海洋权益的客体海洋权益的客体是指海洋权益主体需要指向的对象,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海域。3.海洋权益的内容海洋权益的内容:包括沿海国的海洋利益和需求、各国之间关系、海域划界的实践活动等。其中沿海国的某种海上利益和需求,促进了各国之间关系的调整和适应,是海洋法产生的原动力;国家间关系是各国海洋权益的国际关系内容;海域划界实践或者说现代海洋法的产生是各国海洋权益实现的法律手段和客观内容。四、海洋权益内涵的扩张四、海洋权益

4、内涵的扩张 主体不仅是指国家,还有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 存在着国家与其他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协调问题第二节第二节 海洋权益管理海洋权益管理 一一、海洋权益管理的意义、海洋权益管理的意义 虽然国家海洋权益是客观存在的,但只有通过国家的力量去维护,运用国家的职能对之进行控制和管理,才能保证国家海洋权益的事实的实现。二、海洋权益管理概念二、海洋权益管理概念 运用国家专门理论和专门的管理队伍,通过政治、军事、外交、法律等途径和一切技术手段与可行方式,按照本国海洋法律、法规和国际海洋法,以及国家管理,组织、协调、实施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和利益,防止外来侵略、掠夺和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害,即为海洋权益管理。三、海

5、洋权益管理的任务三、海洋权益管理的任务 1.内海、领海和毗连区的管理。内海、领海和毗连区的管理。(1)内水。指“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其范围包括:内海、海港、海湾、海峡以及其他一切位于领海基线内的海域。我国的内水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2)领海。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直至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简言之,即是指紧靠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宽度不超过12海里的一带海域。我国采用的领海宽度12海里。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而且沿海国对其领海的主权包括领海上空、海床和底土。领海的几

6、个制度领海的几个制度 领海的无害通过领海的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享有经由一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是国际法公认的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的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无害通过指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不间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指不损害沿海国地秩序和安全。“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进入内水地航行。这种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前进,只在遇到不可抗力或遇难地场合才能停船和下锚。潜水艇通过时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国旗。外国船舶通过时,必须遵守沿

7、海国地法律和沿海国为无害通过而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关于防止海上碰撞的国际规则。对於通过为无害的断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了具体规定。依其第19条第二款,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就不是无害通过:(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 力(或以任何其它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威胁使用武力);(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3)任何目的在於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4)任何目的在於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

8、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上下任何商品 或人员、货品(8)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9)任何捕鱼活动;(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11)任何目的在於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它设施或设备;(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沿海国考虑到航行安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行使无害通过其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特别是沿海国可要求油轮、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材料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或材料的船舶只在上述海道通过。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 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

9、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但下列情形除外:(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b)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c)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d)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上述规定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的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所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 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 1.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2.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

10、或加以逮捕,但涉及该船舶本身在通过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为该航行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因而负担的责任,则不在此限。3.第2款不妨害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的权利 (3)毗连区)毗连区 指毗连一国领海并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沿海国在这一区域内,可对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权。2.专属经济区的权益管理专属经济区的权益管理 专属经济区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发展中国家兴起的争取200海里海洋权斗争的一个重要成果,也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一个中心议题。按

11、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个区域的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并对区域行使一定的管辖权。所有国家享有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自由、飞越自由和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无论是沿海国或是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有关规定的限制和支配。(1)资源权)资源权:沿海国对自己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及非生物资源,享有所有权,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对于特殊鱼种,如哺乳动物、高度洄游、溯河或降海产卵鱼种等,沿海国有权制订更严格的禁止

12、、限制和管理的各项措施和规定。(2)管辖权:管辖权:这个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享有管辖权2)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3)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4)其他方面:)其他方面:A行政:沿海国可以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各种活动,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安全、移民等方面进行行政管辖。B民事管辖和刑事管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可在专属经济区内对违反规章、负有债务责任等事宣行使民事管辖,使用司法程序。罪行后果侵害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C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管辖:在由于污染或由于海损事故而引起的污染或造成严重和紧急危险的情况下,采取防止措施

13、的权利;对违反专属经济区法规者进行紧追的权利;捕获海盗、贩私、贩毒等其他几项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和管辖权。(3)其他权利和义务)其他权利和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8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在公约限制下,都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3.大陆架的权益管理大陆架的权益管理(1)自然大陆架:)自然大陆架:它的范围自海岸线(一般取低潮线)起,向海洋方面延伸,直到海底坡度显著增加的大陆坡折处为止。陆架坡折处的水深在20550米间,平均为130米,也有把200米等深线作为陆架下限的。大陆架平均坡度为00.7,宽度不等,在数公里至1500公里间。全球大陆架

14、总面积为2710万平方公里,约占海洋总面积的7.5%。(2)法律上的大陆架)法律上的大陆架 现代国际海洋法中的大陆架概念起源于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概念,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有着概念上的不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按照这一规定,海洋法上的大陆架概念包含了几个主要内容:第一,海洋法上的大陆架概念包括沿海国陆地领土在领海之外的海底的全部自然延伸。大陆架由领海的外部界限开始算起,终止于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

15、域的海床和底土。也就是说,海洋法上的大陆架包括了领海以外的整个大陆边。第二,海洋法上的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可扩展到离领海基线200海里的距离。与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概念不同,海洋法上的大陆架概念不仅考虑到大陆架的自然地理条件,而且也照顾到窄陆架国家的利益。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7条的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这种主权权利是固有的,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划界原则和方法:划界原则和方法:最基本原则是自然延伸原则;等距离线或中

16、间线 划界是大陆架划界的可选方法。海洋岛屿的权益管理:海洋岛屿的权益管理:岛屿是指“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在划定海域时与大陆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可以拥有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一个小岛如以12海里领海计算,可得450平方海里的领海;以200海里计算,可得到12.6 万平方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群岛基线内的水域称为群岛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 上空、海底、底土及其资源。群岛水域实行无害自由通过制度,即所有船 舶飞机都享有在指定海道和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域通过权,实行专为“继 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为目的”行使航行和飞越的权利。我国的海岛保护法在“海

17、洋资源管理”中介绍。公海和公海和“区域区域”的权益管理的权益管理 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即“国际海域”。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包括两部分:被海水覆盖的大陆边和大洋底。国际海底区域约占全部海洋面积的 65%。公约根据对所有国家开放的原则,规定了公海上所有国家包括内陆国家享有六种自由,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等设施的自由(但应受大陆架规定限制),捕鱼自由(应受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和养护规定的限制),科学研究的自由(需遵守公约中有关大陆架和科学研究的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具有丰富的矿藏资源。目前,在20006000米水深的区域

18、内发现和研究比较多的有两类矿藏:一是深海多金属结核结壳。其中锰结核约有3万亿吨,被认为是取代陆上同类金属矿藏的几乎是取之不尽的矿藏资源。二是海底热液矿床,包括多金属软泥和多金属硫化物矿床。海底热液矿床作为未来的矿物资源,越来越引起各国注意。公海上的管辖权:公海上的管辖权:船旗国管辖、普遍性管辖权、登临权和紧追权(具体见教材)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度一般为2000-6000米以上的深海海底。国际海底区域占海洋总面积的65%,其上覆水域为公海,但它的法律地位与公海不同。国际海底蕴藏着锰结核等极为丰富的矿物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军事价值。公约从维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宗旨出发,从

19、和平利用、资源共有、经济收益公平分享等方面规定了国际海底管理的基本原则。争议海域的权益管理争议海域的权益管理讨论:世界上热点地区的海洋、海岛权益纠纷 钓鱼岛,全称“钓鱼台群岛”,倭人称其为“尖阁列岛”。钓鱼岛群岛由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岛屿组成,总面积约7平方公里。地理位置:东经 123-12434 北纬 2540-26 相对位置:闽之正东,台之东北。距基隆102海里,距那霸230海里。地质特征:其海域为新三纪沉积盆地,富藏石油。据1982年估计当在737-1574亿桶。地理特征:处在大陆架上,附属于台湾岛,以海沟与琉球群岛相隔。群岛由七座小岛组成

20、。南小岛南小岛 北小岛北小岛岛上唯一登陆口岛上唯一登陆口岛上唯一避风洞岛上唯一避风洞第三节 海洋权益的保障一、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 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海洋实力,既是保障海洋权益的基础,又是权益得以保障的最终归宿。二、保障措施:二、保障措施:1政策调整与体制改革 2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和法律的切实执行 3整合、加强国家海上统一执法力量 4加强海洋开发、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和环境讨论:我国海洋开发的现状与不足,以及对海洋权益的影响讨论:我国海洋开发的现状与不足,以及对海洋权益的影响 资料:中国主要出海口中国主要出海口 受到海洋地理环境的限制,中国海军进入大洋的出海口主要有

21、9条。其中北部方向1条:即图们江出海口,由图门江日本海千岛群岛西北太平洋。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在图们江上的出海航行权已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但后续工作尚待展开,目前还未达到海军舰艇通航条件。中东部出海口主要依靠穿越日本九州岛与台湾岛之间的琉球群岛诸海峡水道,进入太平洋。适合海军舰艇自由穿越的出海口包括4条:东海大隅海峡太平洋;东海横奄水道太平洋;东海宫古水道太平洋;东海与那国岛西水道太平洋。以上海峡水道或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或者峡宽超过24海里、拥有公海航道,包括潜艇在内的中国海军舰艇可以自由穿越,无须通告日方。南部通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出海口主要有4条:台湾海峡巴士、巴林塘海峡出海口(即北海、东海舰队舰艇经台湾海峡进入南海后折向东,穿越巴士海峡或巴林塘海峡进入太平洋);南海新加坡海峡马六甲海峡印度洋;南海巽他海峡印度洋;南海民都洛海峡望加锡海峡龙目海峡印度洋。以上海峡水道或为国际航运要道,或者需要穿越印尼等群岛国水域,舰艇通行将受到国际海洋法及沿岸国国内法规的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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