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总则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附则附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地位和作用:1、执行政府采购法;2、细化完善制度,增强可操作性;3、设定了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二、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 如有关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界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三、主要对法律规定较原则的内容进行延伸、解释和细化 1、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作出解释,如财政性
2、资金、回避的情形、恶意串通的情形等。2、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明确,如罚款的数额等。3、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如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采购程序、质疑的期限等。4、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如服务的内容、工程的法律适用、集中采购、法律责任、对违法采购活动的处理等。5、增加新的制度规定,如电子化、预算公开、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公开、合同公开等。四、现有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节能产品:优先采购 环保产品:优先采购 自主创新:首购订购 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五、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可以批准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特殊情况 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 不招标的工程的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化
3、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含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
4、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
5、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6、标准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单项采购达到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单项采购达到10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采购达到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采购达到202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政府采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万元及以上的,实行政府采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服务
7、和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100100万元及以上的。万元及以上的。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8、(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第十条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
9、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
10、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
11、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
12、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
13、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
14、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者项目管理、监理、
15、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其他采购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
16、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二)设定
17、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
18、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19、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
20、、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
21、合格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 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
22、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 5日。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23、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 5日。日。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
24、十九条(邀请招标)、第三十条(竞争性谈判)、第三十一条(单一来源采购)、第三十二条(询价)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第二十四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购法和本条例规
25、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
26、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期不得少于5 5日。日。采购人或者采购
27、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
28、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
29、项目估算价的2%2%。【1818号令】第三十六条号令】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采购项目概算的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30、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第三十五条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第三十五条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
31、列明采购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原则投票推荐3 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第三十六条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
32、,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财政部【财政部7474号令】第三十八条号令】第三十八条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
33、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话。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
34、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
35、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 2个工作日内将评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 5个工作日内在评个工作日
36、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3日。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7、。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38、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四十六
39、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
40、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四十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
41、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中标合同金额的10%10%。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
42、 2个工作日内,将政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 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
43、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
44、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
45、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
46、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六十一条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
47、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
48、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五条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1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 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525万元以万元以下。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
49、责的主管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
50、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