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出口口收收汇汇核核销销考考核核 题目主要法律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 出口收汇考核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3、出口收汇考核试行 办法奖惩细则; 4、关于调整出口收汇 考核指标的通知; 5、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自动生 成的考核结果。 1、考核对象为考核期内有出口收汇且应当办 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单位; 2、出口收汇核销率是出口收汇考核的唯一标 准: (1)出 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95%的,或出口收汇 核销率在85%以上且年出口额在2亿美元以上 的,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2)出口收汇核销率在70%(含70%)至95%之间
2、的,评为“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3)出口收汇核销率在50%(含50%)至70%之间 的,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 (4)出口收汇核销率低于50%的,评为“出口 收汇高风险企业”。 1、出口收汇考核实行属地分级考核原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与同级商务主管部 门负责对所辖出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定工 作; 2、每年3月份省级外汇局会同同级商务主 管部门对上年度考核评定结果进行通报,通 报范围为辖内出口单位、海关、银行和税务 等部门;对年度考核评定的“出口收汇荣誉 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予以公布 ; 3、出口收汇考核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进行 适当调整; 4、年度考核评定结果自评定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一年。 奖惩措施1、年度考核评定结果的 通报文件; 2、办理相关业务所必备 的材料。 1、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在核销业务操 作环节上提供便利条件: (1)可按出口实际需要领取核销单; (2)符合条件的还可评为自动核销企业。 2、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出口收汇高 风险企业”加强核销管理,实行控制发单。 1、一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或连续两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风险企 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暂停或取消其出口 业务经营权; 2、其 他奖惩措施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