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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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号优惠事项政策摘要政策依据备注 1 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 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 本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 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 请减 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 用电不得 小于 15 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 疫情发生以来 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 2    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 用 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 防 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 购法 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 知(财办库202023 号) 3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防控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 策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 用 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 征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4 允许参保企

3、业和个人延期办 理业务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 经 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 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 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 号) 5   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受疫情影响,在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 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

4、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 好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 号) 6 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 要求 对近期拟开复工项目,简化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程序要求,优化工 程质量安全相关手续办理流程,鼓励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后监 管,可以允许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号)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清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清单 7 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资格 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 对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允许企业安排执有相应 资格证书的其他人

5、员暂时顶岗,加快工程项目开复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号) 8    推行工程担保 大力推行工程担保,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 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号) 9 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 可抗力情形 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 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 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 用,

6、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号) 10    防疫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因疫情防控增 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号) 11    成本增加调整合同价款 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 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

7、205号) 12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 金相关规定 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号) 13    可按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 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 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 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 通知(建金202023号) 14   &

8、nbsp;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 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 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 费减少5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国市监综202030号) 15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费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 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 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 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

9、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6号) 国 家 部 委 16 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 费 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 结束。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17   社会保险费可以延迟缴纳 2020年1至3月份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可以延迟三 个月补缴,即:从4月份开始要缴纳本月并补缴1月份社会保险费, 依此类推,6月份完成延期补缴手续。延迟缴费期内,不影响个人 权益记录,不征收滞纳金。 山西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做好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10、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缴纳 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18 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 费 自2020年2月起,全省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 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至2020年6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参 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 征收,减征期限至2020年4月底。 山西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 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 202012号) 19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不可抗 力因素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 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建设工程工

11、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 第9.10条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山西省住建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 标字202015号) 20   工期顺延 1、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 计算从山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 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冬季 停工不计算在顺延工期内。2、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复工或已 签订合同未开工,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 山西省住建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

12、建 标字202015号) 21   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复工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 经费。因此发生的疫情防护措施费以及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 台班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 协议。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依照 我省关于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计取:低风险 区每人每天30元,中风险区每人每天35元,高风险每人每天50元。 该费用只计取税金。因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的,承包方人员复工返 岗时,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及抵达工地后按规定采取隔离措 施而发生的费用,应以实结算。2.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

13、或 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尊重实际 情况,协商签订补充合同。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 除后复工的项目,如需赶工,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方法。 山西省住建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 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 标字202015号) 山西省 22  允许参保企业延期办理业务 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可根据疫情 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并向社会通告,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正常享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 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

14、权益记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切实做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 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23  可按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 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 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 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 知(京房公积金发20209号) 24 支持企业职工线上职业技能培 训 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支持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 知(津人社办

15、发202027号) 天津市 25 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 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 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 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 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 冀政办字202014号) 河北省 26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各银行机构对涉及疫情防控企业执行利率较原贷款利率下浮10% 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

16、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 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石家庄市 27  减轻税费负担 1、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 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 规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2、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纳税人,由其向纳税机关申请,依 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由其向纳税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调整为16%,使用全口径城 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上下限”。阶段性降低失业 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

17、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4、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 保险费的50%。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 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石家庄市 28  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 育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 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 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 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 记录。继续实施阶段 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 29  实

18、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 及其职工上年 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予以返还。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 北京市 广东省 30  发放援企稳岗补贴 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 待遇,按照不 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 50%补贴企 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 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 31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 件的企业,

19、依 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 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 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 32  协助企业达到复工防疫标准 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 51 设投入给予 30%、最 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补助。 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 条政策措施 (成府发20203 号) 33 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总量增加 、利率下降 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 原合同利 率下浮 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 10%。 银行机构不抽贷、断贷、 压贷,可采用延长还款期限、减

20、免逾期利 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增加贷 款投放。 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 条政策措施 (成府发20203 号) 34 缓缴社保及减轻公积金缴存负 担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经营主体,适 度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缴 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企业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不 受影响。实行 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实 际 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予以返还,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 复的参保企业,返 还标准按 6 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 人数确定。继续执行社保降费调基政策。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 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或

21、者缓缴。 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 条政策措施 (成府发20203 号) 35  加强就业适岗技能培训 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按照岗前培训 500 元/人、提 升培训 3000- -6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 条政策措施 (成府发20203 号) 36发包人承担相关损失和费用 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 包人承担;复工后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复工前疫情 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 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 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 响下房屋 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 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37合同价款调整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 格的波动,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 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 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 响下房屋 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 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 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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