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理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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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山市卫生监督所鹤山市卫生监督所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月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l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l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并与国家环 保总局共同下发)l医疗废物分类目录l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 警示标识规定l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

2、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卫生部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作实施监督。l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

3、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l内容包括: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将医

4、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登记的规定;(四)(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的紧急处理措施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l(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

5、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l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l第八条 医疗

6、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l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

7、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的培训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l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l感染性废物l病理性废物l损伤性废物l药物性废物l化学性废物l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一)基本要求(一)基本要求1、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

8、)塑料为制造原料;2、聚乙烯(PE)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破裂、穿孔;3、最大容积为0.1m3,大小和形状适中,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桶)盛状;4、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LLDPE+LDPE)为原料,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150m;如果使用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MDPE,HDPE),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80m;5、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如盛装感染性废物,应在包装袋上加注“感染性废物”字样;6、包装袋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二)技术性能要求(二)技术性能要求 1、包装袋外观标准符合表一要求。2

9、、包装袋物理机械性能符合表二要求 3、包装袋规格(1)推荐采用筒状包装袋:折径长厚(mm):4505000.15mm(LLDPE;LDPE+LLDPE)4505000.08mm(HDPE;MDPE)(2)当包装袋容积在0.1 m3范围内,包装袋规格可以根据用户要求确定。(3)当用户有特殊要求,并且包装袋容积超过0.1 m3时,包装袋厚度应根据试验确定,保证包装袋防渗漏、防破裂、防穿孔,整体物理机械性能不低于表二要求。1、利器盒整体为硬制材料制成,密封,以保证利器盒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盒内盛装的锐利器具不撒漏,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则无法在不破坏的情况下被再次打开;2、利器盒能防刺穿,其盛装的注射器

10、针头、破碎玻璃片等锐利器具不能刺穿利器盒;3、满盛装量的利器盒从1.5m高处垂直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利器盒不会出现破裂、被刺穿等情况;4、利器盒易于焚烧,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塑料作为制造原材料;5、利器盒整体颜色为黄色,在盒体侧面注明“损伤性废物”;6、利器盒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7、利器盒规格尺寸可根据用户要求确定。(一)基本要求(一)基本要求 1、周转箱整体为硬制材料,防液体渗漏,可一次性或多次重复使用;2、多次重复使用的周转箱(桶)应能被快速消毒或清洗,并参照周转箱性能要求制造;3、周转箱(桶)整体为黄色,外表面应印(喷)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

11、标识和文字说明。(二)技术性能要求(二)技术性能要求 周转箱的规格及性能应满足如下要求:1、原料要求 周转箱箱体应选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为原料采用注射工艺生产;箱体盖选用高密度聚乙烯与聚丙烯(PP)共混或专用料采用注射工艺生产。2、外观要求(1)箱体箱盖设密封槽,整体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能牢固扣紧,扣紧后不分离;(2)表面光滑平整,无裂损,不允许明显凹陷,边缘及端手无毛刺。浇口处不影响箱子平置。不允许2mm杂质存在;(3)箱底、顶部有配合牙槽,具有防滑功能。3、规格要求 推荐采用长方体周转箱:长宽高(mm)=600500400 周转箱(桶)规格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制造。4、物理机械性能(1)

12、箱底承重:变形量下弯不超过10mm。(2)收缩变形率:箱体对角线变化率不大于1.0%。(3)跌落强度:常温下负重20kg的试样从1.5m高度垂直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三次,不允许产生裂纹。(4)堆码强度:空箱口部向上平置,加载平板与重物的总质量为250kg,承压72h,箱体高度变化率不大于2.0%。(5)悬挂强度:常温下钓钩钩住箱体端手部位,钓绳夹角为60O30O为,箱体均匀负重60kg,平稳吊起离开地面10分钟后放下,试样不允许产生裂纹。(三)一次性使用的周转箱可以不遵守本条(二)技术性能(三)一次性使用的周转箱可以不遵守本条(二)技术性能要求,但其防破裂、挤压等性能指标应能满足医疗废物周要求

13、,但其防破裂、挤压等性能指标应能满足医疗废物周转运送的要求。转运送的要求。l(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l(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l(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

14、物收集处理;l(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l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

15、层包装。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l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

16、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l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五)易于清洁和消毒;(六)避免阳光直

17、射;(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l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l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18、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l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

19、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l(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六)工作人员应

20、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l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l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三)

21、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l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

22、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ll第五章 监督管理l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l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

23、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l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24、,不得提供虚假材料。l第六章第六章 罚罚 则则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25、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l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l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6、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27、。l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

28、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l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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