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浪骑游艇会理论培训课件公司标志和地址公司标志和地址屈成强屈成强1第二章第二章 游艇相关海事法律法规第一节第一节 游艇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游艇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一、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一、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1、概述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服务经济建设,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 年第7 号)。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对外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主
2、要内容:1)适用范围、游艇定义、主管机关: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2 游艇定义:游艇定义:主管机关:附上海事局标志和船级社标志主管机关:附上海事局标志和船级社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2)检验与登记(申请附加检验的情况):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此处所称的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
3、是指中国船级社(CCS)颁布的游艇建造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当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游艇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的情形:(l)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3 (2)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4)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n (5)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3)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4)航行、停泊:(1)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2)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
4、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征书。(3)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 个月的定期签证。(4)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4 (5)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n 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
5、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6)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7)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8)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5 (9)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10)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
6、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n (11)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5)安全保障 6)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7)法律责任 6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1、概述、概述2、主要内容主要内容1)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等级和所操作游艇的推进装置类型)游艇操作人员
7、的类别、等级和所操作游艇的推进装置类型类别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等级:等级:分为一等游船和二等游艇。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游艇的长度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所有长度的海上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20米及以下长度的海上游艇。内河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是否封闭水域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内河任何适航水域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内河封闭水域的游艇。推进动力装置类型推进动力装置类型: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7 2)游艇驾驶证的基本内容)游艇驾驶证的基本内容 (1)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书编号、
8、照片;n (2)发证机关签注内容:签发日期、截止日期、适用范围、签发机关及其印章。游艇驾驶证证书按规则进行编号;(3)游艇驾驶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3)申请游艇驾驶证的条件)申请游艇驾驶证的条件 (1)身体条件:两眼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无色盲、色弱;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口头表达无障碍;四肢无运动功能性障碍。(2)年龄。不小于18周岁;65周岁以上持证人,游艇驾驶证截止日期不超过70周岁生日。持证人超过70周岁,如仍需操作8游艇,应在游艇驾驶证截止日期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构提交合格的身体条件证明,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游艇驾驶证。n (3)完成规定的培训并通过海
9、事管理机构举行的考试。4)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 (1)参加规定的培训;(2)考试:理论考试: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实际操作评估:分合格和不合格。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均合格后视为考试合格。(3)补考: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评估不合格者,海事管理机构允许其在3个月内补考一次;(4)补考不合格: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5)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5)申请游艇驾驶证者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游艇驾驶证者需要提交的材料:(1)游艇驾驶证申请表;9 (2)身份证明;(3)身体条件证明;(4)两张近期5厘米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或电子照片;(5)培训证明;(6)
10、有效的海船或内河船舶船长、操作人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如适用);(7)境外海事主管当局颁发的有效游艇驾驶证(如适用)。6)持有其他船员适任证书人员申请游艇驾驶证)持有其他船员适任证书人员申请游艇驾驶证 (1)持有有效海船或内河船舶船长、驾驶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通过规定的实际操作培训和评估后,可申请相应适用范围的游艇驾驶证。(2)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证:申请换发游艇驾驶证,除须提交第十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及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驾10驶证外,还应通过规定的与申请适用范围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和评估后,方可向直属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申请换发与原适用范围相应的
11、游艇驾驶证。7)游艇驾驶证的到期换证及补办)游艇驾驶证的到期换证及补办 (1)到期换证: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前6个月内,持证人可向其档案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2)游艇驾驶证失效:通过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方可申请游艇驾驶证再有效。(3)游艇驾驶证如有污损或遗失:持证人可向其适任证书档案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游艇驾驶证申请表和身份证明,申请污损或遗失补办。(4)申请变更游艇驾驶证适用范围:完成规定的对应的补差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与评估。11三、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海法规三、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海法规2008423号)号)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包括海上与内河航行的艇长20M以下
12、的机动游艇,但不包括帆艇、充气式游艇及体育运动艇。对艇长20M及以上的游艇可参照本局相应法规的有关规定,如乘员超过12人,应满足本局对客船的法定检验要求。2、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分为五章,主要阐述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游艇的设计类别,检验发证及游艇型式检验。第二章至第五章阐述了游艇的舱室布置,乘员定额,脱险措施,消防,载重线,稳性与吨位,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的技术检验要求。12第二节第二节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有关规定及水上安全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有关规定及水上安全管理法规概述理法规概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1、概述、概述:主
13、管机关:主管机关 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3、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分为五章,主要阐述了规定的适用范围,游艇的设计类别,检验发证及游艇型式检验。第二章至第五章阐述了游艇的舱室布置,乘员定额,脱险措施,消防,载重线,稳性与吨位,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的技术检验要求。131)船舶报告船舶报告:包括VTS区域内发生事故时的报告、一般港区内发生事故24小时内报告,港区外发生事故抵港后48小时内报告。2)船舶交通管理)船舶交通管理:3)船舶交通服务)船舶交通服
14、务:应船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不免除船长及船舶的安全航行责任。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二、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二、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一)概述一)概述 船舶签证: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二)二)07 船舶签证规则船舶签证规则 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1、07 船舶签证规则的适用范围及主管机关 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出我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我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14船、体育运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船舶签证。对于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当直接驶往国外港
15、口或直接由国外港口驶来时不需要办理进出港签证。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船舶签证管理工作。2、船舶签证的主要内容、船舶签证的主要内容(1)应当签证的情况:(游艇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进港签证,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出港签证,抵达前向海事报告了的,可合并办理进、出港签证。)由港内驶出港外;由港外驶人港内;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人港内泊位;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15 驶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2)办理签证的方式: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
16、式办理船舶签证。(3)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出港签证办妥后48 小时内未能出港。(3)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 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4)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上下旅客;16 装卸货物。3、特别规定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在
17、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2)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安全诚信船舶;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在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17 (3)定期签证的有效期: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 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
18、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三、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管理检查办法三、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管理检查办法 1、进出口岸的主管机关、进出口岸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机关(以下简称边防检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卫生检疫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2、进出口岸手续要求、进出口岸手续要求 (1)适用船舶:进出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国境的中
19、国籍船舶。18 (2)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日前(航程不足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审批。(2)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小时前(航程不足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3)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4)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已经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
20、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5)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19 (6)船舶进出的上一口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应当立即办理进口岸手续。(7)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证。(8)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决定是
21、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20n第三节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n一、概述一、概述n二、海上交通安全法二、海上交通安全法 简介简介n 海上交通安全法 共12章53条。包括:总则;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打捞清除;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特别规定以及负责。n 1、适用范围:n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沿海水域是指我国沿海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水域。n 2、主管机关: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对沿海水
22、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21 3、规定了船舶、设施和人员必须具备的技术条件,应当遵守的法律规章,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及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船舶必须进行登记和检验,取得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书;我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人或穿越禁航区;根据 海上交通安全法 规定,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4、主管机关有权禁止船舶、设施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情况:(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2)处于不适航或
23、不适拖状态,(3)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4)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22(5)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5、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1)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2)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3)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6、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7、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1)警告;(2)扣留或吊销职
24、务证书;(3)罚款。23n第五节第五节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有关规定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有关规定n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n 1、概述、概述n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n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n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n 适用原则:适用原则:n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n 主管机关:主管机关:n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
25、作。24n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n 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设规划:n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n 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n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n 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n 船舶发生
26、污染事故后的清污工作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的清污工作:n 1、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25n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n 2、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n 3、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
27、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n 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放、接收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放、接收n 1、船舶排放船舶污染物:n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n 26n 2、不符合排放要求的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船舶污染物:n 应当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n 3、船舶污染物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污染物:n (1)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n (2)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n 4、加强对船舶过驳、装卸等作业活动的监管加强对船
28、舶过驳、装卸等作业活动的监管n 5、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n 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级: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n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n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n 27 重大、较大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重大、较大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生污染事故时:发生污染事故时:1、立即向就近海事机构报告;2、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浆料;3、接受主管机关调查处理;4、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第七节第七节 船舶
29、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二、主管机关二、主管机关 交通运输部授权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升挂和使用中华人民28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中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三、三、悬挂时间:悬挂时间: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四、除遇有除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中国国旗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中国国旗外,下列中外,下列中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30、(1)5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2)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澳门地区船舶;(3)公务船舶。五、五、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 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六、六、悬挂国旗要求悬挂国旗要求: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七、悬挂位置七、悬挂位置:中国籍船舶:29 (1)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2)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3)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八、八、船舶遇难必须弃船船舶遇难必须弃船: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中国国旗,并携带离船,送交船舶所有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