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财务管理及税收政策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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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应税收征管,破题律师行业规范化高水平发展行业特性、税收政策及建账建制(律所培训系列一)【课程大纲课程大纲】第一部分:第一部分:了解了解律师行业税收征管调整背景律师行业税收征管调整背景第第二二部分:部分:了解行业了解行业第第三三部分:部分:了解税收了解税收第第四四部分:部分:建账建制建账建制第第五五部分:我们如何管控税收部分:我们如何管控税收风险风险第第六六部分:部分:答疑答疑第一部分:了解律师行业税收征管调整背景一、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税收文件一、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税收文件1、第三十五条-(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国税发201150号,-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对律师事务所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1、-打造法治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第一部分:了解税收征管改革背景 2、税收制度。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强法治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三、税收执法合规检查三、税收执法合规检查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稽查局)-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税收执法合规性检查-第一部分:了解税收征管改革背景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四、中

3、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七)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十九)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利用利用“税收洼税收洼地地”、“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五、五、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6 6月月21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日举行新闻发布会:第二部分:了解行业一、前言 2020年9月23日至27日,由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司法厅、律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和律师代表等组成的调研小组,对五类律所

4、(共计53家)及青年律师代表进行了五场座谈调研,目的是了解掌握律所及律师在近二十年来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管过程中,其从业人员(律师)结构、经营模式、经营资产、成本费用构成、收入支出情况、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财务核算等情况,为行业征管调整提供决策依据。并根据调研情况和行业特性制定出相应的建账建制办法及服务举措。第二部分:了解行业二、律所从业人员状况 律所从业人员结构:合伙人律师、投资律师、聘用律师、兼职律师、其他工作人员(财务)。财务核算:会计人员多为兼职,律所只配备专职出纳。三、经营资产状况 经营资产:律所资产和律师个人资产。资产所有权:少部分在律所名下,多部分在律师个人名下。第二部分:了解行业四

5、、律所收入、支出情况实际经营收入:按照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实际经营支出:分为律所支出和律师个人支出。(一)律所经营支出内容1、房屋租金 9、办公耗材2、装修费 10、交通费3、物业费 11、燃油费 4、水电费 12、差旅费5、工资 13、餐费6、业务招待费 14、保险费7、复印费 15、技术维护费8、折旧费 16、团体会费 第二部分:了解行业17、制服费 29、爱心互助金(收据)18、住宿费 30、职业责保费(收据)19、培训费 31、审计费20、补贴 32、购房贷款利息21、会员费 33、社保费2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4、公积金23、网络通信 35、广告费24、奖金 36、员工福利25、财务

6、费用 37、体检费26、会议费 38、空调使用费27、律师费提成 39、税金28、邮寄费第二部分:了解行业40、业务研发费(可以取得白条)41、聘请专家、老师费用(可以取得白条)42、业务考察费(可以取得白条)43、捐赠捐款(可以取得白条)44、公益性法律服务补贴45、业务拓展费(可以取得白条)46、调查取证费(可以取得白条)47、案件研讨费(可以取得白条)48、专家咨询、论证费(可以取得白条)49、证人出庭作证费(可以取得白条)50、事业发展基金(计提的,有内部自制凭证)51、职业风险基金(计提的,有内部自制凭证)第二部分:了解行业(二)律师个人实际经营支出内容1、交通费 11、律师袍等职业

7、装2、住宿费 12、通讯设备3、餐饮费 13、通讯费4、小汽车购置费、租用费 14、租房5、燃油费 15、购房贷款利息 6、汽车保险费、维修费 16、培训费、教育费 7、办公耗材 17、会员费8、办公设备 18、保险费 9、复印费 19、社保费 10、折旧费 20、住房公积金 第二部分:了解行业21、聘请专家、老师费用 30、案件研讨费22、业务考察费 31、专家咨询论证费23、捐赠捐款 32、证人出庭作证费24、公益性法律服务补贴 33、介绍费25、差旅费 34、调查取证费 26、餐费 35、会议费27、业务招待费 36、医疗费28、业务拓展费29、协办律师、辅助人员办案费用第二部分:了解行

8、业五、律所、律师经营资产及支出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发票)情况1、律所经营资产及支出大部分取得发票;2、律师个人经营资产及支出多为个人抬头发票,或未取得发票;说明:多为主观原因,客观因素较少第二部分:了解行业 除以上(二)项划线部分内容支出与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内容无关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

9、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部分:了解行业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综上所述,以上(二)项支出内容除划线部分内容外,与办理案件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在律所重复扣除。第二部分:了解行业1、律所、律师开具发票收入是否业务真实、合理;2、经营资产所有权是否在律所名下,是否与取得经营收入直接有关、合理;3、经营资产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发票);4、律所支出和律师个人支出是否与取得经营收入有关、合理

10、;5、律所经营支出和律师个人办案支出是否区分清(重复扣除费用);6、律师经营支出和律师个人办案支出是否区分清;7、财务建账建制是否和规、核算是否准确;第二部分:了解行业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准确确认、并申报;9、经营资产、费用支出等是否存在互混(人格混同);10、成本费用支出是否替代;11、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分摊;12、经营交易结构安排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13、税收安排是否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14、-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什么是税务风险什么是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的源头税务风险的源头?1、少缴税。首先,来自税务!2、多缴税。税务的执法意识和征管模式。3、行政处罚。政策的理

11、解程度和执行态度。4、刑事责任。其次,来自企业!企业的商业模式和政策水平。企业的税收规划和内控管理。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企业、个人目标创造利润成本要节约税负要合理财富要安全企业、个人责任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什么是合法?规则,行为,义务。合法性谁管?绝对不是税务!如建筑法与税法什么是“照章”?什么是依法纳税?法律与方法是中国特色。如何“照章”?谁不“照章”?“照章”下的纳税与征税。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二)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

12、经营所得,比照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1、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第三部分:了解税收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2、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1、

13、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条款修改条款修改(国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税务总局令第17号)号)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六)(六)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令第35号)-略略-(七)(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

14、办法(试行)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年第61号号)第三部分:了解税收(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年第62号)号)其他政策(略)其他政策(略)特别提示:注意以上税收政策的条款修改、补充。第三部分:了解税收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收规定,律师事务所主要存在形式及相应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如下:(一)国资律师事务所国资律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15、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只能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二)合伙型与个人独资型律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一条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

16、资、薪金不得扣除。”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明文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三)律师事务所分所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异地分所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入总机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计缴个人所得税。(四)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 经司法部批准,国家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外国律师事务所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按照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

17、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部分:了解税收 对出资律师,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出资律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兼职律师从两处以上取得薪酬需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一)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主要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为依据,实务中重点关注下列要点: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2、以年度或者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注意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额。第三部分:了解税收3、出资律师的业务分成及日常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合伙律师发生的办案费用如能提供合法有效

18、凭证,可在事务所据实列支。4、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关注合伙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5、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合伙企业会计利润+纳税调增(含合伙人薪酬)-纳税调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个人分配比例-个人可扣除费用-年度费用扣除标准 税率-速算扣除数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二)雇员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税发2000149号)第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五条规定,如果该雇员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比例另取得分成收入,且律师事务所不负担该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

19、、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该律师办案分成净收入与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当月办案分成净收入=当月办案分成收入(1-办案费用扣除比例)。第三部分:了解税收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办案费用扣除比例由各省级税务局在30%比例内确定,但相关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三)兼职律师国税发2000149号第六条规定,“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

20、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部分:了解税收(四)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分两种情况:1、律师事务所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该类人员的收入由事务所支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律师个人聘请的律师助理或行政人员:该类人员的收入由律师个人支付,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一)(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二)(二)

21、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级数级数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预扣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6000元30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252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69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319205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3052920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85920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181920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二)(二)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个

22、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级数级数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预扣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0000元200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第三部分:了解税收 年收入大概多少可以享受个税优惠政策年收入大概多少可以享受个税优惠政策?经测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额约31.9万元人民币,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约21万元人民币。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23、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举例分析 假设某律所2020年1月成立,共有合伙人律师16人,其中合伙人王律师享有2.5%的经营所得权益,2020年律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合伙人王律师分得所得25万元,另外取得人才补贴性所得2万元。(王律师为自贸港高端人才,减除基本费用6万,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1、合伙人王律师2020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第三部分:了解税收计算过程:合伙人王律师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25+2-6=21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2120%-1.05=3.15万元;个人所得税税负=3.1521=15%2、海南自贸港高端人才税负比较自贸

24、港高端人才最高税负15%;自贸港高端人才最高缴纳税额=2115%=3.15万元;结论:-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额约21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三部分:了解税收举例分析 李律师受聘于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且实质性运营的一家律所,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2020年7月1日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2020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收入75万元,另外取得人才补贴性所得2万元。(王律师为自贸港高端人才,减除基本费用6万,专项扣除费用2.4万、专项附加扣除1.6万)。1、李律师2020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结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约31.9万元人民币。第三部分:了解税收计算过程:李律师2020年应纳税所

25、得额=75+2-6-2.4-1.6=67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6735%-8.592=14.86万元;个人所得税税负=14.8667=22.18%2、海南自贸港高端人才税负比较自贸港高端人才最高税负15%;自贸港高端人才最高缴纳税额=6715%=10.05万元;汇算清缴应退税额=14.86-10.05=4.81万元综合所得税负:31.925%-3.1920=4.79/31.9=15%自贸港高端人才最高税负:31.915%=4.79/31.9=15%第三部分:了解税收-(略)-第四部分:建账建制 一、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一、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1

26、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等制度,-。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3133号)律师事务所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第四部分:建账建制 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3 3、海南省司法厅关于批准实施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海南省司法厅关于批准实施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部管理制度(试行

27、试行)的批复(琼司复的批复(琼司复200520051 1号)号)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编制财务报表;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财务管理制度。第四部分:建账建制 第二十八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业务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第三十一条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4 4、中华人民共

28、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第四部分:建账建制 5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四部分:建账建制

29、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四部分:建账建制(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6 6、小

30、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第四部分:建账建制 7 7、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信部联企业20112011300300号)号)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第(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31、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第四部分:建账建制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二、税收法律法规关于税款征收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二、税收法律法规关于税款征收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度的规定8 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

32、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部分:建账建制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四部分:建账建制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33、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第四部分:建账建制(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

34、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四部分:建账建制 9 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第四部分:建账建制 综上所述:1、从事经营的律所,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35、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并进行纳税申报。2、从事经营的律所财务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建账建制、核算。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财办会财办会20213号号第四部分:建账建制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3号)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事务所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记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四部分:建账建制 背景

36、: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研究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1、行业的特点,有必要对其会计处理进行规范,以满足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的需要;2、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为有关部门提供基础会计信息,支持行业健康发展。第四部分:建账建制 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3号)第四部分:建账建制(1)建制合伙人会议决议,关于规范建立财务账务核算规定制定各项资产使用管理;财务核算;费用报销;税收管理等制度(2)建账根据合伙人决议,对律所资产进行盘点,确认资产权属根据盘点确认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整账

37、务报备第四部分:建账建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参照)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第五部分:我们如何管控税收风险 从从“税悟税悟”的三个维度(的三个维度(高度高度、角度角度、尺度尺

38、度、),“看看”涉税事项涉税事项 (高度高度决定视野,决定视野,角度角度决定深度,决定深度,尺度尺度把握人生)把握人生)“税 悟”的高度高度:税务就是一门生意,税率税率就是股权的比例股权的比例,每个纳税人在做生意时一定要考虑到国家这个股东的存在,国家持有的是干股,当纳税人侵占了持有干股的股东利益时,80万的税务人员以及后面强大的公、检、法、司体系将不会“袖手旁观”。第五部分:我们如何管控税收风险“税 悟”的角度角度:纳税人一定要从税务局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同时还要关注同类型的企业是如何做的,从而吸取他们的经验和教训。“税 悟”的尺度尺度:在充分理解和把握高度和角度的基础上,确定本企业哪些该做,哪

39、些不该做,从而对本企业的税务状况进行合理、合法的规划和安排。“税悟”要悟出它的立法原则和道理。第五部分:我们如何管控税收风险 一是,企业为何缺票?那是因为企业追求采购成本越低越好。一是,企业为何缺票?那是因为企业追求采购成本越低越好。二是,成本缺票为何总是财务问题?那是因为采购成本转变成了税二是,成本缺票为何总是财务问题?那是因为采购成本转变成了税收成本。收成本。三是,您就不怕虚开发票?因为现在正打击虚开发票和假发票。三是,您就不怕虚开发票?因为现在正打击虚开发票和假发票。四是,您知道要买多少发票吗?因为您不知道行业利润率偏低的税四是,您知道要买多少发票吗?因为您不知道行业利润率偏低的税务风险。务风险。五是,白条不能入帐吗?因为您总是把财务帐做成了税务帐。五是,白条不能入帐吗?因为您总是把财务帐做成了税务帐。六是,降税负就一定要买发票吗?因为您不懂得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六是,降税负就一定要买发票吗?因为您不懂得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和交易结构。和交易结构。The New Wave Group学习是律师人终生职业。你的人生不会更容易,但是你可以更强大。再 会!祝愿大家 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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