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企知识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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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1n12016.4广东电网公司n2案例二:揭东供电局担保执行案案例一:公司与汕头“三长”公司间的购售电合同案n33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法的渊源213法的效力12法的作用4法的运行过程15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6n4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的特征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2、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法的本质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n53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法的渊源213法的效力12法的作用4法的运行过程15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6n6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宪法宪法法律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地方性法规规自治法规自治法规规章规章n7二、法的渊源(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

3、性法规、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规章按制定主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规章按制定主体的行政级别比较效力。体的行政级别比较效力。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n8二、法的渊源(三)法

4、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委员法律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法律对同一事项的旧的特别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的旧的对同一事项的旧的特别规定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作出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n93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法的渊源123法的效力法的作用4法的运行过程15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631n10三、法的效力对象效力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两种情况。空间效力(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

5、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n113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法的渊源123法的效力法的作用4法的运行过程15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631n12四、法的作用1.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 告示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n133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法的渊源12法的效力法的作用4法的运行过程5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6、之间的关系161n14五、法的运行过程(一一)立法立法立法是指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好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概念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中国立法指导思想(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n15五、法的运行过程(一一)立法立法(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

7、(3)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4)法律的公布。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n16五、法的运行过程(二二)法的实施法的实施法的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适用的要求和原则法律适用的要求法律适用的原则法律关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律实施的监督法律监督及其构成国家机关的监督社会的监督n173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法的渊源12法的效力法的作用4法的运行过程5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651n18六、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

8、的联系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一)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法受政治的制约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案例:案例:唐卫江诉佳能公司案(二)法与政治、政策n193劳动用工招标投标12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4市场营销5651n20一、劳动用工(一)劳务派遣关于劳务派遣机构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和用工比例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防范建议:防范建

9、议:加强对派遣机构的资质审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规定第三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防范建议:防范建议:部分单位在职能部门、生产部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可使用的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存在矛盾,容易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法律风险。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倘若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办理续签,而该劳务派遣人员仍继续在公司系统岗位工作的,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一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防范建议: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n21一、劳动用工(二二)混岗用工混岗用工风险 混岗

10、用工人员要求同工同酬。防范建议 进一步规范岗位管理。(1)避免在主营业务岗位混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与其他独立法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以及违规招用人员。(2)对不同岗位人员可设置不同的待遇。n22一、劳动用工(三三)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签订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首次劳动合同期届满前,公司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对符合公司需要的员工应办理续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续订条件的员工则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法律赋予了用工单位不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2.违规招用人员可能

1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规招用人员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确需保留但暂时无法解决收入分配不平衡问题的,应尽量避免混岗使用。3.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及时确定公司是否需要续签劳动合同,如需终止的,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必须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送达劳动者本人;如续订的,建议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完成续订劳动合同。n23一、劳动用工(四)(四)“假外包、真派遣假外包、真派遣”正确区分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法律性质,避免正确区分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法律性质,避免劳务外包被滥用。劳务外包被滥用。

12、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使有本质区别的两种用工方式。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法律关系:派遣单位需向实际用工单位派遣人员,并按照派遣人员的数量取得服务费,派遣单位并不对派遣人员的工作成果负责;被派遣人员需接受用工单位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实际用工单位有义务提供劳动条件,通过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同时也有权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n24一、劳动用工(五)职工惩处(五)职工惩处 公司依据相关程序制定了公司依据相关程序制定了员工惩处实施细则员工惩处实施细则。那么,。那么,在对员工进行惩处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地方:在对员工进行惩处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地方:程序形式惩处有关次材料的用语解除劳动合同时注意工会的作用n253劳

13、动用工招标投标12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4市场营销5652n26二、招标投标(一)规避招标的法律风险(一)规避招标的法律风险 所谓规避招标,主要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所谓规避招标,主要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无故不招标或者故意采取规避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行为。人无故不招标或者故意采取规避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行为。目前,就广东地区来说,决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南方电网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则在前述法规的基础上,扩大了招标的范围,南方电网公司招标管理规定第

14、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系统范围内的各类采购项目,达到一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虽然公司管理制度明确了应当招标的范围,大家按照这个范围去把握是否采购方式肯定没有问题,但是,在具体办理招标事宜,尤其是处理一些程序性规定的时候,还是有必要进一步的区分和了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以便在合法合规的框架范围内,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处理方式。案例:民营汽车制造企业违规招标合同纠纷案招标的范围n27二、招标投标(一)规避招标的法律风险(一)规避招标的法律风险规避招规避招标的方标的方式式(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比方说以项目紧急、项目技术复杂等等各种理由,规避招标,直接指

15、定供应商。(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n28二、招标投标(一)规避招标的法律风险(一)规避招标的法律风险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例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例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只有具有法定理由才能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这里的法定理由,主要是依据2个法律规定,分别是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我们在适用这两个规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能做随意的扩大解释,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

16、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n29第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第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第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第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第六,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第七,以其他不合理

17、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招标投标(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法律风险(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法律风险n30二、招标投标(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法律风险(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法律风险限制主要案例国家电网公司2014年第四批电能表及用电信息采集设备招标采购公告广东电网公司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项目设计评审框架招标n31二、招标投标(三)评标方法规定不合理的法律风险(三)评标方法规定不合理的法律风险 评标方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规定,评评标方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

18、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南方电网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对评标方法已经进行了明确,公司系统内招标南方电网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对评标方法已经进行了明确,公司系统内招标活动,评标方法一般采用活动,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和“综合评标法综合评标法”,也就,也就是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所明确的两种评标方法。所明确的两种评标方

19、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标法n32二、招标投标(四)定标规则及定标行为不合法的法律风险(四)定标规则及定标行为不合法的法律风险1、法律关于定标的要求、法律关于定标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2、招标文件中定标规则示例、招标文件中定标规则示例 了解法律有关定标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是注意不要违背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是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要在招标文件中出现限制自己权利的一些规定。3、定标不合法的法律责任、定标不合法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20、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n33二、招标投标(五)发放中标通知书的法律风险(五)发放中标通知书的法律风险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放中标通知书的话,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放中标通知书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21、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无正当理由不发放中标通知书法律风险 投标有效期,简单的说,就是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投标有效期的具体天数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从投标截止日期开始计算。投标有效期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双重约束。关于投标有效期的案例分析超过投标有效期发放中标通知书法律风险n34二、招标投标(六)招投标活动中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六)招投标活动中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1、超出法定期限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超出法定期限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的这个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如果是招标人原因导致超期的,那么中标人可以拒绝与招标人签

22、订合同,并且招标人还应当返还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中标人为参加招标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比如说投标文件制作费用、为参加投标的差旅费等等。如果是中标人原因导致超期的,那么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且,要求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相应损失。n35二、招标投标(六)招投标活动中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六)招投标活动中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2、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法律风险、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法律风险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合同实质性内

23、容进行了列举,包括这里提到的有关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实践中,实质性内容应该还不止这些,比方说,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等,应该都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由于,合同签订要以招标文件为基础。所以,从合同风险管理角度来讲,对招标文件的法律审查就显得很重要了。n363劳动用工招标投标12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4市场营销56532n37三、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 2003年出台的年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

24、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2003年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定义与年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定义与2009年之后的企业国有资年之后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定义是大致一样的。而且,在实践中,对于上述概念的内产的定义是大致一样的。而且,在实践中,对于上述概念的内容,我们通常延续了容,我们通常延续了2003年的叫法,即企业国有产权,而将国年的叫法,即企业国有产权,而将国有资产定义为具体的物。在南网的管理制度中也是这样规定的,有资产定义为具体的物。在南网的管理制度中也是这样规定的

25、,接下来,为了便于理解和不产生分歧,我们沿用南网管理制度接下来,为了便于理解和不产生分歧,我们沿用南网管理制度中的定义,分为资产和产权。中的定义,分为资产和产权。n38(一)关于资产处置(一)关于资产处置三、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资产范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资产的处置方式报废盘亏调拨转让置换捐赠作价投资出租抵押抵债等n39(一)关于资产处置(一)关于资产处置三、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1提出申提出申请请2内部决内部决策策3资产评资产评估估4上级单上级单位审批位审批5资产处资产处置实施置实施n40国有产权转让方式进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协议转让(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26、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三、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定义:定义: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公司系统各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所形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公司系统各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系统各单位所有的其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系统各单位所有的其他权益。他权益。n41(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三、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1、国有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2、国有产权转让决策审批3、国有产权转让材料申报4、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5、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确定6、国有产权转让实施n42(三)关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三)关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三、

27、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定义:定义: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国有产权在公司系统内各单位之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国有产权在公司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以及公司系统内各单位与系统外单位(包括政府机构、事间,以及公司系统内各单位与系统外单位(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正面条件负面条件n43(三)关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三)关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三、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实施程序: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实施程序:(1)公司系统各单位财务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组成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行性研究并编

28、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因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由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3)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4)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5)划转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n44(三)关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三)关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三、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管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批管理:

29、根据南网的规定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1)涉及公司系统外单位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逐级上报公司总部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部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2)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以及各子公司内部发生的划转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上报公司总部审批,并由公司总部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3)各子公司内部发生的划转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须报各子公司审批,按年度报公司总部备案,并由公司总部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n453劳动用工招标投标12国有资产处置与国

30、有产权转让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4市场营销56532n46(一)显名股东剥夺隐名股东知情权(一)显名股东剥夺隐名股东知情权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 受受公司法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多经企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仅为少数股东(即显名业(职工持股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仅为少数股东(即显名股东),而职工作为实际出资人和真正股东(即隐名股东),股东),而职工作为实际出资人和真正股东(即隐名股东),并没能在工商登记资料中予以反映。并没能在工商登记资料中予以反映。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通过与显名股东签订委托协议(或一般情况下,

31、隐名股东通过与显名股东签订委托协议(或信托协议)等方式,采取直接出资或将资金转至显名股东并委信托协议)等方式,采取直接出资或将资金转至显名股东并委托显明股东出资的方式予以出资,同时委托显名股东参与多经托显明股东出资的方式予以出资,同时委托显名股东参与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保留分红的权利。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保留分红的权利。n47(一)显名股东剥夺隐名股东知情权(一)显名股东剥夺隐名股东知情权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结合南结合南网情况网情况分析:分析:(1)显明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对上述事项均有书面的约定,但可能形式不一样,存在着如下两种情形:a、直接以合同

32、形式约定;b、以多经企业股份管理办法等形式几种规定。(2)尚未看到剥夺隐名股东的知情权的约定。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及股权管理办法中都没有剥夺隐名股东的知情权。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显名股东出于某些原因,并未将参与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经营管理的有关情况完全告知显名股东,在此情形下,造成隐名股东对经营管理信息了解不全,从而可能作出违背自身意愿的意思表示,形成错误的判断,造成损失。比如在前阶段股份清退过程中,南网公司系统内有部分单位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诱使显名股东退股

33、,并且,价格的依据仅仅是以账面净资产的价值,也不是股份所真正代表的价值,从而造成职工利益受损。还有的在股份清退过程中,利用信息不对称,将退股的金额分成三六九等,但实际上,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价值都是相同的。(3)基本上都规定,未经隐名股东书面同意,显明股东不得对代持的股份作出任何形式的处置。这也是为了保证隐名股东的权利。同样在股份清退过程中,有的单位以欺骗的手段骗取职工退股。表现在退股的时候,不是按照南网的规定不超过原始出资的两倍价格退股,而是按原始价格退,退完之后,由于已经有书面退股的东西了,这时某些人就利用这个书面的东西,仅仅按照原始价格将股份予以收购,而没有退掉股份的人,或者接手这些股份的人

34、,就仅仅是以极低的价钱拥有了与之完全不对应的资产价值。n48(二)未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做出决定(二)未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做出决定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 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大多数是按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大多数是按公司法公司法成立的公司,现行成立的公司,现行公司法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五十第三十六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六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利。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利。但我们发现,在实践中,有不少公司的的董事、但我们发现,在实践中,有不少公司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在行使职权过程高级管理

35、人员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撇开中撇开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把该由股东会作出决策的规定,把该由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事项仅在董事会作出决策后,有些甚至是仅由董的事项仅在董事会作出决策后,有些甚至是仅由董事个人决定即予以实施,从而侵犯了股东的权益。事个人决定即予以实施,从而侵犯了股东的权益。n49(三)个人行贿与受贿(三)个人行贿与受贿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 在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改制过程中,部分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高管从主业辞职,利用近年来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相关政策,成为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原职工股份退出的有力收购者。然而,该部分高管在收购退出股份的过程中

36、,并非按市场价格予以收购,而是通过各种形式给予职工所在单位的领导人员好处,致使所制定职工股份退出政策不符合实际,退出价格违背市场价值,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高管则会以较低的价格甚至不用出资即可获得原职工退出的股份。另外,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改制后,成为面向市场的竞争参与者,原依托主业获取相关业务的优势已不存在。部分企业为获取主业业务,通过各种形式给予主业有关人员财物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由于电网公司是国有企业,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上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人员涉嫌构成行贿罪;

37、而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电网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涉嫌构成受贿罪。n50(四)对单位行贿与单位受贿(四)对单位行贿与单位受贿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 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改制后,成为面向市场的竞争参与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改制后,成为面向市场的竞争参与者,原依托主业获取相关业务的优势已不存在。为获取主业业务,部者,原依托主业获取相关业务的优势已不存在。为获取主业业务,部分企业以通过承担主业部分费用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形式分企业以通过承担主业部分费用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形式主要表现在多经企业报销差旅费等各种本应由主业自行承担的费用,主要表现在多经企业报销

38、差旅费等各种本应由主业自行承担的费用,以及利用多经企业为职工谋福利。同时,还有部分员工利用可在多经以及利用多经企业为职工谋福利。同时,还有部分员工利用可在多经企业报销差旅费等费用的机会,将本不应是个人的差旅费等在多经企企业报销差旅费等费用的机会,将本不应是个人的差旅费等在多经企业报销。业报销。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为谋第三百八十七条及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公司财物的,涉嫌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国有公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公司财物的,涉嫌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国有公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构成单位受贿罪,除对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39、谋取利益,涉嫌构成单位受贿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相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单位判处罚金外,相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将受到刑罚。将受到刑罚。n51(五)贪污(五)贪污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 由于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部分工作人员来源于主由于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部分工作人员来源于主业,他们受主业的委派,前往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从事业,他们受主业的委派,前往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从事公务工作(目前部分改制后的企业仍有受主业委派的工作人公务工作(目前部分改制后的企业仍有受主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上述委派人员中,有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40、,将本员)。上述委派人员中,有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涉嫌构成贪污罪。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涉嫌构成贪污罪。n52(五)贪污(五)贪污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刑法学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犯罪客体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

41、什么样危害的要件犯罪主体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n53(五)贪污(五)贪污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一)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明确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三)调整挪用公款、行贿等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四)界定贿赂犯罪对象“财物”的范围(五)细化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情形(六)明确行贿罪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的内容:明确的内容:n54(五)贪污(五)贪污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

42、见法律问题(七)明确多次受贿数额累计计算(八)明确贪污、受贿犯罪故意的认定(九)明确受贿犯罪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十)强化赃款赃物的追缴(十一)明确罚金刑的判罚标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的内容:明确的内容:n55(五)贪污(五)贪污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的内容: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

43、收受贿赂问题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n56(五)贪污(五)贪污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的内容: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十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n57(六)职务侵占(六)职务侵占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 如果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的人员,利如果多经企业(

44、职工持股企业)的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此种行为涉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此种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嫌构成职务侵占罪。n58(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四、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 部分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在成立之初,或者在企业的经部分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在成立之初,或者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主业可能会以现金或实物资产的形式投入到企业之中

45、,营管理过程中,主业可能会以现金或实物资产的形式投入到企业之中,形成主业对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形成主业对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在涉及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改制时,该部分国有资产在在涉及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改制时,该部分国有资产在处置时,需按照处置时,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予以处置。然而,部分主的规定予以处置。然而,部分主业人员在制定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改制政策时,不能按照国业人员在制定多经企业(职工持股企业)的改制政策时,不能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来制定政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致使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来制定政策,造成国有资产

46、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涉嫌构成国有公司、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涉嫌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如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从重处罚。权罪;如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从重处罚。n593

47、劳动用工招标投标12国有资产处置与国有产权转让三产经营及改制过程常见法律问题4市场营销56432n60(一)营销业务中易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一)营销业务中易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五、市场营销 营销人员在执行稽查工作任务中所收取的营销人员在执行稽查工作任务中所收取的“违章用电处罚、追补电费及罚违章用电处罚、追补电费及罚款款”应属国有资产,营销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本应属国有资产的款项违规应属国有资产,营销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本应属国有资产的款项违规进行私分的,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司有关营销业务管理制度外,而且还涉进行私分的,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司有关营销业务管理制度外,而且还涉嫌构成贪污罪。嫌

48、构成贪污罪。对贪污罪的认识,不少人存在以下几个误区:对贪污罪的认识,不少人存在以下几个误区:一是主体方面,认为供电所的员工,或者是农电工不会构成贪污罪。二是部分员工可能存在从众心理,认为“法不责众”。刑法上对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称作共同犯罪。三是对我国刑法关于“贪污罪”的入刑标准可能不大了解。四是对贪污犯罪的既遂形态不大了解。1、设立“小金库”的问题n61(一)营销业务中易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一)营销业务中易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五、市场营销2、体外循环和私接工程 在体外循环,业务就可以不受控制。本该属于单位收取的费用就在体外循环,业务就可以不受控制。本该属于单位收取的费用就可以进入个人的腰包

49、;本该按正常流程办理的业务就可以向用户可以进入个人的腰包;本该按正常流程办理的业务就可以向用户“吃、吃、拿、卡、要拿、卡、要”。而私接工程,在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同时,一是会用到单位的资而私接工程,在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同时,一是会用到单位的资源,二是会构成受贿罪。源,二是会构成受贿罪。n62(一)营销业务中易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一)营销业务中易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五、市场营销3、虚报费用、倒卖物资虚报费用:虚报费用:虚报技改修理项目机械台班费用,套取资金用于发放给所内参与施工人员的人工费。有关人员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便利条件,采用虚报等方式,骗取国有资金并私自发放的,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倒卖

50、物资:倒卖物资:批量轮换、轮换无资产号电表及农网改造更换产生的废旧电表未按规定退回,由个人保管,存在私卖废旧电表、私分变卖收入的问题。导线物资,以及废旧电表等,均属于国有资产,有关人员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倒卖国有资产、侵吞公款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案例:案例:伙同供电所农电工共同贪污犯罪案n63(一)营销业务中易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一)营销业务中易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五、市场营销4、“黑户”专变用电 存在未完成新装专变流程已接火用电的用户,每月月初抄表并计算“黑户”的电量。同时,选择同一线路上已报停且用电性质与“黑户”相同的用户,恢复报停用户用电,将“黑户”的电量录入系统,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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