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教学全套课件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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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2,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风险的概念、特征、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的基本分类方法,以及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认识风险管理与保险之间的关系,明确可保风险的概念和构成条件。,3,教学内容,第一节 风险概述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三节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4,本章重点、难点,本章重点: 风险的概念、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可保风险及其构成条件。 本章难点:风险的特征、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5,本章引导,2010年全国有关灾害事故统计资料,6,第一节 风险概述,1.1.1 风险的概念 1.1.2 风险的特征 1.1.3 风险的构成要素 1.1.4 风险的

2、分类 1.1.5 与风险相关的重要术语,7,1.1.1 风险的概念,在一定条件下,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及其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8,1.1.2 风险的特征-图,9,1.1.3 风险的构成要素-图,引起,导致,风险事故,10,1.1.3 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的概念 风险因素是指足以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条件,也包括风险事故发生时促使损失增加或扩大的条件。,11,1.1.3 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的类型 实质风险因素。又称为物理风险因素,是指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发生机会或严重程度的物质性条件。 心理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人们思想上麻痹大意、漠不关心的心理活动,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

3、生的机会和损失的严重性。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少数人的恶意或不良企图,故意制造某些风险事故,以致造成损失结果或扩大损失程度的 风险因素。,12,1.1.3 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事故的概念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即风险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导致损失。,13,1.1.3 风险的构成要素,损失的概念 保险学意义上的损失是指经济价值意外的减少或灭失。这里损失包括两层含义: 一层是指损失的发生是意外的,即非故意的(Unintentional)、非计划的(Unplanned)和非预期的(Unexpected); 第二层含义是损失是经济价值的减少或灭失,即损失能用货币衡量。,14,1.1

4、.4 风险的分类,1.按照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 2.按照风险的性质分类 3.按照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 4.按照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 5.按照风险产生的环境分类,15,1.1.4 风险的分类-图,1.按照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信用风险,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16,1.1.4 风险的分类-图,投机风险,纯粹风险,2.按照风险的性质分类,无损失,损 失,无损失,盈 利,17,1.1.4 风险的分类-图,自然风险 社会风险 经济风险 政治风险,3.按照风险发生的原因分类,18,1.1.4 风险的分类-图,4.按照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基本风险,特定风险,19,1.1.4 风险的分类-图,动态风险,静态风

5、险,5.按照风险产生的环境分类,20,1.1.5 与风险相关的重要术语,风险单位 损失频率 损失程度,21,1.1.5 与风险相关的重要术语,风险单位: 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是保险企业确定其能够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22,1.1.5 与风险相关的重要术语,损失频率 是指一定规模的危险单位在确定的时间内发生损失的次数。损失频率表示损失事件发生的相对次数。,23,1.1.5 与风险相关的重要术语,损失程度 是指每发生一次风险事故所导致标的毁损的状况,即毁损价值占被毁损标的全部价值的百分比。损失程度显示风险损失发生后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规模。,24,第二节 风险管理,1.

6、2.1 风险管理的概念 1.2.2 风险管理的目标 1.2.3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25,1.2.1 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是指社会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算和分析,选择最佳的风险管理技术,以最小的经济代价达到最大安全效果的经济管理手段。,26,1.2.2 风险管理的目标,损前目标 损后目标,27,1.2.2 风险管理的目标,损前目标 经济目标 减轻企业和个人对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 遵守和履行社会赋予企业的责任,28,1.2.2 风险管理的目标,损后目标 维持生存 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与生活 稳定收入 履行社会责任,29,1.2.3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1.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2.风险识别

7、3.风险衡量 4.风险评价 5.风险处理方法的选择和实施 6.风险管理效果评价,30,1.2.3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处理风险的方法 控制型风险处理方法 避免 预防与控制 风险中和 集中与分散 财务型风险处理方法 自留 转移 :直接转移和间接转移,31,第三节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1.3.1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共性与区别 1.3.2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相互影响 1.3.3 可保风险,32,1.3.1风险管理与保险共性与区别,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共性 两者的共同研究对象是风险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区别 处理风险的范围不同 处理风险的方式不同,33,1.3.2风险管理与保险相互影响,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

8、之一 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34,1.3.3 可保风险,可保风险的定义 是指可以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或转移的风险,亦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保险人愿意承保的风险。,35,1.3.3 可保风险,可保风险的构成条件 风险必须是纯粹的 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风险必须是同质的、大量的 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所致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36,本章小结,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或者说风险是指在客观条件下,特定时期内某一事件其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变动程度。 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要素组成。风险具有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定性、发展性等

9、特征。常见的风险分类标准是:按照风险性质标准、风险对象标准、风险产生环境标准以及风险产生原因标准进行分类。,本章小结,37,本章小结,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其基本程序是: 1.制定风险管理计划 ; 2.风险识别 ; 3.风险衡量; 4.风险评价 ; 5.风险处理方法的选择和实施; 6.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本章小结,38,本章小结,处理风险的方法分为控制型风险和财务型风险处理方法。 控制型风险包括避免 、预防与控制、风险中和 、集中与分散。 财务型风险处理方法自留 、转移 (直接转移和间接转移,本章小结,39,本章小结,可保风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

10、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可保风险的构成条件是:必须是纯粹的 ;必须是偶然的 ;必须是意外的 ;必须是同质的、大量的 ;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所致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本章小结,40,基 本 概 念,风险 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 损失 风险单位 风险管理 可保风险,41,复习思考题,1.如何理解风险的特征? 2.风险分类的常用标准包括几种? 3.可保风险应具备哪些条件?怎样理解?,42,第二章 保险概述,43,教学目的,1.掌握保险的本质、功能、作用、分类以及 产生基础; 2.熟悉商业保险与其他经济形态的区别; 3.了解中外保险的历史沿革。,44,主要内容,第一节 保险的本质、功能与

11、作用 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 第三节 商业保险与其他经济形态的比较 第四节 保险发展简史,45,本章引导,2008年南方雪灾,46,第一节 保险的本质、功能与作用,2.1.1 保险的本质 2.1.2 保险的功能 2.1.3 保险的作用,47,2.1.1 保险的本质,保险的概念 经济角度一种财务安排 法律角度一种合同行为 风险管理角度一种风险管理方式,48,2.1.1 保险的本质,保险的本质 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49,2.1.2 保险的功能,三大功能 1、经济补偿功能 2、资金融通功能 3、社会管理功能,50,2.1.2 保险的功能,经济补偿功能 经济补偿

12、功能是保险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51,2.1.2 保险的功能,资金融通功能 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为了稳定保险经营,保证未来有充足资金用于赔付,保险人必须通过投资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52,2.1.2 保险的功能,社会管理功能 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风险管理 社会关系管理 社会信用管理,53,2.1.3 保险的作用,一是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二是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54,2.1.3 保险的作用,微观经济中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55,2.1.3

13、保险的作用,宏观经济中 1、刺激消费 2、拉动投资 3、支持出口 4、服务三农 5、促进创新,56,2.1.3 保险的作用,总结 社会稳定器:保障社会经济的安定。 社会助动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57,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实施方式标准 保险标的标准 保险性质标准 风险转嫁方式标准 业务承保方式标准 其他标准,58,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1、强制保险 2、自愿保险,59,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保险 2、人身保险 3、责任保险 4、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60,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按照保险性质分类 1、商业保险 2、社会保险 3、政

14、策保险,61,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商业保险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62,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社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63,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政策保险 政府为了一定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64,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按照风险转嫁方式分类 1、不足额保险 2、足额保险 3、

15、超额保险,65,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不足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也称部分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66,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足额保险 足额保险是指投保人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67,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超额保险 超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68,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按照业务承保方式分类 1、原保险 2、再保险 3、复合保险 4、重复保险 5、共同保险,69,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原保险 原保险,再保险的对称,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70,第二节

16、保险的一般分类,再保险 再保险又称作分保,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71,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复合保险 复合保险是指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72,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一种保险。,73,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共

17、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74,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按照法律规定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75,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按照经营主体分类 1、公营保险:由政府出面经营的保险。 2、私营保险:私人投资经营的保险。,76,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按照经营目的分类 1、营利保险 2、非营利保险,77,第二节 保险的一般分类,按照投保单位分类(适用于人身保险) 1、个人保险 2、团体保险,78,第三节 商业保险与其他经济形态的比较,2.3.1 商业保险与银行储蓄 2.3.2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2.3.3 商业保险与救济 2.3.4 商

18、业保险与赌博,79,2.3.1 商业保险与银行储蓄,区别 1、消费者不同 2、需求动机不同 3、权利主张不同 4、运行机制不同 5、计算基础不同,80,2.3.2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区别 1、实施方式不同 2、举办主体不同 3、保费来源不同 4、保险额度不同,81,2.3.3 商业保险与救济,区别 1、救助机制不同 2、资金来源、规模不同 3、权利义务不同 4、给付对象或范围不同 5、主张权利不同,82,2.3.4 商业保险与赌博,区别 1、目的不同 2、条件不同 3、机制不同 4、社会后果不同,83,第四节 保险发展简史,2.4.1 保险的产生 2.4.2 保险产生的基础 2.4.3 中国

19、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沿革,84,2.4.1 保险的产生,2.4.1.1 古代的保险思想与原始形态保险 2.4.1.2 现代保险的形成,85,财产保险的雏形,公元前20世纪的古巴比伦时代,国王曾命令僧侣、法官及市长等对其辖区境内的侨民征收税金,用以救济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86,财产保险的雏形,公元前16世纪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了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商队中的马匹,货物等在运输中如果被劫或发生其他损害,经宣誓并无纵容或过失等情况,可免除个人的债务,而由全体商队成员补偿。,87,财产保险的雏形,公元前1000年间,以色列国王所罗门对其国内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征收税金,用以补偿遭受海

20、难者的损失。,88,人身保险的雏形,古埃及时代,石匠中有一种互助基金组织,凡参加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用以支付会员死后所需用的丧葬费。这是一种类似于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办法。,89,人身保险的雏形,在古希腊也有一种团体,将有相同政治观点或宗教信仰的人或同一行业的工匠聚集在一起,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当参加者遭遇不幸时,由团体给予救济。,90,人身保险的雏形,在公元1世纪,罗马出现了格雷吉亚组织,最初仅为宗教团体,后来开始征收一定数额的会费,会员死亡时由其遗属领受一定金额的丧葬费。在当时的罗马军队中也有类似的组织。,91,2.4.1.2 现代保险的形成,虽然保险的雏形可追溯至古代社会,但

21、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却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最初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 财产保险先于人身保险,海上保险先于陆上保险。随着各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逐步形成了完整的保险制度。,92,海上保险的形成,德国经济史学家萧培考证并结论:现代保险的最先形式海上保险,发源于14世纪中叶以后的意大利。,93,海上保险的形成,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是一个名叫乔治勒克维伦的热那亚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出立的一张承保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保单,该保单至今仍保存在热那亚的国立博物馆。 一份从形式到内容与现代保险几乎完全一致的最早的保单是1384年3月24日出立的,该保单是为四大包纺织品出立的从比萨到法国南部阿尔

22、兹的航程保单。,94,火灾保险的渊源,1118年冰岛设立的“黑瑞甫”社(Hrepps),“黑瑞甫”制度是对火灾损失互相负责赔偿的制度。 德国北部17世纪初也极盛行“基尔特”制度,成立了很多互助性质的火灾救灾协会,会员之间实行火灾相互救济 。,95,火灾保险的形成,1591年汉堡酿造业商人为重建烧毁的酿造厂组成了“火灾合作社”;1676年由46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局”,开创了公营火灾保险的先河,1718年柏林创立了公营火灾保险所,以后渐渐在全国得以普及。,96,火灾保险的形成,1666年9月2日,伦敦皇家面包店的一场大火持续了5天5夜,伦敦城的五分之四被毁,20万居民无家可归,损失

23、惨重,人们开始考虑如何解决火灾损失问题。 1667年,巴蓬开设了第一家专门承保房屋火灾保险的商行,并于1681年改组,正式设立火灾保险公司。,97,人身保险的渊源,基尔特制度 公典制度 年金制度,98,人身保险的形成,生命表首次用于计算人寿保险费率,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的开始。,99,人身保险的形成,哈雷,著名的数学家和天文学家,人寿保险的先驱。 1693年,哈雷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为现代人寿保险奠定了数理基础。 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作成依死亡年龄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陶德森主张依据年龄差等计算保费。 1699年,世界上第一家真正的人寿保险组织英国孤寡保险社成

24、立。,100,责任保险的形成,替肇事者赔偿受害者的财产或人身伤亡损失,曾被认为是违反公共道德标准的,这种观点直到19世纪中叶在工人为获得自身保障而进行斗争,迫使统治者制定保护劳工的法律后才有所改变。 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首次向铁路部门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开辟了责任保险的先河。,101,信用保证保险的形成,信用保证保险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风险的频繁发生而发展起来。 1702年英国开设主人损失保险公司,承办诚实保险。1842年英国保证公司成立。 1876年,美国的纽约开办了确实保证业务。,102,2.4.2 保险产生的基础,自然基础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103,2.4.2

25、 保险产生的基础,经济基础 商品经济的发展,104,2.4.2 保险产生的基础,数理基础 大数法则等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知识,105,2.4.3 中国保险业发展历史沿革,中国古代最早保险思想的记载 逸周书文传记载,早在夏朝后期,人们就认识到自然灾害何时发生难以预料,有“天地四秧,水旱饥荒,其至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之说。,106,中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孔子在礼记中指出,“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墨子在墨子中主张,“必使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 荀子在荀子集解中主张,“节用裕民,而善藏其余”,“岁虽凶败水旱,使百姓无冻馁之患”。,107,中国保险业的产生

26、,我国古代保险的雏形或萌芽并没有演变成现代商业保险。近代中国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而传入的。 1805年,英国保险商在广州开设了第一家保险机构,称为“谏当保安行”或“广州保险会社”。,108,中国保险业的产生,1865年5月25日,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保险公司“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诞生,它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独占我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为以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开辟了先河。 1875年12月28日,保险招商局成立。,109,新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新中国保险业的诞生 国内保险业的恢复 保险市场的开放 加入世贸组织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110,本章小结,从不同的角度,保险有着不同的定义。保险的本质是

27、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保险的作用众多,但可以归纳为“社会稳定器”和“社会助动器”两大作用。,本章小结,111,本章小结,保险形态的分类标准众多,常见的分类标准包括实施方式、保险标的、保险性质、转嫁方式、业务承保方式等。商业保险这一常见的保险形态与储蓄、社会保险、救济、赌博等其他经济形态有着一定的差异。,本章小结,112,本章小结,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商品经济的出现是保险产生的经济基础;大数法则是保险产生的数理基础。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最初产生于14世纪中叶之后的欧洲。财产保险先于人身保险

28、,海上保险先于陆上保险而产生。随着各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逐步形成了完整的保险制度。,本章小结,113,基 本 概 念,保险 经济补偿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 社会管理功能 商业保险 足额保险 重复保险,114,复习思考题,1.保险与类似的经济活动有何差异? 2.请结合中国实际阐述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3.简述保险的基本分类标准。 4.简述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和条件。,115,第三章 保险合同,116,教学目的,1.明确保险合同的特征、形式和种类; 2.掌握保险合同要素的规定; 3.熟悉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4.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合同争议处理。,117,主要内容,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29、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118,本章引导,1.一对生死恋人留下的保险纠葛 2.保险单随保险车辆过户后保险人是否赔偿,119,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3.1.1 保险合同的概念 3.1.2 保险合同的特点,120,3.1.1 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也称保险契约。,121,3.1.2 保险合同的特点,一般法律属性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3. 合同必须合法。,12

30、2,3.1.2 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特点 1.射幸性 2.双务性 3.有偿性 4.附和性 5.诺成性,123,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3.2.1 保险合同的主体 3.2.2 保险合同的客体 3.2.3 保险合同的内容,124,3.2.1 保险合同的主体,3.2.1.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3.2.1.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2.1.3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25,3.2.1.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 投保人,126,3.2.1.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127,3.2.1.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

3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128,3.2.1.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单持有人,129,3.2.1.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30,3.2.1.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31,3.2.1.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受益人的受益权 受益权与继承权是有区别的。,132,3.2.1.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单持有人 保单持有人又称保单所有人,是拥有各种保单权利的人。,133,3.2.1.3

32、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134,3.2.2 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35,3.2.3 保险合同的内容,3.2.3.1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3.2.3.2 保险合同的形式,136,3.2.3.1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137,3.2.3.1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33、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138,3.2.3.1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续)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139,3.2.3.1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1.附加条款 2.保证条款 3.协会条款,140,3.2.3.2 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1.投保单 2.保险单 3.保险凭证 4.暂保单 5.批单,141,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3.3.1 保险

34、合同的订立 3.3.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3.3 保险合同的履行,142,3.3.1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要约 承诺,143,3.3.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144,3.3.2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145,3.3.3 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 2.缴纳保险费义务 3.通知义务 4.维护保险标的安全、避免损失扩大义务 5.及时索赔,提供索赔单证、协助保险人代位追偿,146,3.

35、3.3 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 主要是知情权、解约权和索赔权。,147,3.3.3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1.保险条款说明的义务 2.及时签发保单义务 3.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 4.解除合同或合同无效、退还保险费或者保单现金价值的义务 5.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 6.为客户保密,148,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3.4.1 保险合同的变更 3.4.2 保险合同的终止,149,3.4.1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 客体的变更 内容的变更 效力的变更,150,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单,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也被称为保单

36、的转让。 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2.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51,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152,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保险合同无效的不同形式 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根据时间来划分,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自始无效和失效。,15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保险合同中止 保险合同中止亦称失效,它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断。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7、。,154,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产生法律效力。,155,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解除 1.法定解除 2.约定解除 3.任意解除,156,3.4.2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保险合同因义务履行而终止 3.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4.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5.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157,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3.5.1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3.5.2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158,3.5.1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保险合同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

38、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非起草人解释原则 4.保险合同各类条款的优先顺序原则,159,3.5.2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1.协商解决 2.调解 3.仲裁 4.诉讼,160,本章小结,保险合同由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组成。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前者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后者包括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章小结,161,本章小结,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等可能发生变更,从而使合同的效力也

39、随之发生变更,导致合同无效、解除和复效等。保险合同可能因为期限届满、解除、违约失效、履行合同、标的灭失、被保险人死亡等原因而终止。,本章小结,162,本章小结,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和补充解释原则等。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本章小结,163,基本概念,保险合同 保险费 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 受益人 投保人 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中止 保险合同解除,164,复习思考题,1.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2.论述保险合同的特征,并举例说明。 3.简述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4.保险法关于

40、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有哪些规定?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分配? 5.试述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原则和处理争议的方法。,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1.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规定及其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 2.明确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运用中的主要区别; 3.熟悉损害赔偿原则的基本规定和派生原则的规定; 4.理解近因原则的判定方法及其具体运用。,本章重点、难点,本章重点: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以及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的基本规定。 本章难点:四个主要原则及两个派生原则的应用。,主要内容,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41、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本章引导,案例1,本案投保人是否违反告知义务? 案例2,外公能替外孙女买保险吗?,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4.1.1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4.1.2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4.1.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4.1.1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该以最大的诚意向对方提供影响做出签订和履行合同决定的、全部的实质性的重要事实,同时,还要信守对于合同的承诺、履行义务。否则,受到损害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宣布合同无效。,4.1.1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最大诚

42、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随着海上保险业务的逐步发展,最大诚信原则逐步发展成为海上保险业务的一项基本准则,进而推广到其它保险领域。 保险经营活动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和保险合同射幸性等。,4.1.2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图,投保人或被险人 保险人,1.告 知,2.保 证,3.弃权与 禁止反言,4.1.2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 告知通常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和当时,保险双方当事人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分为两个方面: 投保人告知; 保险人告知。,4.1.2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

43、主要内容-告知 投保人告知 对于投保人的告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当时,投保人据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后者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当时,以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风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4.1.2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 投保人告知的内容 投保时,填写投保单如实告知保险标的风险状况、保险利益情况等; 合同履行期间或次年续保时,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责任范围扩大; 合同履行期间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发生变动;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现场查勘,及时索赔并提

44、供索赔单证;,4.1.2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无限告知义务是指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尽量将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询问回答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视为非实质性重要事项,投保人无须告知;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4.1.2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

45、保险人告知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中也应遵循诚信原则中的告知义务,亦称说明义务。 通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4.1.2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 保险人告知 我国为规范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推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服务水平,2009年5月2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要求各保险公司2009年10月1日起严格按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建立和完善投保提示等相关制度。

46、,4.1.2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所做出的承诺。 保证强调守信、恪守对合同的承诺。保证条款规定的内容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厘定保险费率、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应该严格遵守。,4.1.2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保证 从形式上分类: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在保险单中以明确的文字或书面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是保证的重要形式; 默示保证是指某些重要保证在保险单上并没有文字

47、记载,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非常明确的保证;,4.1.2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保证 从内容上分类:承诺保证和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未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所保证的事项涉及现在和将来; 确认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保证的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即是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保证;,4.1.2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与保证的区别 目的不同; 实施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影响程度不同。,4.1.2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

48、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保险人弃权需具备两个条件:保险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明示弃权或默示弃权;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的情况并因此享有解除权;,4.1.2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弃权与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4.1.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的表现及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不告知、误告、隐瞒、欺骗四种。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

49、担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对此作出规定。,4.1.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在国内外保险的实践中,通常投保方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保险人不仅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宣告保险合同无效。,4.1.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定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4.1.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违反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定的法律后果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有时间限定的,例如,人寿保险合同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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