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可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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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可信确保数据真实可信1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统计与统计法律法规导言统计与统计法律法规导言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统计法统计法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规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规 定与法律责任定与法律责任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规定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统计的概念与特点统计的概念与特点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统计立法宗旨统计立法宗旨统计法的适用范围与统计的基本任务统计法的适用范围与统计的基本任务我国的统计管理体制我

2、国的统计管理体制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统计与统计法律法规导言统计与统计法律法规导言3 一、统计的概念与特点(一)统计的概念:(一)统计的概念:统计是一门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态和统计是一门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态和趋势的科学,是国家宏观决策和科学管理趋势的科学,是国家宏观决策和科学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列宁列宁:“:“统计是认识社会的有力武器统计是认识社会的有力武器”(二)统计的特点:(二)统计的特点:数量性、总体性、具体性、社会性。数量性、总体性、具体性、社会性。4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一)法律(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政府统计工作,是政府统计工作的根本大法,

3、是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的基本准则。的根本大法,是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的基本准则。19831983年年1212月月8 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三次会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三次会议通过,自议通过,自19841984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的。日起施行的。19961996年年5 5月月15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十九次会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议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92009年年6 6月月27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届九次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届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全国修订后的新统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全国修订后的新统计法于法于20102010年年1 1月月1 1日

4、起施行。日起施行。5统计法全面修订的十大亮点统计法全面修订的十大亮点:一是健全了统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一是健全了统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二是完善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二是完善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三是建立了统计调查过程管理制度;三是建立了统计调查过程管理制度;四是建立了统计经费保障制度;四是建立了统计经费保障制度;五是严格了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保护制度;五是严格了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保护制度;六是完善了部门间资料提供制度;六是完善了部门间资料提供制度;七是强化了统计信息公开制度;七是强化了统计信息公开制度;八是明确了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的法律地位;八是明确了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的法律地位;九是赋予了政

5、府统计机构更大的监督检查权和处分九是赋予了政府统计机构更大的监督检查权和处分建议权;建议权;十是完善了统计法律责任制度。十是完善了统计法律责任制度。6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二)法规(二)法规 3-13-1现行的统计法实施细则现行的统计法实施细则,是,是19871987年年1 1月月1919日国务院批准,日国务院批准,19871987年年2 2月月1515日国家统计局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布。20002000年年6 6月月2 2日国务院日国务院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52005年年1212月月1616日国务院令第日国务院令第453453号,再次作出号,再次作出了修改决定了修改

6、决定。20102010年年1 1月月1 1日新统计法正式施行之后,国务院日新统计法正式施行之后,国务院正对原正对原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全面修订,计划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全面修订,计划于于今年出台今年出台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法实施条例。7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二)法规(二)法规 3-23-2全国经普普查条例全国经普普查条例,20042004年年9 9月月5 5日中华人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415号公布并施行号公布并施行。海关统计条例海关统计条例,20052005年年1212月月2525日国务院日国务院公布,自公布,自20062006年年3 3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7、。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2006年年8 8月月2323日中华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473号公布并施行号公布并施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2007年年1010月月9 9日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508号公布,自公布之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起施行。8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二)法规(二)法规 3-33-3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20082008年年2 2月月7 7日国务院令第日国务院令第5185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

8、0102010年年5 5月月1212日国务日国务院第院第11111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院令第576576号公布,于自号公布,于自20102010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19891989年年1212月月1515日日省人大常委会七届十二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七届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1997年年7 7月月3131日省人大常委会八届二十九次会议修正日省人大常委会八届二十九次会议修正。9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三)规章(三)规章 3-13-1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行为规定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行为规

9、定,20082008年年1111月月6 6日国家统计局第十八次局务会议、日国家统计局第十八次局务会议、20082008年年1212月月30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十六次部务会议、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十六次部务会议、20092009年年2 2月月9 9日监察部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日监察部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通过,20092009年年3 3月月2525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第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第1818号令公布,自号令公布,自20092009年年5 5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10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

10、类(三)规章(三)规章 3-23-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11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三)规章(三)规章 3-33-3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19911991年年1111月月9 9日省政府批准发布施行,日省政府批准发布施行,19971997年年1111月月2727日省日省政府第政府第107107次常务会议第

11、次常务会议第1 1次修改,次修改,20082008年年2 2月月2929日省政府第日省政府第2 2次常务会议第次常务会议第2 2次修改,自颁布次修改,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日起施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12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四)规范性文件(四)规范性文件 3-13-1(狭义地理解,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范畴(狭义地理解,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范畴立立法性文件法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国家调查项目、部门调查项目和地方调查项目等国家调查项目、部门调查项目和地方调

12、查项目等各类统计报表制度各类统计报表制度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电力企业统计的通知关于规范电力企业统计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行)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印发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程序规定的的通知通知13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四)规范性文件(四)规范性文件 3-23-2关于印发常用统计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关于印发常用

13、统计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涉外调查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统计制度方法做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统计制度方法做好科学发展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学发展评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意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法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统计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统计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14 二、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种类(四

14、)规范性文件(四)规范性文件 3-33-3江苏省乡镇统计工作规程江苏省乡镇统计工作规程江苏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江苏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江苏省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江苏省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江苏省统计信访案件管理办法江苏省统计信访案件管理办法江苏省统计报表领用与上报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统计报表领用与上报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统计监审工作暂行办法江苏省统计监审工作暂行办法江苏省江苏省“三上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企业统计工作规范江苏省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江苏省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15 三、统计立法宗旨 统计法统计法第一条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为了科学、有效地组

15、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16 四、统计法的适用范围与统计的基本任务统计法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统计活动。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

16、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17 五、我国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法统计法第三条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18一、关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的规定一、关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的规定二、关于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二、关于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三、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及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的规定三、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及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的规定四、

17、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供有关资料四、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供有关资料 的义务的规定的义务的规定五、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五、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六、关于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六、关于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 负责人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负责人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七、关于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组织实施七、关于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组织实施 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统计法统计法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规定 与法律责任与法律责任19八、关于政府统计机

18、构、有关部门及统计人员违反有关统八、关于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统计人员违反有关统 计资料的公布、保密和保存规定的法律责任计资料的公布、保密和保存规定的法律责任九、关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九、关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十、关于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活动中的违十、关于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十一、关于迟报或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法律责任十一、关于迟报或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法律责任十二、关于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相关利益的法律责任的十二、关于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相关利益的法律责任的 规定规定

19、十三、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处分建议权的规定十三、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处分建议权的规定20统计法统计法第四条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统计法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

20、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确保到位。一、关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的规定一、关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的规定4-14-121(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应当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将其作为本级政府、一是应当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将其作为本级政府、本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进行规划、布置、落实,本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进行规划、布置、落实,抓紧抓好抓紧抓好。二是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二是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的规划、组织和实施

21、,加强对上级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加强对上级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的落实,确保统计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尤其是重大国的落实,确保统计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尤其是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项目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国务院和地方各情国力普查项目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三是应当加强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三是应当加强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一、关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的规定一、关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的规定4-34-322(二)各级

22、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统计工作的保障,主要体现(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统计工作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一是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为统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为统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二是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

23、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防止对统计工作的违法干预,加大对统计违法受侵犯,防止对统计工作的违法干预,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为统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为统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三是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统计经三是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统计经费,为统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费,为统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四是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四是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为开展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为开展统计工作提供科学技术保障。统计工作提供科学技术保障。一、关

24、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的规定一、关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的规定4-44-423统计法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计工作。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

25、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统计法统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一、关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的规定一、关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的规定4-2

26、4-224统计法统计法第六条规定:第六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

27、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计人员打击报复。二、关于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二、关于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 权的规定权的规定25统计法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8、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

29、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三、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及审批或者备案权三、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及审批或者备案权 限的规定限的规定26统计法统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

30、及其他资料,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料及其他资料,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四、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四、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 供有关资料的义务的规定供有关资料的义务的规定27(一)关于监督权限的规定:(一)关于监督权限的规定:统计法统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

31、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实施监督。(二)(二)关于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关于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义务的规定法行为义务的规定:统计法统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五、关

32、于监督检查的规定五、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28统计法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3、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违法行为失察的。六、关于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六、关于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门、单位的负责人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29统计法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施统计调查活

34、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四)要求统计调查

35、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七、关于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组织七、关于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组织 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30统计法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

36、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失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37、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八、关于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统计人员八、关于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统计人员 违反有关统计资料的公布、保密和保存规违反有关统计资料的公布、保密和保存规 定的法律责任定的法律责任31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年10月月26日修改稿)日修改稿)第五第五十一条规定: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统计法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有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政府统计机构责令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

38、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依法给予处分。”32统计法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九、关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九、关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33统计法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由县级以上人

39、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给予处分:十、关于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十、关于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34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

40、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

41、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5统计法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

42、为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关于迟报或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十一、关于迟报或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36统计法统计法第十条规定: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统计法统计法第

43、四十五条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十二、关于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相关利益的十二、关于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相关利益的 法律责任

44、法律责任37统计法统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十三、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处分建议权的规定十三、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处分建议权的规定38一、处分的概念与特点一、处分的概念与特点二、

45、二、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三、领导干部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量三、领导干部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量 纪标准纪标准四、关于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协四、关于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协 作机制的规定作机制的规定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 领导干部的行为规定领导干部的行为规定39(一)处分的概念一)处分的概念 所谓处分,是指有关组织依法对违法所谓处分,是指有关组织依法对违法违纪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违纪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种惩戒措施。(二)处分的特点(二)处分的特点 1、处分是纪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

46、。、处分是纪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2、处分是一种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处分是一种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纪律责任。定的纪律责任。一、处分的概念与特点一、处分的概念与特点40(三)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三)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 1、性质不同;、性质不同;2 2、法律依据不同;、法律依据不同;3 3、实施主体不同;、实施主体不同;4 4、对象不同;、对象不同;5 5、种类不同;、种类不同;6 6、申请救济的途径不同。、申请救济的途径不同。(四)监察机关发现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四)监察机关发现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理。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理。一、处分的概念与特点一、处分的

47、概念与特点41(一)立法目的及依据一)立法目的及依据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二、二、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立法目的和

48、适用范围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42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处分规定处分规定在整体布局上在整体布局上作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作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1 1、增加了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增加了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第三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第三条、第四条条、第四条 )。)。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第五条、第六条违纪行为种类(第五条、第六条 )。)。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

49、法行为(第八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432 2、规定了具体的统汁违法违纪行为量纪标准、规定了具体的统汁违法违纪行为量纪标准:处分规定处分规定根据不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性根据不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规定了与各类具体统质、情节、危害后果等,规定了与各类具体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相对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计违法违纪行为相对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3 3、建立了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协作配合机制、建立了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协作配合机制:处分规定处分规定明确了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统明确了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职责(第二条),同时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职责(

50、第二条),同时就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作就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配合机制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与地方了具体规定,明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并书面通报处理结果(第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并书面通报处理结果(第十二条)。十二条)。44(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处分规定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第二条规定: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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