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第三版)》课件6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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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第三节 应税所得项目第四节 税率第五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第六节 境外所得税额的扣除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八节 税收优惠第九节 征收管理与申报缴纳本章要点提示本章要点提示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与申报缴纳 第一节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沿革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它体现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二、

2、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一)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制度主要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三种类型。我国目前实现的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即把个人应税所得划分为九类,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对其他个人所得实行分类征收,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和适用不同的税率。这样做可以提高纳税效率,又可以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二)多种税率形式并用 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率上实行多种税率形式并用,即根据不同的应税所得分别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

3、所得等实行个人综合征税的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其他应税所得实行比例税率,通过多种税率形式实现对个人收入差距的合理调节(三)多种费用扣除方式并用 现行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时按分类所得税制的要求,就不同应税所得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方式。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式有定额扣除、定率扣除、限定据实扣除和据实扣除等多种方式,另外对消极所得采取不扣除费用的方式。(四)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申报方式并用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申报方式上分别实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对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从中国境内两处或

4、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对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实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法。这样的规定既便于税收征管,又有利于控制税款的流失。(五)专项附加扣除 在实行个人所得综合征收的项目中,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扣除费用。在个人综合所得征收中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到个人支出和家庭负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状态,进一步体现了税负的公平。三、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三、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一)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分配公平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

5、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我国个人之间收入差距正在不断扩大,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城乡之间以及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悬殊,而这种差距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经济转轨时期体制不完善造成的。征收个人所得税,本着公平税负的原则,能够把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转化为国家所有,这在客观上有利于缓和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时,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及税率等方面作出的相关规定,既不会挫伤高收入者生产经营和工作的积极性,又可以维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二)为国家建设筹集建设资金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的规模和比重都比较大,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也比较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

6、的比重还比较小,远远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也将进一步提高,加上个人所得税制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将会逐步增长,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聚财功能和调节功能也必将上升到重要地位。(三)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经济交往的发展 税收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工具。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应该行使这个权力。开征个人所得税,对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及我国在外工作人员征税,是我国根据对等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表现,这不仅起到维护国家主权、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作用,还可以防止我国经济利益外溢。第二节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

7、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大陆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自然人,而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的情况通常较为复杂,用什么样的标准来确定他们的纳税人身份以及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这是各国个人所得税法不能回避的问题。一、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判定一、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判定(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

8、、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2)时间标准。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多的个人在一国并无住所或经常性居住地,但却在该国停留较长的时间,并还取得了收入,该国应视其为居民,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二)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具体包括以下两类:(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2)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

9、同胞。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二、居民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二、居民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来源于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一)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

10、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为所得来源地。(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

11、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4)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四、居民、非居民纳税义务的宽免规定四、居民、非居民纳税义务的宽免规定(一)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

12、90天(对与我国签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下同)的纳税义务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二)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一年的纳税义务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183天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

13、人雇主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并在境外履行职务由境内企业支付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之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上述涉及的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如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183天的,其每月应纳税额按期申报缴纳。事先不能预定的,可以待达到90天或183天后的次月7日内,就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三)连续或

14、累计居住超过1年但不满5年的纳税义务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1年但不满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个人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纳税。(四)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5年的纳税义务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五)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纳税义务 在中

15、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 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 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 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第三节第三节 应税所得项目应税所得项目 我国个人所得税混合课税制,纳税人的全部所得根据所得来源渠道的不同,在税法上分为9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的九项所得中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的九项所得中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九项所

16、得中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二、二、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1)设计。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定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2)装潢。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3)安装。指

17、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设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4)制图。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的业务。(5)化验。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6)测试。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7)医疗。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8)法律。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9)会计。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10)咨询。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

18、律、会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的业务。(11)翻译。指从事口译、笔译等业务。(12)广播。指从事播音等劳务。(13)翻译。指受托从事中、外语言或文字的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的业务。(14)审稿。指对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进行审查、核对的业务。(15)书画。指按客户要求,或自行从事书法、绘画、题词等业务。(16)雕刻。指代客镌刻图章、牌匾、碑、玉器、雕塑等业务。(17)影视。指应邀或应聘在电影、电视节目中出任演员,或担任导演、音响、化妆、道具、制作、摄影等与拍摄影视节目有关的业务。(19)录音。指用录音器械代客录制各种音响带的业务,或者应邀演讲、演唱、采访而被录音的服务。(20)录像。指用

19、录像器械代客录制各种图像、节目的业务,或者应邀表演、采访被录像的业务。(21)演出。指参加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演出活动的业务。(22)表演。指从事杂技、体育、武术、健美、时装、气功以及其他技巧性表演活动的业务。(23)广告。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招贴、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墙面及其他载体,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所做的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24)展览。指举办或参加书画展、影展、盆景展、邮展、个人收藏品展、花鸟虫鱼展等各种展示活动的业务。(25)技术服务。指利用一技之长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帮助的业务。(26)介绍服务。指介绍供求

20、双方商谈,或者介绍产品、经营服务项目等的业务。(27)经纪服务。指经纪人通过居间介绍,促成各种交易和提供劳务等的业务。(28)代办服务。(29)其他劳务。指上述列举28项劳务项目之外的各种劳务。三、三、稿酬所得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将稿酬所得与作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区分开,单独作为一个应税所得项目,给予较轻的税负,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稿酬所得是一种依靠较高智力创作的精神产品;稿酬所得的报酬相对于劳务报酬来说应该偏低。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

21、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对于专利权,许多国家只将提供他人使用取得的所得列入特许权使用费,而将转让专利权所得列为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我国由于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因而将个人提供和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所得都列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即版权,是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个人提供或转让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或技术秘密、技术诀窍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经营所得五、经营所得(1

22、)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5)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二)对(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承包项目可分

23、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五、经营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股息、红利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

24、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七、七、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确认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八、八、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一)个人出售自有住房(1)根据个人所得

25、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按下列原则确定:1)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3)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股票转让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6、的规定,对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国务院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九、九、偶然所得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而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十、十、其他所得其他所得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第四

27、节第四节 税率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按应税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加以规定,即不同应税所得项目适用不同税率。一一、综合所得、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二、经营所得二、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五节第五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

28、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税法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明确规定按次计算征税。准确划分“次”,对于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款、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有着重要的意义。二、费用减除标准二、费用减除标准(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2)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29、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三三、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纳税人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

30、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扣除。(3)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4)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第六节第六节 境外所得税额的扣除境外所得税额的扣除 对于居民纳税人而言,中国政府根据属人主义税收管辖权,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都要征税。但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外某一国家的所得,一般均已缴纳或负担了相关国家的所得税。为了避免发生对同一笔跨国所得在两个国家同时征税给纳税人带来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权益,税法作出了对境外所

31、得已纳税额扣除的规定。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1)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2)税法所说的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即扣除限额

32、的计算分国别且分项目。(3)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4)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5)为了保证正确计算扣除限额及合理扣除境外已纳税额,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

33、别计算应纳税额。第七节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年综合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或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七节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二)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的范围: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二、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二、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算公式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二、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34、的计算二、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二)经营所得范围(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利息5%)四、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四

35、、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过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五、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六、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六、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偶然所得应纳税

36、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七、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七、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八、八、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

37、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八、八、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2.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

38、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

39、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

40、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五)关于

41、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2.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3.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计算纳税。(六)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

42、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

43、除。(八)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九)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

44、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八节第八节 税收优惠税收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

45、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9)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0)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问题。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

46、,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1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免征个人所得税(1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3)随军家属、军转干部从事个体工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14)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

47、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上述减免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5)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6)退役士兵、失业人员、低保及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8、的优惠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7)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

49、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8)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

50、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10)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九节第九节 征收管理与申报缴纳征收管理与申报缴纳 一、代扣代缴纳税(一)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1)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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