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元六 电子证据模块1 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1.1电子证据及其认证规则1.2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审查1.3电子证据中的“关联性”认定1.4电子签名的“可靠性”认定模块2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司法鉴定、第三方存证2.1电子证据保全2.2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2.3 移动公证第三方证据托管2.4 网络存证平台2.5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证据世界进入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电子证据正在取代传统证据成为证据的主要形式。现代电子信息的发展使得不可重现的现场得以以某种方式再现。电子证据时代:我们准备好了吗?通过本单元内容学习,你将达到以下学习目标并完成能力训练任务:学习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1.认识电子证据的概念
2、、特征;2.熟悉电子证据的应用及保存;3.理解E-Mail、微信、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视频、拍照等的证据价值;4.熟悉电子证据的搜集整理及举证;5.理解电子签名的效力。1.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注意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2. 能够整理电子证据,并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举证;3.能够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4.能够辨别电子签名的效力。能力训练任务1.搜集整理有关电子证据的案例,分组讨论电子证据的效力,并分析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审查的要点;2.认真完成实训任务,加深对本单元知识的理解。 本单元内容学习建议学时:3-6学时【知识链接】电子证据时代:我们准备好了吗?最高法2015年2
3、月4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合法身份: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这是一次历史性的突破,但这并不是终点,而恰好是一个起点。进入电子证据时代,目前我国司法人员普遍缺乏高科技知识,相应的鉴定机构不够健全,要有步骤、有计划地培养不仅具有深厚法律知识还具有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要健全、普及专业的鉴定机构,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司法鉴定,是确保电子证据被采信的有效手段。当前应建立一支专业鉴定队伍,一方面鉴定机构应该建立一整套完备的取证、鉴定程序。这个程序应对其所服务对象公开,接受监督,以保证计算机取证、鉴
4、定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应配备一些仪器设备,同时为了适应科学技术迅猛的发展变化的现状,应保持用于鉴定的计算机设备不断更新。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立法上可以在诉讼法中增加相关条文援引该单行法律。同时还要建立电子证据审查制度,审查电子资料的来源,包括发出地、目标地、路径、时间、日期、长度、持续时间或底层服务类型等;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伪造、篡改;审查电子证据收集的程序和使用的工具是否合法;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等。修改电子证据的举证规则。在网络环境下,电子证据本身的特性及证明力、取证难度的问题决定了举证的难度。此外,由于电子证据的无形性、高科技性,当事人对
5、于电子证据的获取途径无从知晓。所以,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在网络环境下电子证据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由于现行法律的缺失,举证责任的分配应以公平诚信原则为指引,法官必须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带来的负面影响。肖武 周和,电子证据时代:我们准备好了吗?四川法制报20150212期,A10版。 模块1 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世界进入互联网时代,证据形式中多了虚拟形态的证据电子证据,这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因其存储在“云”端,需要通过介质才能让人“捉摸”,对证据的效力、认定等带来新的挑战。
6、【案例1】2003年7月19日,原告甲工具制造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电子商务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安装其拥有自主版权的ItcMS200010版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系统软件一套,在安装后一年之内最少为甲公司提供5个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乙公司对甲公司利用其软件与商情获得的成交业务,按不同情形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如果在一年之内乙公司未能完成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的义务,则无条件退还甲公司5万元的首期付款并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在甲公司处安装了软件平台,并代甲公司操作该系统。2004年10月,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未能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为由
7、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海外客户对甲公司产品询盘的4份电子邮件(打印文件),以此证明乙公司为甲公司建立的交易平台已取得业务进展,至于最终没有能够成交,是由于甲公司提供给外商的样品不符合要求。一审法院认为,电子邮件的资料为只读文件,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外,一般外人很难更改,遂认定了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甲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只是打印件,对乙公司将该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上提取的过程是否客观和真实无法确认,而乙公司又拒绝当庭用存储该电子邮件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现场演示,故否认了4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请分析:电子证据能否作为证
8、据使用?有什么样的认证要求?1.1电子证据及其认证规则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或信息。由于在电子商务中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单证都采用电子形式,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审查判断规则就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电子证据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必须通过一定手段转换成能为人们直接感知的形式,就这一点而言与视听资料有着相似之处,其中一些数据经计算机输出后更像是一种书证。但电子证据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如文本、图形、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并且因为电子数据储存在计
9、算机中,可能会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袭以及人为修改,难以完全归入任何一个传统类型的证据当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常见的电子证据分为两类:一是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如单位内部局域网中的电子文件、数据库等。二是开放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如因特网中的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板、电子聊天资料。电子证据较其他类型的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科技性: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相传输,都必须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多煤体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技术为依托,并使其能在没有外界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下准确地储存和反映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2、无形性:在计算机内部,所有信息都被数字化了。信息在进行存储、处理的过程中,必须用特定的
10、二进制编码表示。计算机通过把二进制编码转换为一系列的电脉冲,来实现某种功能。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一切信息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的编码来传递。因此电子证据也具有这样的无形性。3、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使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昼、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听有传统证据类型。4、易破坏性:计算机信息是用二进制数据表示的,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但数字信号是非连续性的,因此如果有人故意或因为差错对电子证据进行截收、监听、窃听、删节、剪接,从技术上讲无法查清,不象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是连续的模拟信号,发生变化可以用技术手段查明。而且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差错或供
11、电系统、通信网络的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使电子证据无法反映真实的情况。计算机登记、处理、传输的资料均以电磁浓缩的形式储存,体积极小,携带方便,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种便利条件,极易变更软件资料,随时可以毁灭证据。行为人对电子证据的修改或伪造过程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内就可以完成,不易察觉。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操纵计算机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此外,电子证据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易于使用、审查、核实、便于操作的特点。而且电子证据能够避免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如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相对来说比较准确,比较接近事实情况。案例的争议焦点
12、在于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一年内是否为甲公司提供了有效国际商务渠道,而确定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乙公司提供的4份电子邮件如何进行认定。我国合同法第11条中把电子证据作为书面证据,但在证据审查方面有不同的要求。在法院审理中,一般要求举证方当场演示存储邮件的计算机以及对证据提取过程的特别程序,采取了与书证和视听资料等有所区别的认证规则。不同种类的证据在取证程序和认证标准上是不同的,比较典型的就是民诉法规定的,视听资料必须在辨明真伪后,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才能审查确定是否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书证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基于电子证据易遭破坏和人为篡改的特点,在分析电子证据认证规则中,首先必须对证据的可采信方面进行
13、审查,就案例中乙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而言,当事人只将邮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度较低。如果乙公司在应诉时能够通过公证机关取证,并制作出公证文书,或者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这样会大大有利于法官对电子邮件真实性审查。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证在技术上具有复杂性,法官所掌握的知识很难得出正确判断,因此必须借助计算机专家对电子证据是否被修改、收集手段否正确以及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提出权威意见,从而为法官全面审查证据提供有力帮助和科学依据。【案例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14、。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2006年7,8月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
15、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摘自法制与生活2005年第8期)请分析:1.电子商务发展对法律提出了哪些新
16、的要求?2.与传统签名相比,电子签名存在哪些具体的特点?3.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还需要完善哪些内容?4.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5.结合本案例列举一个身边的关于电子商务法律的案例。1.2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审查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
17、接收的时间。【法律法规链接】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电子签名法第8条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审查证据真实性时,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
18、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可以认可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具有特殊性,最突出的表现是脆弱性。电子数据通常是以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各种存储介质上的,因此,电子证据易被篡改,技术越发达,伪造的可能性越大。QQ号码申请方便,盗号情况也时有发生,聊天记录确实难辨真假。当下流行的微博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比如一条微博或私信,如何确定发布者就是举证者所指对象?其信息的真实性又有谁能担保?即使现在有了实名认证,也并非不存在伪造的可能。所以,进入电子证据时代,公众把电子证据与网络安全联系了起来,提出如果电子产品遭
19、到网络攻击,数据被修改,是否会导致证据的不真实呢?证据的客观性主要就是指证据的真实性,被修改过的电子数据当然不具备真实性,也就不能被法院采信。如果诉讼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疑问,完全可以申请专业部门进行鉴定,被专业部门鉴定为不真实的电子数据,不具有证据的效力。由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所以,当事人在利用手机短信证据时,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需要满足三个标准 ,即相关性、可靠性和正当性。另外要注意以下几点来确定短信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1、要有证据证明该
20、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别人错发短信的情况。2、要证明所用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3、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4、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5、诉前可以进行公证。因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
21、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法律法规链接】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67条6、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案例3-1】王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在一笔销售提成款的问题上与公司产生分歧,一气之下于2009年4月20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我决定今天辞职,希望公司可以安排交接人员于5月19日前将我的工作交接完
22、毕。”人力资源部门直到5月10日才作出接受辞职的答复。王小姐十分意外,本以为公司会挽留她,没想到公司竟然同意了自己的辞职请求。深感懊悔的王小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她认为,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只是自己一个意向表示,应当是书面申请才能构成正式的辞职信。公司发出的这一决定显然是单方面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案例3-2】37岁的周女士曾就任一外资贸易公司经理,月薪为7600元。但仅仅几个月后,周女士就因一件小事赌气决定放弃这份工作。她于6月5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电子邮件,明确表示:“我已经决定今天辞职,并希望在6月15日以前将手头的工作移交。”,并署上了自己的姓名。7月1
23、0日,公司向周女士发送了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关于您6月5日的辞职函,经管理部门认真研究,我们遗憾地接受您辞去本公司经理的职务,您在本公司的最后一天将为2008年7月12日,您的薪金支付到2008年7月15日为止。”此后周女士反悔了,并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恢复她的职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她认为,在向公司发送辞职的电子邮件后,鉴于公司一再口头挽留,自己被公司的诚意所感动,决定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并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邀请。岂料公司后发制人,单方面终止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请分析: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 伴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
24、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拿出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视频或者公司门禁系统等作为证据。这些证据能否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能否产生合同生效的后果,还要看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一般来说法律诉讼的证据,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具备了“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王小姐、周女士在邮件中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此意思表示送达公司时即产生了法律效力
25、。因此,王小姐、周女士的邮件完全可以起到书面辞职申请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在【案例3-1】中,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日发出批复,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在【案例3-2】中,法院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周女士在邮件中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其后她并未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明确的方式撤回辞职申请。同时,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在这个案例中,除了本
26、人的电子辞职信外,另外的关键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这个行为与电子辞职信组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周女士确实发出过辞职的信件,也承认了公司同意辞职的通知。在这以后,如果她要对自己的辞职行为更改,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鉴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周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被告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合法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备的风险。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
27、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对员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辞职书,企业应早作出回应,如果不作出回应,应劝员工写出纸介质的有个人签名的辞职信【案例4】刘先生和张女士夫妻二人在某房屋中介公司处求购房屋,并与其签订了独家求购服务协议。刘先生夫妻二人看中了黄先生所有的
28、一套住房,由于黄先生是新加坡籍人,签约时人不在国内,刘先生和张女士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以电子邮件方式与卖房人黄先生签订房屋转让合约,该合约中“黄杰伟”签名系电子签名。合约约定卖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刘、张二人,并约定双方协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后卖房人拒绝前往办理手续,刘、张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后,刘先生、张女士已将定金交付给中介公司,纠纷发生后,中介公司将尚未交付给卖方的定金20000元退还给刘、张二人。庭审中,被告黄先生称自己没有签订过房屋转让合同,也没有收取过两原告的定金。请分析:被告黄先生的电子签名是否产生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1.4电
29、子签名的“可靠性”认定涉及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合同不适用电子签名,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采用电子签名不具备法律效力。本案房屋转让合约中“黄杰伟”一方签名系采用电子签名形式完成,被告本人未到场亦未委托他人签订合同,加之庭审中否认与二原告签订房屋转让合约,该合约因当事人未有效签名而尚未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法律法规链接】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
30、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电子签名法第3条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强调“可靠的电子签名”,是因为现实中存在不可靠的电子签名。因此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可靠的电子签名并非一个技术用语,而是一个法律用语。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
31、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13年,工信部对承担可靠电子签名试点工程的买卖网电子合同系统进行了可靠电子签名验收。模块2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司法鉴定、第三方存证2.1电子证据保全2.2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2.3 移动公证第三方证据托管2.4 网络存证平台2.5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模块2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司法鉴定、第三方存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诸多政务、商务行为及相关的公文、合同等重要权益凭证和知识产权成果逐渐互联网化,电子数据在其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司法领域,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已先后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的独立证据形式。在涉计算机和网络等案件中,电
32、子证据的处理逐渐成为诉讼焦点,电子证据愈来愈受到重视。但是,区别于物理证据,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复合性、分散性、无界性、高科技性、附随性、可修改性、可分离性、可挽救性等特殊属性,具有易灭无形、易改无痕、易被侵权、跨域跨区等痛点。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不同,直接影响电子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能力,也直接影响电子证据保全的方式方法。在司法环节中,并不是所有电子数据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需要科学、实时地对电子证据进行公正、存证,必要时进行司法鉴定,以保证证据的法律效力。【知识链接】e签宝联合7家平台共同发布电子数据保全行业公约2017年4月13日,第八届首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在京圆满落幕。会上,杭州天谷
33、信息科技公司等八家单位联合发布了电子数据保全行业公约。e签宝VP程亮表示,电子数据的法律有效性需要其满足实名认证、防篡改、防抵赖、机密性、时间客观公正等要求,而通过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保全,可以成为正确解决各类网络与信息技术案件、预防及处理各类纠纷、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遏制网络犯罪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关键。通过电子数据保全的方式实现互联网维权行为中的存证取证,为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提供了保障。e签宝通过联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百度云、司法鉴定中心等权威机构打造了一条集时间戳、实名认证、意愿认证、电子签名、电子数据存证、法律服务为一体的电子证据流程闭环。不仅可以通过e签宝平台
34、可以形成电子证据,百度云与公证处等权威平台还将证据进行固化存证,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以出具e签宝证据报告、权威公证处的公证书、司法鉴定报告等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据。 美通社,e签宝联合7家平台共同发布电子数据保全行业公约,环球网2017-04-13,2.1电子证据保全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提取的电子证据,人民法院、公证机关及其其他有义务保全的机关或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或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由于无法证明电子证据是否被篡改,法院往往无法认可电话录音、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公证处也无法出具公证书。如何保证电话录音、网页截屏、电子邮件
35、、网上聊天记录等证据真实存在未被篡改过,令所有法官头痛。这凸显出电子证据保全的重要性。传统的电子证据保存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满足当前对电子证据保存的需要。在实时性方面,网络全天候运行,提出保全请求的时间与传统的办公时间出现矛盾;在及时性方面,电子证据更容易被破坏,其时间要求更加严峻;在安全性方面,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证明要求更加严格,由个人保全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可用性差。(一)电子证据保全原则1、合法性原则。要求证据方法的合法和证据程序的合法。由于电子证据具有很容易暴露个人的隐私等特征,因此在电子证据的保全过程中,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合法性原则也保证技术的充分应用且受到一定的限制。民
36、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申请主体包括诉讼中证据保全中的“当事人”及诉前证据保全中的“利害关系人”【法律法规链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证据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以起诉为基准点,将证据保全分为诉讼中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
37、。其中,诉讼中证据保全有两种启动方式:一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定;二是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2、效率成本原则。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在能够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要尽量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由于电子证据具有特殊的属性,所以在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效率和成本都十分重要,要有机结合,尤其是时间效率。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及时保全是电子证据自身的内在要求。另外,及时性原则也是举证时限的要求,逾期不举证则应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3、完整性原则。完整性是考察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完整性共有两层意义:一是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指数据的内容保持完整并且未被改
38、动;二是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一是记录该数据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二是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系统对相关过程必须有完整的记录;三是该数据记录必须是在相关活动的当时或即后制作的。4、最小破坏原则。一般情况下,保全电子证据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在保全过程中很容易破坏原来的数据和系统,最小破坏原则要求在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不能对原来的设备以及系统进行任何改动和破坏,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并能够使保全的证据与原始资料相互印证。(二)电子证据保全措施传统的保全:法院保全和公证机关保全。非传统的电子证据保全:网络公正(Cyber Notary Authority)保全和电子文档管理。网络
39、公证: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等的公证行为。中国网络公证的办证方案:一是以CA(Certificate Authority公证审核的RA(Registration Authority审核程序)为基础解决身份确认,包括资格、信用等;二是网上证据(电子合同、交易记录、电子文件、审核记录等)备份;三是ESCROW网上提存服务。其中网络公证的数据保全服务,是网络公证的核心项目。电子档案管理。档案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其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电子文件,即由计算机生成、处理,以数字代码形式记录信息的文件。电子文件具
40、有很多档案学的特征,如信息的高科技性,信息量大及信息种类多元化,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信息对系统的依赖性。档案学中的全宗原则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全宗原则是指对于同一个来源、同一全宗内的文件是一个不可分散的有机整体;同时,不同来源不同全宗的文件不能混淆。全宗原则有利于维护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因此,借鉴档案学的方法来保全电子证据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操作简单,程序简单,而且可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三)电子证据保全义务第三人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只靠法院、公证机关的保全以及电子档案的管理还不足以完成电子证据保全的任务,尤其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都存储了大量的电子
41、信息,法律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记录和保存信息的规定,能够为电子证据的收集提供重要帮助。【法律法规链接】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4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42、。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2、23条2.2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电子证据公证保全:通过公证的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和保管。目的在于以公证文书的形式将能够证明某个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固定化,以便厘清事实,确定责任,解决纠纷。我国目前公证机构开展的电子证据保全业务主要有:网页保全、电子邮件保全、手机短信保全等。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16年8月初正式上线“互联网+”与电子数据保管平台,用户不用再奔波到公证处,通过登录网页、下载手机APP等方式就能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存、
43、加密并储存至服务器,事后,用户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书、电子证据保管函等,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目前,平台已支持网页取证(静态)、版权保护、手机拍照、见证实录(动态网页、数据,如视频盗链、电子劳务纠纷)等方面的存证服务。2.3 移动公证第三方证据托管近年来,P2P行业以惊人的速度在中国大地上野蛮生长,以一度最热的创业题材“互联网在线理财服务”来看,由于准入门槛低,行业利润高,监管政策跟不上等原因,各类资本纷纷涌入,摇身一变,成为了躲在服务器背后的民间钱庄。整个业态良莠不齐,各种平台的跑路新闻层出不穷。而对于投资人来说,拥有的仅仅是高额的收益承诺和存在服务器上的虚拟投资数据(电子合同、交易记录、
44、投资内容)。虚拟投资数据主要由平台进行收集保管,而电子数据存在着可以被无痕篡改的脆弱性,一旦平台遭遇网络攻击、意外破坏、人为删除数据等情况,用户的投融资数据将消失殆尽,投资本金也可能血本无归。在P2P维权的实践中,一些黑平台以“系统恢复数据”等借口删除和篡改后台数据和交易流水,而现实中投资人基于信任和习惯很少会将电子数据等备份保存,在平台关闭的情况下,投资人甚至无法接触证据,导致维权时无法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从而导致败诉的结果。移动公证联合司法部门、公证处等,对投资人对证据管理的顾虑和实际维权困难,推出移动公证的第三方证据托管服务,为投资人在互联网P2P交易中取得更多合法有效的证据,能够有效解
45、决网络电子证据保全问题。投资人可通过移动公证平台所提供的各种取证手段,以一定的形式将电子数据加固并保存在所提供的平台数据库内及公证机构监督的公证数据库内,以便在厘清事实时使用。移动公证为用户提供了包括电话录音保全、现场录音保全、手机录像保全、手机拍照存证保全等多种电子证据保全形式,所有的证据保全方式均是自主的、无平台人工干预的、全天候24小时的,做到只要有网络覆盖的地方,就可以固定您的证据。而且整个固定过程将在移动公证平台给予记录,使取证过程得以还原,从而体现证据的完整性。投资人利用移动公证平台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固定方式,事先将各种极易更改且极易灭失的关键性数据或由其他证据形式转化而来的电子数据
46、,完整而又安全可靠地存储于移动公证平台,通过这种证据的固定、存储及使用,使相关的事实在日后得以明确,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预防纠纷的发生。必要时可通过移动公证平台申请公证或申请存证证明,并将该证据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例5】杭州安存科技公司通过在局端服务器上架设安全的电子数据保全系统,将电话、QQ等在局端服务器里面交互生成的数据交流的数据实时同步备份到第三方云端,而且备份的过程、传输的过程是经过国家密码局加密,公安部标准完整性鉴别,证明同步云端数据的时间同一性和原始完整性,以实现电子证据的存证满足法院审理案件证据规则要求。有一个案例是淘宝卖家好不容易开了个小店卖点小东西,但是发现
47、了有一个差评,他就打电话给买家,他问“这个东西不好吗?”“好”“但是为什么给差评?”“你懂的,你想让我去掉差评可以,给2000块钱”这时候卖家就恼火了,觉得这完全是欺诈勒索,就把这个情况反馈到店小二。但是这个差评师和卖家是通过QQ和电话,如果通过阿里旺旺就可以找到IP地址来取证。当时店小二反馈给公安,公安也没法解决,最后通过安存语录,主叫号码、被叫号码、通话内容,一出证,杭州市抓了6个人,从此以后恶意差评师销声匿迹。请分析:安存电子数据保全对于司法取证有什么好处?为什么需要通过安存这样的平台来进行证据保全?2.4 网络存证平台电子数据非常脆弱,高温高湿等都很容易改变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网络环境
48、是开放和共享的,很容易使很多人出于自身利益需求改变在互联网的电子数据,而且改了之后完全可以不留痕迹。电子数据是“0”和“1”代码,万一产生纠纷以后不利于到法庭上卷宗归纳和直观呈现。这些特点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所要求的相对固定、在法庭上能直观呈现并易于卷宗归档的证据规则要求相悖,这就要求数据生成和创建时,进行实时完整性备份,解决证据固化和保存;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采用公安部完整性鉴别、最高级别加密传输保护和分布式存储云存储隔离和安全防护保障,反应电子数据反映事实的真实性;建立专用的公正取证通道,以公证书的形式客观的呈现出来。基于阿里云计算的解决方案是:当你有取证需求时,可以在行为发生那一刻,轻松将数据上传并完成公证程序。加上国家密码局加密、公证机构专用网络通道、科学院标准时间戳、公安部完整性鉴别等技术手段,可确保数据在取得存储公证证据使用过程中不被篡改,并被无限期安全存储。存储在云端的数据,其私密性、安全性也比实物资料更为可靠。即使有人抢走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