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课件章节11.pptx

上传人(卖家):momomo 文档编号:4869947 上传时间:2023-01-20 格式:PPTX 页数:19 大小:2.09M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课件章节11.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课件章节11.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课件章节11.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课件章节11.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课件章节11.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和共同诉讼人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和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和代理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和代理人施某、顾某两位老师既是南京某大学法律系的老师,也是有多年从业经验的律师。据两位老师称,他们几乎每天都要去紫金山,紫金山成为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可是突然有一天他们发现紫金山竟然多了一个这样的“怪物”紫金山观景台,其整体结构为“框筒七层、地下二层”,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位于紫金山最高峰头陀岭。施某、顾某都难以忍受。回去翻阅了相关法规后,他们决定将批准这一项目的南京市规划局告上法庭。他们在诉状

2、中称,观景台的钢筋水泥建筑兀立于连绵起伏、绿意盎然的紫金山脉的最高处,极大地破坏了南京市民引以为荣并享誉海内外的紫金山自然景观,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凭票入园的游客的游兴。【问题思考】()行政诉讼原告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本案中施某、顾某是否作为适格的原告?()在我国是否存在“行政公益诉讼”。一、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一、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n行政诉讼参加人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n行政诉讼参与人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

3、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n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比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更大,前者包括了后者;行政诉讼参加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要次于行政诉讼参加人。二、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二、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n当事人是指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n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参加诉讼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n

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2)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消灭;(3)法人和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能力,自依法成立时开始,至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时消灭;(4)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自经主管机关许可或者批准成立时开始,至解散、撤销时消灭。n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2)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自年满18周岁时开始;

5、年满16周岁,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生 活的公民已具有诉讼行为能力。(3)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即从它们设立时开始,至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时终止。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n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经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当事

6、人有申请回避权,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当事人有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10)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判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11)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判,认为有错误的,有提出申诉的权利;(12)对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如果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义务,胜诉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n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4)原告有权申请法院裁定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15)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16)原告有权申请先行给付;(

7、17)被告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18)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权利。n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不得实施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五、诉讼代理人五、诉讼代理人n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的,称为“诉讼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n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8、)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一、行政诉讼原告一、行政诉讼原告(一)原告的概念与特征(一)原告的概念与特征n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n原告的法律特征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受法院的裁判拘束。n“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

9、的;()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n如果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由其近亲属作为原告继续进行诉讼。n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n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其诉讼行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n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继续诉讼;在合并的情况下,被合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仍具

10、有起诉权。二、行政诉讼被告二、行政诉讼被告(一)被告的概念与特征n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n原告的法律特征是:()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法院裁判拘束。(二)在特定案件中,原告必须确定适当的被告,其所提起的诉讼才有可能被法院受理n确定被告的原则和标准确定被告的原则和标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

11、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 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

12、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 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13、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10)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11)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

14、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 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12)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问题: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问题:()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

15、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三、共同诉讼人三、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n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n原告一方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的,称为“共同被告”。(二)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二)根据共同诉

16、讼成立的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1 1、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n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n必要共同诉讼的发生:()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决定中分别制裁,被制裁人均均不服而起诉的;()行政机关在同一决定中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负责人分别制裁,二者均不服而二者均不服而起诉的;()两个以上的共同被害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行政制裁而起诉的;()被制裁人和被加害人双方均不服行政机关的制裁决定而起诉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1

17、 1、普通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n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n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n普通共同诉讼的发生条件:()基于同类的行政行为,“同类”是指行政行为的性质相同或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相同;()受同一法院管辖;()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同意。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必要共同诉讼是因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而引起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者被告,他们之间因该行政行为而有着相互联系的或者共同的利害关系,法院

18、必须合并审理。普通共同诉讼是因行政机关的同类行政行为而引起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者被告,他们之间没有相互联系的或者共同的利害关系,当法院合并审理时,形成共同诉讼;当法院分开审理时,成为各个独立的案件,因而属于可分之诉。一、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n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n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n第三人的特征是:()与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

19、利害关系;()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n第三人基于与被诉行政行为的直接的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其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既不依附于原告,也不依附于被告。n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决定了其在诉讼中享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一、行政诉讼代理人一、行政诉讼代理人n根据诉讼代理人产生的不同基础,可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

20、理人和指定代理人。n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条件(1)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2)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3)诉讼必须进行。对于作为原告的公民而言,前两个条件可以具备,但对原告而言,“诉讼必须进行”是不存在的;对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而言,前两个条件是不可能的。(一)法定代理人(一)法定代理人n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n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n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亲权或者监护权而产生的,因而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居于与原告相类似的地位。(二)委托代理人(二)委托代理人n委

21、托代理是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诉讼代理,被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是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n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n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n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委托人授予的,其代理权限依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所确定的授权范围而定。委托人的授权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即只在委托书上证明代理人仅有权代为进行诉讼行为

22、;特别授权即载明委托代理人不仅有权代为进行诉讼行为,还可代为处分当事人的某些实体权利。n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行政相对人课后提升王某诉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纠纷案被告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于2004年5月17日向汪某颁发了第035552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认定坐落在雪松路中段、地丘号D44丁21、混合结构、位于第三层、面积为135.73平方米的一套房屋系私产,房屋所有权人为汪某;该证附记同时注明,房屋的建筑年代为2002年,产权来源系全额集资。原告王某不服被告为汪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于2009年12月8日向人民法

23、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王某诉称:汪甲与邓甲1958年结婚,两人于1962年生育长子汪乙,1970年生育次子汪某。1975年邓甲去世。1982年1月汪甲与邓乙结婚,并于1987年随邓乙定居鄢陵县陈花店乡黄庄村。诉权1985年汪乙与原告结婚。汪甲离开驻马店后,年幼的汪某随原告生活,成年后汪某到市纸箱厂上班。原告是驿城区顺河供销社职工。2001年单位集资建房,原告向单位申请购买集资房一套,并于2001年3月5日、2001年8月9日分别向单位缴纳集资款1万元和5万元。该房于2002年建成。当时由于汪某没有住房,原告便让汪某暂住该房。2009年4月11日,汪某因病死亡。2009年7月,两第三人向法院起诉,

24、要求继承汪某的房产。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判决位于雪松路中段顺河供销社家属院的属于原告所有的房产归两第三人所有。原告看到判决后惊悉汪某于2004年向被告申请办理了房产证,后经查该房产证为035552号。035552号房产证所载房产本系原告出资购买,让汪某暂住。但汪某生前却擅自向被告申请办证,被告对汪某提供的材料不加审查,不顾房产产权来源,违法为汪某办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0)驿行初字第06号行政判决书。行政相对人课后提升被告驻马店市房产管理局辩称:035552号房产证的办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申请人汪某提供的办证材料只负形式审查义务,因汪某当时提供的材料符合规定,所以才为汪某办证。被告2004年为汪某颁发房产证,但原告直至2009年11月份才提起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思考:思考:行政诉讼中应如何确定原告资格行政诉讼中应如何确定原告资格?诉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大学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课件章节11.pptx)为本站会员(momomo)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