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一第二十一章章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受案范围与管辖 重点问题1、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特殊地域管辖的类型。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2、不服行政强制的案件。3、不服行政许可的案件。4、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决定不服的案件。5、对行政机关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案件。6、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案件。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
2、案范围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案件。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1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
3、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9、依据“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2018年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第二,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第三,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第四,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
4、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第五,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第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将这类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是因为这类行为并没有构成一个行政行为,也不存在需要行政诉讼予以保护的权利、义务。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3、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4、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第
5、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三、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法律应用1、关于行政协议是否属于受案范围2、关于内部行政行为3、关于行政调查行为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5、管辖权恒定原则与移送管辖第二十二第二十二章章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参加人参加人 重点问题1、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2、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与类型。3、行政诉讼被告的类型。4、共同诉讼人的类型。5、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一、行政诉讼当事人1、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2、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行政诉讼代理人1、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2、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一、行政诉讼的原告1、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和类型。2、原告资格。3、原告资格的转移。4、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二、行政诉讼的被告1、被告的概念。2、被告的法定类型。第三节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一、共同诉讼人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第三节 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二、行政诉讼第三人1、第三人的概念。2、第三人的几种情形。法律应用1、“利害关系”的判断2、行政机关间的委托3、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4、行政诉讼当事人能力及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