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章第十章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法法State Territory学习目的: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领土法形成系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学习重点:学习重点:国家领土的构成、领土的取得与变更、领土主权及其限制、边界与边境制度、南极和北极。学习难点学习难点:传统国际法取得领土的方式与现代国际法变更领土的方式。教学要点教学要点国家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领土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领土是国家权力自由活动的天地国家领土对于国家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法的许多核心内容都与国家领土密切相关国家领土法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础法律部门之一概概 况况第一节 国家领土的概念与构成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2、第三节 领土主权及其限制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大大 纲纲第一节第一节 国家领土的概念与构成国家领土的概念与构成一、国家领土的概念一、国家领土的概念(一)定义(一)定义国家领土(state territory)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部分。(二)国家领土的重要性(二)国家领土的重要性第一,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第二,领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二、国家领土的构成二、国家领土的构成(一)领陆 国家疆界内的所有陆地,包括岛屿。(二)领水 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它包括内水和领海。(三)领陆和领水之下的底土(四)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0
3、2468101214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国家领土空间结构示意图图中文字黑体,14pt第二节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一、传统国际法取得领土的方式一、传统国际法取得领土的方式u先占(occupation):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其主权的行为。先占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即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以及实行有效的占领。u 时效(prescription):在现代国际法中以时效作为取得领土的方式,已失去其现实意义了。u添附(accretion):分为自然添附与人为添附u割让(cession):分为强制性领土转移与非强制性领土转移;许多国家的宪法对这种重大的国家行为都有限制性
4、的规定,如公民投票等。u征服(conquest):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从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有效的征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即占有的意思表示以及保持占有的能力。自从现代国际法废止战争以来,征服已不再是取得领土的合法方式了。二、现代国际法变更领土的方式二、现代国际法变更领土的方式(一)民族自决(一)民族自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外国奴役下的民族,具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与政治地位、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和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可以采取和平
5、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武装斗争来实现(二)全民公决(二)全民公决(referendumreferendum)又称公民投票,是指由当地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有关领土的归属。引起领土变更的全民公决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即合法与正当的理由、居民能够自由表达意思、应由联合国监督投票。三、领土争端及其解决三、领土争端及其解决(一)领土争端产生的原因(一)领土争端产生的原因 引发领土争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两国间边界线的位置或走向不明确,也可能是双方对边界条约中有关边界线的规定有不同的解释,或者由于边境被侵占、边界线被单方面移动等。(二)领土争端的解决方式(二)领土争端的解决方式1.通过双方谈判,签订边界条
6、约。2.提交仲裁或国际司法程序。第三节第三节 领土主权及其限制领土主权及其限制一、领土主权一、领土主权(一)定义(一)定义 领土主权(territorial sovereignty)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二)领土主权的内容(二)领土主权的内容第一,领土管辖权。第二,领土所有权。第三,领土完整不可侵犯。二、对领土主权的限制二、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领土主权并不是绝对的。根据一般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通常受到两种限制:u一般性限制,即对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如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领土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等;u另一种是特殊限制 1
7、.共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行使主权。2.租借:以平等自愿为前提,通过租界条约进行才合法。3.势力范围:既破坏了一国领土,也违反了国际原则。4.国际地役:分为积极地役与消极地役。第四节第四节 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和边境制度一、边界的形成与划分一、边界的形成与划分(一)边界的形成(一)边界的形成 边界又称国家边界(state boundary)或国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国家边界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情况:1.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根据双方历来行政管辖所及的范围而逐渐形成的传统边界线;2.是有关国家依条约划定的条约边界线。(二)边界的划分(二)边界的划分第一,自然划界法。自然划界法是指国家利用天然
8、地形,如河流、湖泊、山脉、沙漠和森林等为界,来划定边界线的方法。第二,几何学划界法。几何学划界法是指以两个固定点之间的直线作为国家的边界线的方法。第三,天文学划界法。天文学划界法是指以一定经纬度来确定国家边界的方法。二、边境制度二、边境制度三、中国的边界现状三、中国的边界现状 同我国接壤的陆上邻国有14个: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不丹、缅甸、老挝和越南。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12个邻国签订了边界条约,全部或基本解决了与这些国家的陆地边界问题。在海上与我国相邻或相向的国家有8个: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
9、越南。我国与邻国的陆界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特别是海域划界和岛屿归属面临复杂严峻的形势。第五节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南极和北极一、南极的法律地位一、南极的法律地位(一)南极条约出台的背景(一)南极条约出台的背景(二)(二)南极条约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第一,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第二,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第三,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第四,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第五,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三)南极条约体系(三)南极条约体系南极条约与1972年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8年南极矿物资源活动
10、管理公约和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等公约共同构成了“南极条约体系”。二、北极的法律地位二、北极的法律地位迄今为止,还没有国际协议对北极的法律地位问题加以规定。1973年,加拿大、丹麦、挪威、美国和苏联签订了保护北极熊协定。1990年,北极地区有关国家成立了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同年,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美国和苏联等8个国家共同签订了八国条约。该条约主要规定的是各国在北极的科学研究行为规范和环保责任,并没有对各国领土和资源的分配做出界定。1991年,北极国家首脑会议发表了保护北极环境宣言,并制定了北极环境保护战略。1996年9月,芬兰、瑞典、挪威、丹麦、冰岛、加拿大、美国和俄罗斯等8个北极沿岸国家,在加拿大渥太华成立了北极理事会。近些年来,我国多次派遣科研人员赴北极进行科学考察活动。思考题思考题1.各国之间应如何解决领土争端?2.试论领土的变更方式。3.什么是领土主权?它有哪些限制?4.试述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5.试论近年来北极地区的主权和资源争夺战的新动向 及中国的对策。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