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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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空气空间的概念:是指地球表面上空大气层以内,不包括外层空间的空间,是各国从事航空活动的区域。二、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签订前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的签订前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的5 5种理论:种理论:P29P29 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 认为空气和海洋一样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可以完全自由航行否认了国家对空气空间的任何主权和专属性权利。2.空气空间有条件自由论 承认国家的紫保全,也要求尊重国际社会的权利,但不承认国家有完全的主权原则上空气空间是自由开放的,但各国对其领空享有自保权。3.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 认为应借鉴海洋划分,将空气空间划分为领空、毗连区空域和公空 4.4.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

2、 主张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空域享有主权 这种理论源自罗马法谚: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土地的上空。5.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 国际共同管理 三、巴黎公约之后的理论 1.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即巴黎公约)从此,领空主权就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领空领空主权原则成为航空法的基础。(一战后)主权原则成为航空法的基础。(一战后)2.1944年芝加哥公约在世界世界范围内确立了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主权原则,形成了工人的国际法基本准则基本准则。一、领空的概念 领空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二、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民用航空的宪章

3、性文件宪章性文件,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强调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这一规定无论是对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都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体现了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领空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表现在领空完全和排他的主权表现在4 4方面:方面:1、国家对其领空享有所有权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建设国防,防御外侵。2、领空主权是管辖权属地管辖3、领空主权是管理权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规定。4、领空主权是支配权可以立法实施对领空的支配,控制、收益。一、五种自由(权利)的定义 1.第一种自由(权利)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不降落

4、而飞越他国或地区领土的权利。【领空飞越权】2.第二种自由(权利)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飞至另一国或地区途中,为非营运理由而降落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权利。【技术经停权】eg:维修、加油等,但绝不可以上下旅客、货物和邮件等做各种营运活动。3.第三种自由(权利)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其登记过载运旅客、货物和邮件至另一国家或地区的权利【目的地下客权】4.第四种自由(权利)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另一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返回其登记国或地区的权利。【目的地上客权】5.第五种自由(权利)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或地区以外的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其班机的起点与终点必须为其登记国或地区。【至第三国运输权/

5、中间点权/以远权】在上述五种航空自由的基础上又延伸出第六、七、八种航空自由(权利)的概念 6.第六种自由(权利)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且途中经其登记国或地区。【桥梁权】7.第七种自由(权利)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国或地区领域以外经营独立的航线,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运载客货的权利【基地权/安全第三国运输权】8.第八种自由(权利)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他国或地区领域内两地间运载客货的权利【国内运载权】二、航空管理体制芝加哥管理体制 1.美国代表提出“航空自由”主张 所有缔约国都开放自己的领空,不限制运力,管理运价,自由竞争,从而一揽子多边解决同行世界各国的问题。

6、(别有目的、未被通过)2.英国代表提出“航空秩序论”主张对国际航空运输实行管理和限制。获得大多数国家支持,形成了在主权原则指导下双边或多边地对民用航空获得进行管理的体制,这一体制被称为芝加哥管理体制。为后来国家间通航谈判奠定了理论基础。3.为了平衡,也为了照顾美国等国家不同程度的对“航空自由”的需求,芝加哥会议还另外拟订了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该协定的各国可以在多边基础上交换第一、第二中航空自由或权利,所以该协议也称“两种自由协定”4.1945年各航空公司代表在哈瓦那集会,召开“国际航空运输经营人会议”,成立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它主要为解决国际通航的商业权利问

7、题,主要活动:统一协调、多边制定航空运价的机制。5.1946年,英美两国签订了著名的百慕大协定P41,主要规定了两国通航的航线、运力管理、运价等事宜。此协议中,美国同意美国的航空公司纳入“国际航协”统一运价的轨道。意义:之后,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按百慕大协定模式签订航空运输协定。6.总结:总结:现今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在1944年芝加哥公约原则指导下,由几千个双边协定形成的网络构成的双边体制。这种航空管理体制的中心是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根据公约建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其组织结构是:国际民用航空 协调国际航空运输政策;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协调航空运价;各国政府间通过双边谈判

8、 相互给予航空运输运营权利。三、飞行自由与航空运输权 1.为解决商业性的民航客货运输权等问题,与会国缔结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等几项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协定。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主张的航空自由基本未被采纳 3.根据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的五种“空中自由”是通过双边政府协议或多边政府协议来体现的航空运输业务的准入权P42 把第一、第二种“自由”或权利乘坐“过境权”,或非商业性运输权;把第三、第四、第五种“自由”或权利称作“营运权”、业务权或商业运输权。作业:1.五种自由(权利)的是指什么?(背诵)2.领空的含义3.现今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是什么?课前:空域

9、同国家的领土、海洋一样,也是国家的重要资源。空域是一种可以反复无限使用、不需再生的自然资源。为保证飞行安全,促使空中交通有秩序地运行,必须进行空域管理。如何进行空域管理呢?我们民航法主要通过空域划分和空域规划,将空域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域后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现在,我们开始来学习空域管理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一、空域管理的原则及主要内容(一)空域管理的原则 1.主权性原则 主要是指空域管理代表各国主权,不容侵犯,具有排他性。2.安全性原则 主要是指在有效的空域管理体系下,确保航空器空中飞行安全,具有绝对性。3.经济性原则 主要是指在确保飞行安全性基础上,科学地对空域实施管理,保证航空

10、器沿最佳飞行路线,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飞行活动,具有效益性。目前我国空域是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的需要,同时考虑公众的利益进行统一规划的。(二)空域管理的主要内容 空域管理的目的是以最有效的管制手段或方法,充分发挥、协调和满足空域用户各方利益增大空中交通量的同时极大地减少空中交通烟雾,确保飞行安全。空域管理的主要内容可分为:空域划分和空域规划。1.空域划分 1)包括飞行高度层规定和各种空中交通服务区域划分。【目的:不同的飞行高度层是为了防止飞机在飞行中相撞】2)按照统一管制和分区责任现结合的原则,我国空域分为若干飞行情报区和飞行管制区,并建立相应的机构进行管理,要求飞机沿规定的路线在规定的区域内飞

11、行。3)划定特殊空域,进行相应管理,包括:禁航区、限制区、危险区和防空识别区 2.空域规划 是指对某一给定空域,通过对未来空中交通量需求的预测,根据空中交通流的流向、大小与分布,对其按高度方向和区域方位进行设计和规划,并加以实施和修正的全过程。进行空域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增大空中交通容量,理顺空中交通秩序;有效地利用空域资源;减轻空中交通管制员工作负荷;提高飞行安全水平。(三)特殊空域是指国家某些单位为了政治、军事或科学试验的需要,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划设的一定空域。(一般是限制或禁止相关的航空活动)1.禁航区 是指由于国家安全原因,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为禁止航空器飞行而划定的空域,分为

12、永久性禁航区和临时性禁航区两种。一般划在政治经济中心、工业基地、军事要地和港口等重要的地区或海区上空。航图上用航图上用P标标注。注。2.限制区 指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在时间上或高度上为限制航空器飞行而划定的区域。一般指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划设的空间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此类空域在航图上用R标注。【这些区域划定的范围都能确保飞行员可避开这些区域而不致于发生冲突】3.危险区 是为指明在规定时间内,存在对飞行有危险活动而划定的空域。(可以在主权明确地区,也可以在主权不明确地区)一般位于机场、航路、航线附近的对空射击场或者发射

13、场等,根据其射向、射高、范围,划设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在规定时限内,禁止无关航空器飞入。航图上用D标注。4.防空识别区(空防识别区)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最早设立防空识别区的国家是美国。注意:防空识别区建立是否合法,在国际上是有争议的。但在实践中,和平时期建立的永久性防空识别区并未引起异议,因为它能有效的将来犯飞机在进入领空前予以识别。二、空中交通管制法律制度(一)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含义 1.是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派空中交通管制员,通过无线电、雷达及自动化系统(计算机系统),对航空器的活动进行管制提供

14、的一种特殊专业服务。2.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空中交通管制的任务有一下三方面:一是防止航空器在空中相撞;二是防止机场区域内的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三是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畅通,保证飞行安全和提高飞行效率。(二)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1.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主体是指具备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资格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单位和人员。2.我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主要包括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进近管制室、区域管制室、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和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总调度室。3.各国空中交通管制责任制度的规定要点P51三、飞行管理法律制度 1.在世界范围内统一的

15、空中交通规则是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 2.我国统一的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3.我国现行的飞行基本规则:P52四、国际空中航行(一)国际空中航行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1.领空主权原则 即外国航空器进入一国领空须经改过允许,并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2.国际空中航行应遵守的具体规则P53 3.航空器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的自由 领空主权延伸至领海,保证了排除外部势力利用空气空间的权利,但不延至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公海自由是公海制度的法律基础。公海自由包括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但有关国家防空识别区的建立,使得在实践中,虽然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但也不是完全自由的。SUM: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特殊的海域,航空器在飞越沿海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覆水域上空是,有自由飞越的权利,但应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4.航空器额“过境通过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虽属国家主权管辖的海域,但国家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上空的空气空间行使的并不是“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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