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五章金融法第十五章金融法第一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节中央银行法第三节商业银行法第四节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第五节票据法了解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主体及其监管原则;中央银行的性质、业务范围及其组织机构;商业银行的性质及金融范围;外汇管理的内容;票据的类型及其特征;理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设立及其经常性的监督管理;中央银行的金融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本票及支票的特殊规则;掌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措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其监管;汇票的主要票据行为。能应用票据法的基本理论在经济生活中正确运用票据;能处理票据行为过程中违反票据法的事实。第一节银行业监督
2、管理法第一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常性监督管理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银行业监督管理(见图15-1)。图15-1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内容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立法模式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立法模式就银行业监管模式而言,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为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共同监管,如美国和德国。美国银行监管机构由两层次组成:即各州的银行监管机构;联邦一级的三个主要监管机构。德国采取货币政策执行和银行监管相分离的模式,其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主要负责国家货币政
3、策的制定与执行,联邦金融市场监管局则统一行使对银行、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服务公司的监管职责。其二是设立专门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如英国、日本。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包括三个方面:(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批准;(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的审查;(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的审查。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常性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常性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常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见图15-2)。图15-2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
4、常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见图15-3)。图15-3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第二节中央银行法第二节中央银行法一、中央银行概述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四、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一、中央银行概述一、中央银行概述(一)中央银行的性质中央银行,是指代表国家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并从事有关金融业务活动的特殊金融机构(见图15-4)。图15-4 中央银行的性质(二)职责范围(二)职责范围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就总体而言包括两个部分:(1)依法从事
5、金融业务活动;(2)履行一定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那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那些?(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 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三)组织机构(三)组织机构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三部分(见图15-5)。图15-5 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务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管理金融业的特殊金融机构,其业务与商业
6、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1)不以营利为目的;(2)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一)主要业务内容(一)主要业务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法定主要业务内容,如表15-1所示。表15-1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业务内容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经理国库政府的财政收支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财政存款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不付利息代理经营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银行间清算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
7、务(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活动收到一定的限制(见图15-6)。图15-6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一)财务预算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制度(见图15-7)。图15-7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制度(二)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二)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
8、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四、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四、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直接的检查监督;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信息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权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权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权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已经发生了变化,即中国人民银行只是行使与执行货币政策相关的监督管理权,金融业宏观监督管理权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第三节商业银行法第三节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概述三、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二、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一、商业银行概述一、商业银行概述(一)商业银行及其行业经营范围1.商业
9、银行的性质商业银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2.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由三部分组成:(1)传统的国家四大专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2)新兴的商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3)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二)商业银行的设立(二)商业
10、银行的设立1.设立的条件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见图15-8)。图15-8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二)商业银行的设立(二)商业银行的设立2.设立的程序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见图15-9)。图15-9 商业
11、银行的设立程序设立商业银行应提交的具体文件有哪些?设立商业银行应提交的具体文件有哪些?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章程草案;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1.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
12、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法定程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见图15-10)。图15-10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四)商业银行的变更(四)商业银行的变更商业银行变更的内容及程序,如表15-2所示。表15-2 商业银行的变更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变更事项变更名称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额5%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13、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五)商业银行的终止(五)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见图15-11)。图15-11 商业银行的终止二、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二、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二、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正常的业务范围,如表15-3所示。表15-3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业务类别存款业务个人储蓄存款单位存款贷款业务其他主要业务结算类业务债券类业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金融风险的防范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金融风险的防范商业银行贷款,
14、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三、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三、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一)自身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约束,以维护客户的利益及整个金融秩序。(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15、机构的检查监督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三)中央银行的检查监督(三)中央银行的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四)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四)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2005年,某市新成立了一家城市信用合作商业银行 A。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如下业务,试结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这些业务是否合法作出判断。(1)购买政府债券500万元人民币;(2)向该市兴隆
16、超市投资100万人民币;(3)某周四,该银行组织政治学习,为保证学习效果,经领导同意,决定停止营业半天,遂关门并在门上贴出“因政治学习,暂停营业半天”的告示,以方便客户;(4)银行信贷员甲被信贷部主任强令向一公司贷款,甲迫于自身在公司内的发展而同意,结果造成其中的1000万元贷款没有收回。分析:分析: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的规定,(1)符合规定;(2)该业务不合法,商业银行不允许向企业进行投资。(3)该行为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4)该业务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第四节
17、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第四节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一、外汇和外汇管理概述二、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外汇和外汇管理概述一、外汇和外汇管理概述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外汇管理是一国政府为了稳定本国货币,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本国的经济实力,通过法令对外汇买卖、收支、结算、外汇汇率以及外汇资金来源和利用进行干预和控制,也称外汇管制。二、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二、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包括:(1)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2)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外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3)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
18、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4)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甲公司的外汇收入该如何处理?甲公司的外汇收入该如何处理?甲公司主要从事外贸业务,2004年10月,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获得出口收入 230 万美元,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甲公司该如何处理这些外汇收入?分析:分析:甲公司的从事的贸易收入属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范畴。甲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的金融机构。(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见图15-13)。图
19、15-13 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见图15-14)。图15-14 货币与汇率机制第五节票据法第五节票据法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三、本票二、汇票四、支票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
20、人的一种有价证券。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的特征,如表15-4所示。表15-4 票据的特征票据性质具 体 内 容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也必须严格遵循票据法的规定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仅以票据法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文义证券票据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完全地、严格地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得离开票据上的记载文字,以其他事实或因素来解释或确定流通证券票据灵活简便二、汇票二、汇票(一)汇票概述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
21、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委付证券,包括三方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一)汇票概述(一)汇票概述汇票的分类(见图15-15)。图15-15 汇票的分类(一)汇票概述(一)汇票概述汇票的记载事项,如表15-5所示。表15-5 汇票的记载事项记载事项含义具体内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时必须在汇票上进行记载,如有欠缺,汇票无效的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时应当予以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二)出票(二)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
22、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将作成的票据交付收款人。(二)出票(二)出票(二)出票(二)出票出票人在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见图15-16)。图15-16 出票的效力关于法人及单位的签章的规定是什么?关于法人及单位的签章的规定是什么?法人及单位签章,要求必须加盖法人及单位的印章,同时再由法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进行签章。一般说来,如果票据上签章不规范,只有法人或者单位的印章,而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时,则票据签章无效,签盖该印章的单位或者法人无须承担票据责任;反之,无法人或者单位的印章,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则成立有效的
23、票据签章,不过这时成立的有效签章仅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个人签章,由其个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应由该法人或者单位承担票据责任。(三)背书(三)背书持票人在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应作成记名背书的形式并按照规定记载在汇票的背面和粘单上(见图15-17)。图15-17 背书的形式(三)背书(三)背书背书的记载事项,如表15-6所示。表15-6 背书的记载事项记载事项记载事项具体内容具体内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不得记载事项附条件背书 ;部分背书
24、禁止背书的记载汇票当事人可以在汇票上作出禁止背书的约定,以阻止汇票的无限制流通禁止背书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否则,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一般背书的效力有哪些?一般背书的效力有哪些?(1)权利转移效力,背书人在完成背书后,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就全部转移给被背书人;(2)资格授予效力,被背书人只要持有背书连续的票据,就推定为具有行使票据上权利的资格,同时付款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就可以免责;(3)权利担保效力,背书人完成背书后,就对其后手被背书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四)承兑(四)承兑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其他汇票都必须提示承兑。付款人对
25、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五)保证(五)保证票据保证提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五)保证(五)保证(五)保证(五)保证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如表15-7所示。表15-7 汇票保证的记载事项记载事项记载事项具体内容具体内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的;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不得记载事项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的效力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的权利(五)保证(五)保证票据保证的特点(见图1
26、5-18)。图15-18 票据保证的特点(六)付款(六)付款付款,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并收回票据,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它不属于票据行为,在程序上包括提示与支付。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见图15-19)。图15-19 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六)付款(六)付款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在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见图15-20)。图15-20 付款时的审查义务(七)追索权(七)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七)追索权(七)追索权(七)追索权(七)追
27、索权在追索法律关系中,追索权人包括最后的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共同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具有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为维护被追索人的合法权益,票据法规定了追索权人的追索通知义务。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三、本票三、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并限于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票据法总则中的内容,汇票中关于出票、背书、保证、付款、追索权等有关规定,除法律有明确规
28、定的以外,都适用于本票。三、本票三、本票本票的记载事项,如表15-8所示:表15-8 本票的记载事项记载事项记载事项具体内容具体内容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应记载事项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四、支票四、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四、支票四、支票支票的记载事项,如表15-9所示。表15-9 支票的记
29、载事项记载事项记载事项具体内容具体内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不得记载事项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四、支票四、支票按支付方式的不同,支票可以分为现金支票与转帐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1.背书的相对应记载事项为()。A.背书人的签章B.背书日期C.被背书人的名称D.背书的原因2.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A.1个月B.2个月 C.3个月D.10天3.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A.6个月B.3个月 C.2个月D.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