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编)章节2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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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第二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第四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2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四、确立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问题的探讨3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4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n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相比,区别主要表现在:1.审理的对象不同。2.提起的主体不同。3

2、.提起的条件不同。4.有无提起的期限要求不同。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6.适用刑罚有无加刑限制不同。5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障(二)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三)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6四、确立禁止双重危险规则问题的探讨n我国审判监督程序正面临改革,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结合中国国情引进和确立禁止双重危险规则。n禁止双重危险规则是指国家不得对任何人就同一行为进行再次追究和惩罚。它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基本规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则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且适用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n我国应当

3、在确立禁止双重危险的前提下,也允许有例外模式。7第二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 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三、对申诉的受理和审查处理8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n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指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而提出有关证据及其资料等的渠道、来源。n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这些材料来源主要有: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3.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4.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9二、申诉的法律效

4、力和申诉的理由n当事人等提出申诉,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n申诉的理由。10三、对申诉的受理和审查处理n对申诉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经对申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重新审判条件而决定立案复查的活动。n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无论是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还是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或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处理,都应当建立申诉卷。11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12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13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一)原判在认定事

5、实上的错误 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包括事实不清和证据不确实、充分两个方面。(二)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n首先是指适用实体法即刑法的错误。n其次是适用程序法即刑事诉讼法的错误,主要是指原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14第四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一、重新审判的方式二、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三、重新审判案件的审理期限四、重新审判后的处理15一、重新审判的方式n审判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法和形式。n根据法律规定,审判方式有两种:1.开庭审理2.不开庭审理16二、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n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n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

6、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n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17三、重新审判案件的审理期限n新审判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从确定对生效裁判重新审判开始到审理终结之间所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n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18四、重新审判后的处理n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7、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9第二十三章执行 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20第一节概述一、执行的概念和特点二、执行的意义三、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种类四、执行的机关21一、执行的概念和特点n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

8、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n执行程序的特点。22二、执行的意义n正确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在执行中被改造成为弃恶从善、自食其力、不再危害社会并可以重返社会的新人,以体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起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n正确执行生效裁判,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3二、执行的意义n正确执行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判,使在押被告人及时获得释放,恢复人身自由,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n正确执行生效裁判,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以实际案例教育公民自

9、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同时震慑和警告那些正在犯罪、预备犯罪及社会不稳定分子,使之不敢以身试法,从而起到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24三、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种类n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下列几种: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和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和裁定。25四、执行的机关n执行的机关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别:1.交付执行的机关。2.执行机关。3.执行的监督机关。26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

10、执行程序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三、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四、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五、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27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n刑事诉讼法对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作了严格、周密的规定,其内容包括:1.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2.执行死刑的机关及期限3.死刑执行的监督4.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及其工作5.死刑罪犯同近亲属会见6.执行死刑的方法和场所7.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8.执行死刑后的处理28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n死刑缓期二年判决的执行n无

11、期徒刑判决的执行n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n拘役判决判决的执行29三、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n缓刑是指对具备法定条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刑罚,若其在暂缓执行期间未犯新罪,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n有期徒刑缓刑的执行n拘役缓刑的执行30四、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n管制是指对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实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是独立的刑种,为我国所独创。n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31五、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n财产部分判决包括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部分。n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公

12、民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根据法律规定,罚金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n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依法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对于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32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n无罪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追究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决定。n免除刑事处罚判决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确认被告人有罪但因具有法定免除刑罚情形而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n如果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罚判决,在其未发生效力以前,就应当立即释放已被羁押的被告人。33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一、死刑执行

13、的变更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三、暂予监外执行四、减刑和假释五、对新罪、漏罪的追究程序六、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34一、死刑执行的变更n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n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35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n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14、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n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6三、暂予监外执行n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n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n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n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和执行的机关及其程序37四、减刑和假释(一)减刑n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二)假释n假释

15、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三)对减刑、假释的审理及其期限(四)对假释裁定的执行及处理38五、对新罪、漏罪的追究程序n新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实施了触犯刑律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n漏罪是指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尚未被判决的罪行。n对于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无论是又犯新罪还是发现有漏罪,都应当依法予以追究。39六、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40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一、对执行死刑的监

16、督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三、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四、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41一、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3日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42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43三、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44四、对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刑罚的监督,主要包括如下内容:n对交付执行的裁判进行监督。n对执行机关的收押、执行和监督考察等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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