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要有一法四规章,即: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主要内容介绍 安监总局51号令)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1、职业卫生“三同时”适用范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二、四条)2、职业卫生三同时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并进行(第四条)3、三类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第六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组织竣工验收;职
2、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4、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由有资质单位承担。(第九条)5、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查要求仅形式审查(第十三条)6、预评价报告审核要求,合法性审核(第十三条)7、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变更。选址、规模、工艺、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的(第十四条)8、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要求(第十六条、第二十条)9、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备案,仅合法性审查;竣工验收批复,合法性审查并进行现场验收。分批建设的,应分批做“三同时”。(第三十二条)10、法律责任:(1)未开展三同时任何一项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
3、0-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2)未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进行试运行的,处3万以下罚款;(3)三同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5千-3万罚款。(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1、机构设置职责(第8条、第九条)2、职业卫生培训职责(第9条、10条)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11条)4、作业场所的基本要求(第12条)5、职业病防护用品制度(第16条)6、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第19条)7、检测评价制度(第20条)8、职业危害因素警示告知制度(第15、23、24条)9、合同保障制度(第29条)10、职业健康检查及档案管理制度(30、31)11、事故管
4、理制度(第35、36)(二)监管内容 1、重点监管内容(第39条)(三)法律责任 1、直接处罚规定(第48、50、52、53、54、55条)主要包括:作业场所未区分、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未培训,未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未按规定日常监测、合同未告知、未体检、为提供健康档案、设备材料无警示说明、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2、责令改正后再处罚规定(第49、51条)1、分级申报(中央、省属及所属用人单位向市安监局申报,其他向区县安监局申报,第4条)2、申报情况有变,应变更申报内容(第8条)3、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未及时如实申报的,处5-10万元;未及时变更的,处5000-3万元。1、职业健康监护范围:指劳
5、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体检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第三条)2、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提供,体检需在有资质医院进行(第八条、第九条)3、上岗体检范围(第11条)新工人、由特殊健康要求的人员 4、在岗期间体检要求(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第13条)5、应急体检要求(第十四条)6、离岗体检要求(第15条,调动岗位的人员)7、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第16条)8、体检后防护措施(第17条)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第19条)10、无偿如实提供档案给劳动者(第20条)11、执法重点内容(第22条)12、法律责任:可以直接处罚的条款(第26、27、29、30条)逾期不改正后处罚的条款(第28条,未安排职业病人诊断、更改职业健康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