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协议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发起人:1、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2、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第一条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 有限公司。第二条 本公司的住所: 。第三条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第二章注册资本第六条 新设公司注
2、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RMB ),协议各方于 年 月 日出资。其中: 发起人 出资额为 元整(RMB ),以 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发起人 出资额为 元整(RMB ),以 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第七条 协议各方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须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协议各方均承诺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项下的资产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第三者权益,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第八条 协议各方一致同
3、意由 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负责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第九条 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费用由新设公司承担。若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由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十条协议各方的权利:(一)协议各方按投入新设公司的出资额占新设公司实缴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二)协议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设公司新增资本时,协议各方可以优先认缴出资。(三)协议各方可依法转让其在新设公司的出资。(四)如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协议各方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五)协议各方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
4、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新设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协议各方义务(一)协议各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二)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新设公司承担责任。协议各方在新设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三)新设公司发给协议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协议各方责任(一)在新设公司续存期间,协议各方不得与其它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机构、个人进行相关合作,不得从事与新设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业务。(二)协议各方如违反本协议,
5、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 %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支付违约金。协议各方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 %向其他出资人支付违约金。(三)协议各方在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 组成,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会的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 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考虑是否需设立董事会还是执行董事即可)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
6、 方推荐 监事,由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考虑是否需设立监事会)第五章协议各方的声明和保证第十六条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一)协议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二)协议各方投入新设公司的资金,均为协议各方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三)协议各方向新设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第六章新设公司未能设立情形第十七条 新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一)新设公司未获得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二)协议各方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三)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
7、设立的;(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第十八条 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的,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第七章保密责任第十九条 协议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本处所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在合作中所涉及的、提供的、签署的全部资料、信息,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新信息、新文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协议各方承诺不得因自身原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使对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并确保不会将该信息用于执行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8、。第二十条 本保密条款的效力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第八章本协议的解除第二十一条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协议各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三)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章争议的解决第
9、二十三条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协议各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章协议的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协议各方在 签署。第十二章其 他第二十六条 新设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新设公司章程(附件一)另行予以规定,协议各方同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要求协议各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用中文书写,并用专人递送、信函或传真发至其他方在本协议首部所列地址,协议各方地址如有改变,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仍以变更前的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一
10、方按照本条款确定的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的送达。第二十八条 若根据任何法律法规,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只要本协议筹划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未受到对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严重不利影响,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仍应保持其全部效力。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新设公司的设立工作。(以下为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签署页,无正文)发起人(章): 发起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年 月 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使用说明一、股东可以参照本公司章程制定章程,并
11、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删减或变更相关内容,但章程中必须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三、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经营范围条款中应当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四、股东会职权、董事会及经理的职权,可由股东自行确定补充内容。
12、五、依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一名;可不设监事会,设监事。股东可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依照公司法,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依照公司法,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六、请注意参考批注并删掉批注。请注意删除不适用的内容(比如,不设董事会的公司,请删掉董事会的相关表述;设董事会的公司,请删掉执行董事的相关表述)。七、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八、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九、工商局有特别规定的请遵循其特别规定,但本章程文件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
13、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合计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
14、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
15、决权。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
16、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注: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注: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此条应改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
17、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18、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
19、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此条应改为: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
20、,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
21、此条删除)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由股东自行确定)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22、,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
2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三章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第四章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七章劳动管理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九章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
24、第十章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第十一章合同生效及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_公司和_国(或地区)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地点)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的各方为:中国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_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市_路_号。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国籍_。_国(或地区)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国籍_。(注:若有两个以上合作者,依次称丙、丁方)第三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同意在_建立合作经营的_有限责任公
25、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第四条合作公司的名称为_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外文名称为_。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市_路_号。第五条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六条合作公司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建筑物等合作条件;乙方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合作条件。各方不折算投资比例,按各自向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确定利润分享办法,并各自承担风险。合作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独立经营,统一核算。合作期限届满,公司的财产不作价归甲方所有。(注: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明)第七条甲、乙方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
26、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八条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_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明)第九条生产经营规模如下:(一)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_。(二)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_。产品品种将发展_。(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十条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合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合作期限。但必须在合作期满6个月前,向_提出申
27、请批准。第十一条合作公司的产品,大部分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或全部外销)。其中:(一)向外销售_。(二)对内销售_。(注:销售办法灵活多样,可由公司或乙方负责向外销售;也可由公司与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代销;对内销售部分可由公司或甲方经销。)第十二条合作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和_有关税收的规定交纳各种税款。第十三条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应向设在_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办法、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决定。第二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四条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第十五条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元。第十六条甲、乙方分
28、别提供如下合作条件:甲方:提供总面积为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其中:厂房(上盖)面积_平方米;商场(上盖)面积_平方米;维修部(上盖)面积_平方米;其他用地_平方米。乙方:投资总额为_元,其中:现金_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_元(详见附表);工业产权_元;其他_元。第十七条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天内办完用地手续,交付合作公司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天内交付合作公司装修;维修部 (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乙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公司在_的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_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_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
29、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_,用途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注:应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十八条乙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公司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_天内运至_目的地。(注:乙方以工业产权作为投资时,甲、乙方必须另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章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第十九条甲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一)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的申请批准、向有关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二)依照_省(市)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三)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四)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
30、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五)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六)协助合作公司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七)协助合作公司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八)协助合作公司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九)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第二十条乙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一)依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机械设备等运至_目的地:(二)办理合作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
31、人员;(四)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五)如乙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六)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四章利润分配和偿还乙方投资第二十一条合作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使用和分配:(一)提取_作为合作公司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发展基金;(二)以_偿还乙方的投资,预计_年还清乙方的全部投资。(注:根据双方的约定具体写)(三)其余部分按甲方_,乙方_分配。第五章董事会第二十二条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章程
32、的制定和修改;决定公司转让、合并、停业和解散;决定公司经营决策、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工资和制定职工奖惩办法等一切重大事宜。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由董事_名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名,乙方委派_名。董事会董事长由_方委派,副董事长_名,由_方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3年,经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第二十六条召开董事会须有23以上的董事
33、出席方有效。董事不能出席时,可以出具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举行表决。第二十七条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理。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八条合作公司设经理部,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理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_人。总经理由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方推荐_人,另一方推荐_人,均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年。第二十九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三十条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半年向董事会作一次财务结算报告。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
34、失职行为时,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解聘,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第七章劳动管理第三十二条合作公司员工的招聘、解雇或辞退一律实行合同制。员工的聘请由公司做出计划,报_市劳动局核准后,由公司自行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第三十三条合作公司员工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经董事会制定施行方案,由公司、公司工会与员工集体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按合同的规定执行。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三十四条合作公司设总会计师和总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公司的会计工作;厂部、商场和维修服务部分别建立帐目,每个部门分别设会计师和出纳员各一人,负责各个部门的财务
35、会计工作。前款所列会计和出纳员的人选,均由甲、乙方协商推荐,董事会聘请。第三十五条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_有关规定,结合本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_市财政局和税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合作公司设审计师一人,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请。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并向董事会报告。第九章合同的修改、补充、变更与解除第三十七条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或补充,必须经甲、乙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_市人民政府批准方能生效。第三十八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本合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因公司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经合作公司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
36、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第十章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仍应赔偿履约一方的经济损失。第四十条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合作条件时,以逾期的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_元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注:或按出资额的百分比计算),如逾期_个月仍未提供,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终
37、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四十一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四十二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甲、乙方在合同生效后_天内相互提供履约的银行担保书。第四十三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_。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四十五条合作期间,由于地震、台风、水灾、
38、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十一章合同生效及其他第四十六条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均需经_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七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所订立的合作公司章
39、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属文件。第四十八条本合同用中文和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解释有矛盾时,以中文本为准。第四十九条合作公司对甲、乙双方或甲、乙双方互送通知的方法,如果采用电报或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发出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的甲、乙双方的法定地址,即为甲、乙方的收件地址。第五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甲、乙方各_份,合作公司一份,报_份,具有同等效力;副本_份,分报有关机关。第五十一条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签字。甲方:_公司乙方:_公司(加盖公章)(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_(签字)法定代表人:_(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