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客运记录的编写范围 1、列车编写客运记录的范围 (1)卧铺发售重号,列车应尽量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 客运记录后交旅客,由到站退还卧铺票价,不收退票费。 (2)因承运人责任使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 列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低于原票等级时,列车应退 还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在列车上发生此情况时应编制客运记录。 (3)发生车票误售、误购,应退还票价时,列车应编制客运记录后交旅客,作 为乘车至正当到站要求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 (4)旅客误乘列车或坐过了站,列车交前方停车站免费送回时。 (5)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购票或补票后又找到原
2、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 后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 (6) 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 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编制客运记录交县、 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时。 (7)在列车上,旅客因病不能继续旅行,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中途有医疗 条件的车站转送医院治疗时。 (8)铁路责任致使旅客在中途站办理退票,退还票价差额时。 (9)发现旅客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乘车,移交最近前方停 车站或有关车站处理时。 (10)旅客携带品超过规定范围(危险品除外),无钱或拒绝补交运费,移交旅 客到站或换车站处理时。 (11) 向
3、查找站或列车终到站转送旅客遗失品,与车站办理遗失物品交接手续时。 (12)旅客在列车内因病死亡,移交县、市所在地或较大车站处理时。 (13)列车内发现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患者,移交到站或换车站时。 (14)意外伤害(包括区间坠车)招致旅客伤亡,移交有关车站处理时。 (15)发现违章使用铁路职工乘车证,上报路局收入部门处理时。 (16)列车接到行、包托运人在发站取消托运要求,将行、包运回发站时。 (17)列车接到发站行李、包裹变更运输(包括行李误运)电报时,应编制客运 记录,连同行李、包裹和运输报单,交前方营业站或运至新到站(需中转时,移 交前方中转站继续运送) ;旅客在列车上要求变更时,同样办理。
4、 (18)列车上发现装载的行李、 包裹品名不符, 或实际重量与票面记载的重量不 符,移交到站或前方停车站处理时。 (19)列车对已装运的无票运输行李、包裹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时。 (20)列车内发现旅客因误购、 误售车票而误运行李时, 如其托运的行李在本列 车装运,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营业站或中转站向正当到站转运时。 (21)行李、包裹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移交到站处理时。 (22)其他应与车站办理的交接事项。 2、车站编写客运记录的范围 (1)发生误售、误购车票需退还票价的,在中途站、原票到站发现时。 (2)将旅客遗失物品向查找站转送时。 (3)旅客在车站发生意外伤害时。 (4)车站向
5、铁路局收入部门寄送因违章乘车所查扣的铁路乘车票证时。 (5)行李、包裹票货分离,需转送行李、包裹或票据时。 (6)行李、包裹票货分离,部分按时到达交付,部分逾期时。 (7)行李、包裹装运后,旅客或托运人在发站提出要求运回发站、取消托运时。 (8)行包所在站接到行包变更运输的电报,转运行包时。 (9)车站发现伪报品名的行李、包裹损坏其他行李、包裹时。 (10)在中途站(中转站)、原票到站处理因误售、误购车票而误运的行李时。 (11)线路中断,列车停止运行后,鲜活包裹在途中被阻,托运人要求被阻站处 理时。 (12)在发站或中途站,行李、包裹发生事故或需要说明物品现状时。 (13)行李未到,办理转运手续后逾期到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