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课程安排课程安排 参考书目:参考书目: 德罗森贝克等: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中国法制出版社版社20072007版版 日新堂幸司: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82008年版年版 日中村英郎: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律出版,法律出版社社20012001年版年版 陈荣宗、林庆苗: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第八版)民事诉讼法(第八版) (上(上中下)中下) ,三民书局,三民书局20132013年年 杨建华:杨建华:民事诉讼要论民事诉讼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013年
2、年版版 配套法条:配套法条: 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暨相关司法解释、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暨相关司法解释、台湾地区民诉法典民诉法典 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草案)、合同法、物权法、侵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草案)、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公司法,暨民通意见、合同法物权责任法、婚姻法、公司法,暨民通意见、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相关司法解释。权法公司法等相关司法解释。 教材教材: : 江伟江伟 肖建国主编:肖建国主编: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7 7版)中国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2015版版 授课方式:讲授为主授课方式:讲授为主 考试方式:闭卷考试方式:闭卷+
3、+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授课计划授课计划 (按照教材章节)(按照教材章节) 第第1 1章(章(3 3学时)学时) 第第1111、1515章(章(3 3学时)学时) 第第2 2章(章(3 3学时)学时) 第第1414、1616章(章(3 3学时)学时) 第第3 3章(章(3 3学时)学时) 第第1717章(章(3 3学时)学时) 第第4 4章(不讲)章(不讲) 第第1818章(章(3 3学时)学时) 第第5-65-6章(章(3 3学时)学时) 第第1919章(章(3 3学时)学时) 第第7 7章(章(3 3学时)学时) 第第20-2120-21章(章(3 3学时)学时) 第第8 8章(章(3 3学时)
4、学时) 第第22-2322-23章(不讲)章(不讲) 第第9 9章(章(3 3学时)学时) 第第1010章(章(3 3学时)学时) 第第1212章(章(3 3学时)学时)民诉法的民诉法的“人人”和和“事事” 开拓者:四大天王开拓者:四大天王 江伟、杨荣新江伟、杨荣新、常怡、常怡、柴发邦柴发邦 继承者:八大金刚继承者:八大金刚 陈桂明陈桂明、张卫平、李浩、章武生、齐树洁、赵钢、张卫平、李浩、章武生、齐树洁、赵钢、王亚新等王亚新等 优秀中青年学者:优秀中青年学者: 傅郁林、肖建华、陈刚、王福华、刘敏、唐力、傅郁林、肖建华、陈刚、王福华、刘敏、唐力、熊跃敏、廖永安、吴英姿等熊跃敏、廖永安、吴英姿等
5、优秀年轻学者:优秀年轻学者: 吴泽勇、刘学在、胡学军、霍海红、段文波、陈吴泽勇、刘学在、胡学军、霍海红、段文波、陈杭平、纪格非、张海燕、任重、黄忠顺等杭平、纪格非、张海燕、任重、黄忠顺等第第1 1章章 纠纷解决与民事诉讼纠纷解决与民事诉讼 参考书目:参考书目: 【德德】罗森贝克等: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社20072007版版 导论导论 【日日】新堂幸司: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82008年版年版 第一章第一章 【英英】阿德里安阿德里安 AS朱克曼:朱克曼:危机中的民事司危机中的民事司法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
6、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年版 范愉: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清华大学出版社社20072007年版年版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法律争议(一)法律争议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民事刑事行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政诉讼 建构以宪法为顶点的统一法秩序,民法秩序、刑法秩序建构以宪法为顶点的统一法秩序,民法秩序、刑法秩序和行政法秩序之间的协调和行政法秩序之间的协调从刑法学看,需要仔细梳理与民商法发生交叉的罪名;某从刑法学看,需要仔细梳理与民商法发生交叉的罪名;某些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可能需要以民法中关于合同些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可
7、能需要以民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物权归属的认定为前提;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效力、物权归属的认定为前提;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可能需要参考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可能需要参考民商法的基本原理。从民商法学看,需要从法秩序统一的角度出发,在权利客从民商法学看,需要从法秩序统一的角度出发,在权利客体、合同效力、责任承担等多个方面考虑与刑法的协调;体、合同效力、责任承担等多个方面考虑与刑法的协调;违反刑事法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民法中的一个经典议违反刑事法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民法中的一个经典议题。题。在刑事民事责任的承担上,需考虑同一个行为同时承担刑在刑事民事责任的承担上,需考虑同一个行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
8、与民事责任的正当性;刑事被害人的救济,可能需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正当性;刑事被害人的救济,可能需要同时考虑刑法、民法甚至社会法等诸多法律制度。要同时考虑刑法、民法甚至社会法等诸多法律制度。责任聚合与刑民交叉责任聚合与刑民交叉 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刑事、行政或民事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责任聚合的情形责任的责任聚合的情形 如盗窃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也同时构成侵权如盗窃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也同时构成侵权责任法上的侵犯财产权的侵权责任。因此,可能存在着同责任法上的侵犯财产权的侵权责任。因此,可能存在着同一行为引发的法律争议,既可成为刑事
9、案件也可成为民事一行为引发的法律争议,既可成为刑事案件也可成为民事案件的情形。案件的情形。 大陆法系处理原则:刑民并行大陆法系处理原则:刑民并行。各类法律争议分别依刑诉。各类法律争议分别依刑诉程序和民诉程序分别解决。原则上刑事生效判决与民事生程序和民诉程序分别解决。原则上刑事生效判决与民事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互不影响,仅可作为证据资料(但具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互不影响,仅可作为证据资料(但具有对世效力的民事形成判决,对刑事法庭有拘束力)。有对世效力的民事形成判决,对刑事法庭有拘束力)。 为避免刑事与民事程序对同一事实作出相反认定,被害人为避免刑事与民事程序对同一事实作出相反认定,被害人可以提起刑
10、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刑事审判庭一并审判民事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刑事审判庭一并审判民事案件。案件。责任聚合的立法例(实体法规范,但欠责任聚合的立法例(实体法规范,但欠缺程序机制的配套)缺程序机制的配套)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民事纠纷(民事法律争议)的判断标
11、准民事纠纷(民事法律争议)的判断标准 1 1)主体标准)主体标准 主体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包括外国公主体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包括外国公民、企业、组织和无国籍人;主体之间平等,相互没民、企业、组织和无国籍人;主体之间平等,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各自有表达利益意愿的自由。有隶属关系,各自有表达利益意愿的自由。 2 2)内容标准)内容标准 纠纷内容是法律争议,即民事领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纠纷内容是法律争议,即民事领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争议。关系争议。 3 3)可处分性标准)可处分性标准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主体须对争议的内容具有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主体须对争议的内容具有处
12、分权。处分权。民事纠纷的类型民事纠纷的类型 1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纠纷。、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2 2、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等所产生的纠纷。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等所产生的纠纷。 3 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4 4、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所产生的纠纷。、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5 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当然,、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当然,这类纠纷奉行仲裁前置原则,当事人
13、应首先向劳动这类纠纷奉行仲裁前置原则,当事人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 6、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纠纷、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纠纷(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社会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自力救济自力救济/ /私力救济(自决、谈判、和解私力救济(自决、谈判、和解NegotiationNegotiation) 社会救济(调解社会救济(调解 MediationMediation、仲裁、仲裁ArbitrationArbitration) 20
14、102010年年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 1994 1994年年仲裁法仲裁法 2007 2007年年仲裁法解释仲裁法解释 公力救济(行政处理、民事诉讼)公力救济(行政处理、民事诉讼) 行政处理行政处理-行政仲裁行政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 20072007年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20092009年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家庭承包:家庭承包+ +四荒土地的承包四荒土地的承包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概念梳理)概念梳理 接近正义的三波思潮:接近正义的三波思潮
15、:“接近正义接近正义”运动是运动是2020世纪世纪7070年代以来,在欧美首先掀起并开始蔓延于全世界的旨在年代以来,在欧美首先掀起并开始蔓延于全世界的旨在“努力实现并扩大贫困者、租借人、消费者、环境保护主努力实现并扩大贫困者、租借人、消费者、环境保护主义者、被雇用者等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人的新权利。这次义者、被雇用者等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人的新权利。这次运动以诉讼程序的改革运动,由欧美国家开始并在全球范运动以诉讼程序的改革运动,由欧美国家开始并在全球范围内掀起围内掀起“三波三波”。 第一波:为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第一波:为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波为第二波为“扩散性利益的保护扩散性利益的保护”,如民
16、事诉讼资格中扩大,如民事诉讼资格中扩大的公益诉讼、集团诉讼对的公益诉讼、集团诉讼对“反射性利益反射性利益”诉讼的限制的取诉讼的限制的取消。消。 第三波为第三波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 ADRADR(Alternativ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Dispute Resolution) 运动运动被公认为是一种被公认为是一种“程序程序正义正义”的革命的革命 ADR的涵义:的涵义: 即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意为代,意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当前世界各国通用的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当前世界各国通用的ADR直
17、直译),或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强调其区别译),或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强调其区别于诉讼的功能和性质),源于美国于诉讼的功能和性质),源于美国30年代劳动争年代劳动争议的解决,原指本世纪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议的解决,原指本世纪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方式或机制的总称。仲裁是否属于仲裁是否属于ADR方法之一的争议方法之一的争议广义说,广义说,ADRADR是指诉讼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总称。是指诉讼以外的
18、其他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总称。狭义狭义ADRADR说,说,ADRADR是指诉讼和仲裁以外的纠纷解换方式的总称是指诉讼和仲裁以外的纠纷解换方式的总称范愉:范愉:ADRADR三个基本特征三个基本特征1 1、代替性,是指对法院审判或判决的代替。、代替性,是指对法院审判或判决的代替。2 2、选择性,是指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自主合意和选、选择性,是指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自主合意和选择为基础。这种选择既可以是对程序的选择,也可以是对其择为基础。这种选择既可以是对程序的选择,也可以是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选择。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选择。3 3、解决纠纷,是、解决纠纷,是ADRADR的基本功能。的基本
19、功能。20002013年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与诉讼年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与诉讼外的人民调解、商事仲裁案件数量对比外的人民调解、商事仲裁案件数量对比分析分析20002013年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与诉讼年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与诉讼外的人民调解、商事仲裁案件数量的对外的人民调解、商事仲裁案件数量的对比图(单位:件)比图(单位:件)1995-2011年法院受理收案数量与人年法院受理收案数量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收案数量对比民调解委员会收案数量对比1995-2011年全国各仲裁委员会每年年全国各仲裁委员会每年共受理案件数共受理案件数 1986-2011年人民调解数据情况图示年人民调解数据情况图示 2 2、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关
20、系:、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 Multi-tiered Multi-tiered Dispute Resolution ClausesDispute Resolution Clauses)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128128条条 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可以通过通过和解或者调解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解决合同争议。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
21、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广州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案例广州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案例双方的争议解决条款:双方的争议解决条款: “ “合同履行如有争议,双方应将争端提交广州市合同履行如有争议,双方应将争端提交广州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委局寻求可能的解决办法,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委局寻求
22、可能的解决办法,如果提交广州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委局后果提交广州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委局后2828天仍不天仍不能得到解决,则应提请广州能得到解决,则应提请广州市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同一法院两种不同的立场同一法院两种不同的立场 1 1)广州中院()广州中院(20022002)穗中法仲审字第)穗中法仲审字第5757号民事裁定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约定的主管部门协调争议程序,非法律规书:当事人约定的主管部门协调争议程序,非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仲裁协议定的必经程序,仲裁协议没有其他任何前提条件。没有其他任何前提条件。 2 2)广州中院()广州中院(20032003)穗中法仲审字第)穗中法
23、仲审字第4545号民事裁定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在上述争端提交广州园林局和广州建委书:被申请人在上述争端提交广州园林局和广州建委2828仍未解决的情况下,将争端提交广州仲裁委仲裁并仍未解决的情况下,将争端提交广州仲裁委仲裁并无违反合同关于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无违反合同关于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同时包含仲裁与诉讼内容的争议解决条同时包含仲裁与诉讼内容的争议解决条款款 本溪中院:本溪中院:“仲裁不成,可诉讼仲裁不成,可诉讼”属于或诉或裁情形,是属于或诉或裁情形,是无效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 A A公司与公司与B 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凡在执行本合同或与凡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
24、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成,可向当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发生争议,。后发生争议,A A向法院请求确认向法院请求确认上述仲裁条款无效,上述仲裁条款无效,B B在审理程序中同意在审理程序中同意A A的请求。本溪中的请求。本溪中院认为,(院认为,(1 1)仲裁法仲裁法第第16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三个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三个要素;(要素;(2 2)本案并不存在仲裁不成的情况,涉案关于仲)本案并不存在仲裁不成的情况,涉案关于仲
25、裁的约定并不明确,并且双方当事人对该条款的理解均认裁的约定并不明确,并且双方当事人对该条款的理解均认为是发生争议时既可选择仲裁,也可选择诉讼,属于为是发生争议时既可选择仲裁,也可选择诉讼,属于仲仲裁法司法解释裁法司法解释第第7 7条规定之或诉或裁的情形,因此裁定条规定之或诉或裁的情形,因此裁定确认涉案仲裁条款无效。确认涉案仲裁条款无效。本溪新事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郭世杰申请本溪新事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郭世杰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溪市中级法院(本溪市中级法院(20142014)本民二特字第)本民二特字第0101号裁定书号裁定书 申请人
26、本溪新事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申请人本溪新事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水塔路市平山区水塔路9 9号。号。 法定代表人孙东升,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孙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卫宁,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卫宁,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莉,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郭世杰,男,汉族,被申请人郭世杰,男,汉族,19661966年年5 5月月1414日出生。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相乐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相乐昌,男,汉族,19661966年年3 3月月2525日出生。日出生。 申请人本溪新事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
27、事业公司)诉申请人本溪新事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事业公司)诉被申请人郭世杰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于被申请人郭世杰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于20142014年年3 3月月12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丹阳主审,代理审判员孙燕参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赵丹阳主审,代理审判员孙燕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2014年年3 3月月31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新事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卫宁、张莉,被申请人郭申请人新事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卫宁、张莉
28、,被申请人郭世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相乐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世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相乐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终结。 申请人新事业公司诉称:申请人新事业公司诉称:20082008年年1010月月1 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第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第9-39-3条款中约定:凡在执行本条款中约定:凡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成,可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认为该
29、条款无明确的仲裁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认为该条款无明确的仲裁机构名称,内容约定不明确,不符合机构名称,内容约定不明确,不符合仲裁法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应属无效条款。特向法院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应属无效条款。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该合同条款无效。请求依法确认该合同条款无效。 被申请人郭世杰辩称:同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郭世杰辩称:同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新事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郭世杰于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新事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郭世杰于2008年年10月月1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该份合同第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该份合同第9-3
30、条款约定:条款约定:“凡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凡在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情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时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讼。”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此条款无明确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此条款无明确接受仲裁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约定。现申请人新事业接受仲裁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约定。现申请人新事业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新事业公司提供的房屋租
31、赁合同及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新事业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认为:根据仲裁法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仲裁协议包括第十六条之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
32、仲裁委员会。即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须有请求仲裁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即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须有请求仲裁的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申请人新事业公司与被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新事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郭世杰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申请仲裁,仲裁不成,可向郭世杰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申请仲裁,仲裁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并不存在仲裁不成的情况,所以此条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并不存在仲裁不成的情况,所以此条款关于仲裁的约定并不明确,并且双方当事人对该条款的理款关于仲裁的约定并不明确,并且双方当事人对该条款的理解均认为是发生争议时既可选择仲裁,也可选择诉讼解均认为是发生争议时既可选择仲裁,也可选
33、择诉讼。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之规定,之规定,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应为无效,故申请人请求确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应为无效,故申请人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郭世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认其与被申请人郭世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9-39-3条款无效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
34、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最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本溪新事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本溪新事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郭世杰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郭世杰于20082008年年1010月月1 1日签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仲裁约定的条款即第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仲裁约定的条款即第9-39-3条无效。条无效。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被申请人郭世杰负担。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被申请人郭世杰负担。 审判长李广宇审判长李广宇
35、代理审判员赵丹阳代理审判员赵丹阳 代理审判员孙燕代理审判员孙燕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二一四年四月九日相关问题的处理相关问题的处理 1 1)“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有强制性吗,与条款措辞有有强制性吗,与条款措辞有关吗;关吗; “必须必须”、“应该应该”、“先先”、“后后”、“有义务有义务”,或,或者者“可以可以” ” “若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可以)先进行调解。若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可以)先进行调解。” 2 2)“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有明确性、可执行性吗有明确性、可执行性吗 3 3)“争议发生时应该进行调解,调解的时间为争议发生时应该进行调解,调解的时间为5
36、5个月。若个月。若逾期仍未能达成一致,则提交某某机构仲裁。逾期仍未能达成一致,则提交某某机构仲裁。” 当事人产生了争议,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调解。然而谈判当事人产生了争议,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调解。然而谈判不到不到1 1个月的时间便彻底陷入了僵局,双方根本无法形成个月的时间便彻底陷入了僵局,双方根本无法形成预期的谈判成果。若严格按照条款再等预期的谈判成果。若严格按照条款再等4 4个月,恐怕只是个月,恐怕只是徒劳无益。那么是否可以提前请求仲裁或者发起诉讼呢?徒劳无益。那么是否可以提前请求仲裁或者发起诉讼呢? 4 4)“权利失效权利失效”= =大陆法系的大陆法系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能否适用能
37、否适用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对争议实体问题提出规定,在对争议实体问题提出抗辩之前,当事人必须先就抗辩之前,当事人必须先就“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程序性问题提出抗辩。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的程序性问题提出抗辩。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直接对于实体问题提出抗辩,那么便意味着其放弃了直接对于实体问题提出抗辩,那么便意味着其放弃了“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程序性抗辩权。的程序性抗辩权。 有超过三个层次的争议解决条款,而双方已进入第二有超过三个层次的争议解决条款,而双方已进入第二层次解决机制后,是否还能就第一个层次未得到履行层次解决机制后,是否还能
38、就第一个层次未得到履行而提出抗辩?而提出抗辩?3 3、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与ADRADR 1 1)学说)学说 诉讼中心主义诉讼中心主义 并行主义(民事诉讼与并行主义(民事诉讼与ADRADR)2 2)纠纷解决的原则)纠纷解决的原则 程序主体权原则程序主体权原则 程序处分权原则程序处分权原则 程序选择权原则程序选择权原则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民诉法第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民诉法第194194、195195条,人民调条,人民调解法第解法第3333条)条) 公平程序请求权公平程序请求权 适时审判请求权适时审判请求权 A 代表:诉讼代表:诉讼B 代表:仲裁代表:
39、仲裁C 代表: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代表:民间调解、行政调解D 代表:其他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代表:其他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E 代表: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谈判代表: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谈判 表示:诉讼程序的波及效力表示:诉讼程序的波及效力 表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向心效力表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向心效力EDCBA二、民事诉讼的解读二、民事诉讼的解读 1 1、民事诉讼:解决民事法律纠纷的法院程序、民事诉讼:解决民事法律纠纷的法院程序 “诉讼诉讼”一词出现于中世纪教会法中,最初经常与法一词出现于中世纪教会法中,最初经常与法院或者司法连在一起使用,意思是在法院主张权利和院或者司法连在一起使用,意思是在法
40、院主张权利和实现权利的程序。罗马人不熟悉诉讼这个词,他们使实现权利的程序。罗马人不熟悉诉讼这个词,他们使用的是辩论、裁判。用的是辩论、裁判。 2 2、民事诉讼程序类型:、民事诉讼程序类型: 审判程序审判程序+ +执行程序执行程序+ +临时救济程序临时救济程序 判决程序又可分为:争讼程序判决程序又可分为:争讼程序+ +非讼程序;非讼程序; 争讼程序可分为:知识产权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海争讼程序可分为:知识产权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海事诉讼、家事诉讼等;事诉讼、家事诉讼等; 按照审级分类:一审按照审级分类:一审+ +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审判程序民事审判
41、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民事诉讼附属程序民事诉讼附属程序民事争讼案件民事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的审判程序民事非讼案件民事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3、民事诉讼的特征、民事诉讼的特征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性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性 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辩论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的作用分担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的作用分担 高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高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 典型案例典型案例: :温州的矽肺病诉讼;难以
42、胜诉的诸多公益诉讼温州的矽肺病诉讼;难以胜诉的诸多公益诉讼案。案。 最权威的权利保护方式最权威的权利保护方式 最能达成法治目标的社会治理方式最能达成法治目标的社会治理方式全国法院审理民事执行案件情况统全国法院审理民事执行案件情况统计表计表 4 4、我国民事诉讼的局限性、我国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1 1)民商事诉讼极具职业性、技术性;)民商事诉讼极具职业性、技术性; 2 2)诉讼程序复杂繁琐,时间持久,成本高昂;)诉讼程序复杂繁琐,时间持久,成本高昂; 3 3)公开的审判程序和黑白分明的裁判()公开的审判程序和黑白分明的裁判(all or all or nothingnothing)会放大当事人之间
43、的固有矛盾。)会放大当事人之间的固有矛盾。 4 4)程序分类不够精密,程序选择权保障不足。尤其)程序分类不够精密,程序选择权保障不足。尤其是家事诉讼程序匮乏。是家事诉讼程序匮乏。 5 5)民事诉讼的适用受民事争议的强度和性质的制约。)民事诉讼的适用受民事争议的强度和性质的制约。争议强度大或涉及范围广的案件,通常不适用诉讼争议强度大或涉及范围广的案件,通常不适用诉讼解决。而涉及范围小、争议强度弱的案件,当事人解决。而涉及范围小、争议强度弱的案件,当事人往往不愿意诉讼。往往不愿意诉讼。 典型案例典型案例: :温州的矽肺病诉讼案。温州的矽肺病诉讼案。民事诉讼的程序分类民事诉讼的程序分类VS. VS.
44、 1 1财产关系争议的诉讼财产关系争议的诉讼程序程序2 2身份关系争身份关系争议的诉讼程议的诉讼程序序3 3非讼程序非讼程序4 4执行执行程序程序立法回应立法回应1 1财产争议诉讼(程序分流、小额诉讼)财产争议诉讼(程序分流、小额诉讼)2 2身份关系诉讼(没有规定)身份关系诉讼(没有规定)3 3非讼程序(司法确认程非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序、担保物权实现程序)4 4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未来单独立法)(未来单独立法)5 5、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目的 1 1)从民事诉讼谱系看诉讼目的)从民事诉讼谱系看诉讼目的 规范出发型民事诉讼规范出发型民事诉讼:权利保护:权利保护+ +私法秩序
45、维护私法秩序维护 国家禁止私力救济国家禁止私力救济权利保护权利保护依法裁判依法裁判 国家只有在通过自己的机关为当事人提供了保障国家只有在通过自己的机关为当事人提供了保障时,才能禁止私力救济时,才能禁止私力救济 事实出发型民事诉讼事实出发型民事诉讼:纠纷解决:纠纷解决 2 2)程序保障)程序保障 3 3)我国民事诉讼的特殊目的:公益保护(公益诉讼)我国民事诉讼的特殊目的:公益保护(公益诉讼5555、支持起诉支持起诉1515) 规范出发型民事诉讼规范出发型民事诉讼: 1 1)成文法传统中,民法典先行,民事权利先行,民诉)成文法传统中,民法典先行,民事权利先行,民诉法典旨在配合民法而存在和适用;法典
46、旨在配合民法而存在和适用; 2 2)民事诉讼的思考方法,是以民法为裁判大前提的司)民事诉讼的思考方法,是以民法为裁判大前提的司法三段论。法三段论。 事实出发型民事诉讼事实出发型民事诉讼: 1 1)以判例法为主,非属成文法;)以判例法为主,非属成文法; 2 2)民事诉讼的思考方法,是从事实出发进行诉讼,诉)民事诉讼的思考方法,是从事实出发进行诉讼,诉讼前并无成文法的实体法存在。讼前并无成文法的实体法存在。 “民事权利是从程序法的罅隙里渗透出来的民事权利是从程序法的罅隙里渗透出来的” 梅特兰梅特兰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普通法的诉讼形式,商务印书馆,商务印书馆 权利保护:实质权权利保护:实质权+ +救
47、济权救济权以合同解除权的诉讼救济为例以合同解除权的诉讼救济为例 合同单方解除权为单纯形成权,合同单方解除权为单纯形成权,解除权人的解除通知到达解除权人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双方当事人就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是否解除而发生的纠纷诉讼,属于确认之诉,而非形合同是否解除而发生的纠纷诉讼,属于确认之诉,而非形成之诉成之诉,法院对此类案件应作出确认判决。判决确认合同,法院对此类案件应作出确认判决。判决确认合同解除的,解除的效力溯及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解除的效力溯及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为了防止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为了防止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合
48、同法合同法还同时赋予了相还同时赋予了相对方异议权,但未规定异议权的行使期限即异议期间。本对方异议权,但未规定异议权的行使期限即异议期间。本条明确对于合同解除权及抵销权的行使,当事人可以约定条明确对于合同解除权及抵销权的行使,当事人可以约定异议期间,未约定的从法定异议期间即解除合同通知或抵异议期间,未约定的从法定异议期间即解除合同通知或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异议期间届满,相对方未提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异议期间届满,相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异议权消灭。出异议的,异议权消灭。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9696条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93条第二款、条第二款、第第9494条的规
49、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效力。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20095 5号号 第第2424条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96条、第条、第9999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
50、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月以后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院研究室对最高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关于适用合同法合同法若干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 (二二) )第第24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132013年年6 6月月4 4日法研日法研201320137979号)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你院浙高法20122012331331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