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刘其昌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基本情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基本情况况(一)历程(二)成效:1、有章可循 2、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提高项目质量和经济效益(三)存在的问题 1、非法干预 2、串标 3、评标 4、监管二、条例起草的背景、思路二、条例起草的背景、思路(一)背景:1、招标投标方式广泛应用 2、经济建设大发展 3、国有投资数额大 直接原因:问题高发(二)思路:解决实际问题 1、立足现实 2、严格规范 3、堵塞漏洞 4、加强监管三、招标三、招标(一)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2、,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二)邀请招标n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n(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n(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n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
3、,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三)招标公告发布 1、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2、不得收取费用(四)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 2、文件使用标准文本 3、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4、提交期限: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5、资格预审的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五)投标保证金 1、保证金的收取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
4、估算价的2%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2、保证金的退还 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保证金的不退还 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合理的要
5、求 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2、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歧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6、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四、串通投标四、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二)是为投标人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
7、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五、评标专家管理五、评标专家管理(一)专家的来源1、专家名册(部门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建立的专
8、家库 2、综合评标专家库 (二)抽取方式 随机、直接确定(三)回避与更换 1、回避的情形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管理或者监督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2、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四)评标 1、评标要保密 (1)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透露评标专家名单 (2)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9、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评标不受干扰 (1)不受投标人干扰 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不受招标人干扰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3、评标标准和方法 (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 4、否决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
10、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7)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5、专家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1)权利 要求澄清或者说明 要求延长评标时间 获取合理的报酬 (2)义务 客观、公正履行职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提交评
11、标报告 (3)法律责任 收受好处 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六、行政监管和投诉处理六、行政监管和投诉处理 (一)监管职责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事项,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二)投诉处理 投标人
12、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或者未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事项,或者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招标失败七、招标失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