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课件第09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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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国法中的美国法中的“避风港避风港”原则原则第一节“避风港避风港”原则的来源和概念原则的来源和概念“避风港”原则作为电子商务侵权领域的一般规则,最初来自于美国。美国的一般侵权责任由普通法案例定义,但在1998年,美国在著作权法领域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明文规定了传输通道、系统缓存、信息存储、信息搜索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并创设了“避风港”原则,作为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认定的标准。“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版权侵权案件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如只提供存储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则只有在被告知存在侵权时,才负有删除的义务。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储存,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

2、应该删除,则网路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2蒂芙尼公司诉蒂芙尼公司诉eBayeBay网案网案2010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的的蒂芙尼公司(Tiffany&Co.)诉eBay网案。在该案中,原告蒂芙尼公司是一家著名的珠宝制造商,被告eBay成立于1995年,是美国著名的电商平台,也是世界上第一家电商平台。蒂芙尼公司指控eBay网站销售大量假冒蒂芙尼的产品,并且eBay明知或应知其网站存在这一情况。eBay收到蒂芙尼的投诉后,已立即将被投诉的产品下架,但蒂芙尼仍对eBay提起诉讼。蒂芙尼的主张中有两点与一般侵权责任有关:(1)eBay直接侵犯蒂芙尼的商标权;(2)eBay帮助侵犯蒂芙尼的商

3、标权。最终的结果是蒂芙尼败诉,eBay平台胜诉。3蒂芙尼案中的蒂芙尼案中的“避风港避风港”原则原则 关于直接侵犯商标权(Direct Trademark Infringement),法院认为eBay并没有在其网站盗用蒂芙尼的商标售卖eBay自己的产品。eBay已在收到蒂芙尼的投诉后马上将所有被投诉为假冒的产品删除,而且进一步查找并删除了其他在eBay网站内的蒂芙尼侵权产品,因此,不能构成直接侵犯蒂芙尼的商标权。“避风港”原则下“通知-删除”规则的应用。关于帮助侵犯商标权(Contributory Trademark Infringement)。在本案中,蒂芙尼一方认为,只要能够证明eBay对于

4、其网站上存在大量侵犯蒂芙尼商标权的商品具有“概括性认识”(General Knowledge),即使其并不知道具体或实质的侵权情况,eBay仍应承担帮助侵犯商标权的责任。但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并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如果要eBay承担帮助侵犯商标权的责任,必须有证据证明eBay具体知道网站上出售的具体产品存在或将会侵犯商标权情形。“避风港”原则下“通知-删除”规则的应用。法院进一步明确,如果eBay对侵权情况是故意视而不见,即知道有侵权情况却没有采取行动,便须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案件中,虽然法院认为eBay肯定对其网站含有侵犯商标权产品具有概括性认识,但不认为eBay属于故意的视而不见。即不应按照“红

5、旗”规则承担责任。4 在Rosen诉eBay案中,原告Barry Rosen是一位野生动物摄影师。原告主张,eBay平台上有商户销售其享有版权的照片,侵犯了原告版权。审理本案的美国加州中部地区法院面临的争议焦点是:eBay作为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直接或间接的侵犯责任。其中也涉及到DMCA法案及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最终eBay网胜诉。法院认为,平台如欲适用避风港原则免责,需要证明自己采取了合理措施及时断开涉嫌侵权的商品链接,杜绝侵权扩大,并及时通知用户及账户持有人。本案中,eBay并没有控制用户上传照片之内容的权利和能力,而且在接到投诉后即将相关照片链接变为无效链接(Disable Access),

6、即使该照片并未被全部删除,eBay已经尽到责任,因此受到“避风港”原则保护。这是典型的“通知-删除”规则的应用。5Rosen诉诉eBay网网案案 6欧盟法及其内国法上欧盟法及其内国法上的相关规则的相关规则 第二节欧盟指令欧盟指令欧盟地区有一系列的欧盟指令(EU Directive),对所有成员国均适用。欧盟成立了欧盟法院,假如欧盟成员国的法院对欧盟指令的解释有疑问,可以请求欧盟法院作出解释。不同成员国又有本国法律,及本地法院的案例。欧盟电子商务指令(EU E-Commerce Directive)2000/31/EC,是欧盟目前适用于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相关法律责任的通行指令,也是确定电商平台

7、责任时必须考虑的法律规则。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是适用于欧盟地区所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免责条款。这四个条文规定了四种免责情况:(1)第十二条“纯粹传输服务”(Mere Conduit),即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成员国应当确保纯粹传输服务的提供者不对所传输的信息承担责任;(2)第十三条是关于“缓存”(Caching)的规定,即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成员国应当确保服务提供者不因对信息的自动的、中间性的和暂时的存储而承担责任;7欧盟指令欧盟指令(3)第十四条是关于“寄存服务”(Hosting)规定,即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若提供的信息社会服务,包括存储服务接受者提供的信息,成员国应当确保服

8、务提供者不因根据接受服务者的要求存储信息而承担责任。本条是最为核心的一个条款。其中,信息储存免责的条件有两种,包括:第一,提供者对违法活动或违法信息不知情;第二,提供者一旦获得或者知晓相关信息,就立即移除了或者阻止他人获得此种信息。但如果服务接受者是在提供者的授权或控制之下进行活动的除外。这显然也是“避风港”原则的体现。(4)第十五条关于“不承担概括性监控义务”(No General Obligation to Monitor)的规定,即在服务提供者提供本指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服务时,成员国不应当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监控其传输和存储信息的概括性义务,也不应当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主

9、动收集表明违法活动的事实或情况的概括性义务。但是,成员国可以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义务包括:第一,若服务接受者进行非法行为,或提供非法信息,立即向主管公共机构报告;第二,在主管当局的要求时,向主管当局提供服务接受者的身份信息。8社交平台案社交平台案比利时作家、作曲家和发行商协会(Belgische Vereniging van Auteurs,Componisten en Uitgevers CVBA)诉Netlog NV网站案(Case C-360/10)。本案中,原告是比利时的集体著作权组织,起诉社交平台网站Netlog NV,要求Netlog NV须安装过滤系统过滤侵权内容。欧盟法院的判决

10、认为,强制要求社交网络Netlog NV安装过滤系统将会迫使该公司安装“一个复杂的、昂贵的、永久性的电脑系统”,这样做并不合理。法院还担心,要求Netlog NV识别、分析和处理与其用户个人资料页面相关的信息,还可能会让它冒侵犯用户个人信息权的风险。这是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中“成员国不应当要求服务提供者承担监控其传输和存储信息的概括性义务”的体现。9法国法的规则和判例法国法的规则和判例法国数字经济信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违法信息不知情,则不得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是,自其知晓违法信息存在之时起,它应迅速采取措施删除此信息,或者采取屏蔽措施。”从其目前做出裁判的案例来看,法国法院

11、对于电商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较美国法院的相关判决,甚至较同为欧盟域内的德国和脱欧之前的英国,均相对更为严厉。10LVMH诉诉eBay网网案案法国酩悦轩尼诗路易威登集团(LVMH)诉eBay网案。本案发生于2008年,是在电商平台法律责任认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一个案例。虽然相关案件事实与美国蒂芙尼案大致一样,但结果却正相反:在LVMH案中eBay却被法国巴黎商事法院判处败诉。一审被判定eBay须向LVMH集团赔偿3860万欧元;其后eBay上诉,其赔偿金额虽获减少,但仍须赔偿220万欧元。LVMH集团是全球数一数二的大型奢侈品生产商,其拥有的品牌包括路易威登、迪奥、芬迪等等。LVMH集团指控,e

12、Bay平台上销售的三十万件迪奥产品及十五万件路易威登产品之中,有9成均属假冒产品。LVMH集团在巴黎商事法院向eBay提出诉讼的主要诉因是eBay没有采取足够措施防止其平台销售假冒伪造产品,属严重错误及失当行为。11LVMH诉诉eBay网网案案 eBay则主张,法国是欧盟的一部份,其法院判决必须遵从相关欧盟法律,也受到欧盟法院判决的限制。依据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31/EC第14条的规定,自己属于寄存服务提供者可以获得责任豁免。法国商事法院的判决认为,上述欧盟指令不适用于eBay。原因是eBay并不仅仅是寄存服务提供者或“被动性”的技术提供者,而是一个具有“主动性”的在线买卖双方中介人。由

13、于eBay并没有采取足够措施防止其网站出现假冒产品,未尽其应尽的义务,以确保其网上销售的所有产品是合法的,属严重错误及行为失当。尽管其网站上不断提醒买家注意尊重当地法律法规,这不但不能作为免责条款,相反,法院认定,这正是eBay承认它完全知悉虚假侵权行为在其网站上普遍存在的明确证据。由于eBay蓄意不对网站采取有效适当的措施打击违法侵权行为,例如没有要求卖家提供真货证书、没有对售卖违法产品的卖家进行关闭账户的惩罚等,因此便须对其网站销售违法假冒产品承担疏忽侵权责任。12爱马仕诉爱马仕诉eBay网网案案 爱马仕国际(Hermes International)诉eBay案的案情,与LVMH案及蒂芙

14、尼案十分近似。但爱马仕案的相关侵权商品是出现在eBay的拍卖网上,这与LVMH案中货物出现在eBay的主网站上又有不同。爱马仕公司是在收到投诉指出eBay的拍卖平台上在售卖假冒爱马仕手袋及饰物后,在法国特鲁瓦市(Troyes)普通法院对eBay提出起诉,指控eBay平台应为其鼓励及共同参与侵犯爱马仕商标权承担侵权责任。法国法院(包括一审及二审法院)认为,eBay在其拍卖平台上售卖对于爱马仕的侵权商品,而没有尽责任确保其网站不会被人非法使用,属于直接侵犯爱马仕的商标权。法院还认为,eBay的VeRO侵权商品检查政策不足以令eBay免除其法律责任,因为侵权人只要在该检查中点击“确认其售卖的商品是正

15、品”,便可以通过检查,从而使这类检查形同虚设。法院同时指出eBay应强制所有卖家详细提供其售卖商品的认证资料,例如商品编号、序列号、商品类型、正品证书等。13爱马仕诉爱马仕诉eBay网网案案 一审法院认为,eBay不能受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31/EC第十四条的保护。eBay的拍卖网站并非一个普通的寄存服务提供者。因为eBay设立拍卖网站,建立拍卖规则,并为服务使用者提供很多工具,为其所出售的商品进行具有吸引力的包装。因此,eBay是在扮演一个网上拍卖官(Online Auctioneer)的角色,直接参与拍卖活动。法院认为eBay拍卖网必须确保其服务不会被滥用,因而倘若eBay拍卖平台被

16、用于非法用途,eBay不能够得到欧盟指令关于“寄存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的保护。一审法院的意见全部被二审法院所确认。二审法院指出,在法国,一个“寄存服务提供者”只能包括中立性的服务提供者,即其只有纯粹技术性、自动化及被动性的活动,且完全不知悉在其服务器存储的数据内容。而eBay拍卖网提供市场推广工具、争议解决程序,以至向第三方卖家的付款服务,均显示eBay扮演的是一个主动角色,而且鼓励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因此,案件不能得到欧盟指令的“避风港”原则保护。14欧莱雅诉欧莱雅诉eBay网网案案 欧莱雅集团(S.A.LOral)诉eBay法国(S.A.eBay France)案,与爱马仕案的案情十分相

17、似,也是法国欧莱雅公司起诉eBay法国,指控eBay法国的拍卖网站容许售卖欧莱雅公司的假冒商品。但是,审理本案的法国巴黎普通法院却做出了与爱马仕一案完全相反的判决。法国巴黎法院认为,虽然eBay平台扮演的是一个中介人的角色,撮合卖家及买家促成交易,但eBay的拍卖网站只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完全对网站所列出的信息没有参与,也没有参与交易双方的讨论或合同的执行。不会改变eBay作为“寄存服务提供者”的角色。所以,eBay受到欧盟电子商务指令2000/31/EC第14条的免责条款保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法国巴黎法院进一步指出,对于“寄存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保护,只限于平台存储用户资料,及将有

18、关资料放在互联网上。任何在这基础上的广告、商业活动或其他鼓励销售的方式,均不受“寄存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保护。15德国法上的相关规则和案例德国法上的相关规则和案例 德国法上的重要案例主要是劳力士案。劳力士案牵涉的Ricardo平台,是一个欧洲的电商平台,当时提供服务的地区包括德国、瑞士、丹麦、希腊及一些其他地方,其商业模式与eBay非常类似,在案件判决后,已退出德国市场。劳力士是一个国际知名的商标,其商标图象可谓家喻户晓。案件中,劳力士指控在Ricardo的网站上售卖假冒劳力士手表,而且价格远低于其的市场价格。某些在其网站上售卖的产品有“仿制”(Imitations)或“复制”(Replica

19、)等字样。劳力士向德国法院请求发出禁制令,禁止Ricardo平台售卖这些手表,并且请求Ricardo平台赔偿商标侵权责任。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从直接侵权(Direct Infringement)、间接侵权(Secondary Infringement)、干扰人责任(Disquietor Liability)等角度考察了Ricardo平台的侵权责任,以及平台承担责任的范围。就直接侵权责任而言,德国法院认为,鉴于电商平台只是提供类似寄存的服务,他们自身不直接售卖假冒产品,故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16德国法上的相关规则和案例德国法上的相关规则和案例 就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责任而言,德国法院认为,虽然电商平台

20、笼统地知道其拍卖网站上有用户在售卖侵权商品,但电商平台本身没有足够的侵权的“意思”(intent),所以也不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德国法院进一步考虑电商平台是否负有“干扰人责任”(Disturber Liability)。所谓“干扰人”(Disturber),是指任何一个人,即使他没有侵权也没有参与侵权,但却“随便地、故意地以及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帮助”侵权,且所处位置能够防止侵权的发生,便须承担“干扰侵权责任”。典型例子是电信接入者的干扰人责任,如咖啡馆作为Wi-Fi提供者,对顾客侵犯著作权、使用其提供的Wi-Fi下载电影和音乐等著作而产生的责任。基于对“干扰侵权责任”的分析,德国法院认为,电商平台

21、有责任对平台侵权行为进行监控、检测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根据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2004/48/EC、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2000/31/EC及德国商标侵权法相关规定,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出了禁制令,明令电商平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及检测其平台上的侵权商品。但是,德国法院驳回了劳力士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17英国法上的相关规则和案例英国法上的相关规则和案例 英国在加入欧盟之后、脱离欧盟之前,在坚持其原有的普通法传统的同时,也要服从欧盟法的相关规则。2009年由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Chancery Division)判决的巴黎欧莱雅(LOral)诉eBay网案(下称“英国欧莱雅案”)。案件的

22、事实与美国的蒂芙尼案及法国的LVMH案大体一致,也是由于在eBay网站上广泛存在欧莱雅的假冒产品而令欧莱雅提起诉讼(欧莱雅公司聘请的调查公司发现eBay网站的假货比率约为53%)。与蒂芙尼案及LVMH案不同的是,原告欧莱雅公司同时起诉了在eBay平台上销售欧莱雅假冒产品的7个直接侵权人。欧莱雅公司对eBay提诉的诉因包括:(1)eBay应当对其平台上另外7个被告人的直接侵犯商标权行为负有“共同侵权责任”(Joint Liability);(2)eBay对于在第三方搜寻网站上出现的赞助链接(Sponsored Links),和在eBay自身平台上的赞助链接,就其所出现的商标负有“直接侵权责任”;

23、18英国法上的相关规则和案例英国法上的相关规则和案例 法院的判决着重考察了电商平台作为中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分析 英国法院对于平台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考量,是将其定性为传统的“共同侵权人”(Joint Tortfeasor)。根据相关的英国判例,“共同侵权人”与“直接侵犯商标权人”的责任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一种附带责任(Accessory Liability),后者则是一种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共同侵权人”必须是较大程度地牵涉到有关的侵权行为当中,法院足以断定其为该侵权行为的主要侵权人,才需承担责任。例如,如果平台是一种可以被认定为与商标侵权人合谋侵

24、犯他人商标权的设计,便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平台不是与侵权人“合作”或“合谋”的话,即使平台知悉其网站上可能存在侵权产品(概括知道),也并不会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提示:所谓严格责任,类似于我国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即便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也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9英国法上的相关规则和案例英国法上的相关规则和案例 英国法院据此认为:第一,根据英国法律和法院判例,eBay作为平台,没有任何责任或义务去防止平台站内商户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第二,无论是否被用作售卖侵权或非侵权产品,eBay的平台是一个中立(Neutral)及无偏私(Imparti

25、al)的平台,其系统及政策均没有鼓励或促进侵权行为。第三,退一步来讲,eBay平台充其量只是知悉其平台上可能会有侵权行为的发生,但eBay不是在特定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就能够未卜先知。因此,这样不足以令eBay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四,eBay已采取合理方式防止其平台出现侵权行为,而且即使eBay还可以做得更多,从而更好地控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不应作为其“鼓励或促进侵权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20英国法上的相关规则和案例英国法上的相关规则和案例 在英国欧莱雅案中,英国法院也对于eBay是否承担虚假广告责任,即如上文中电商平台提供“增值服务”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分析。英国法院明确,这一部份的焦点问题是e

26、Bay在其他搜索引擎(例如谷歌)的搜寻结果中出现链接到eBay平台产品的付费广告是否构成侵权。eBay网站上的广告链接的情况,与eBay作为中立的网络服务平台的情况不同。eBay在前者则是一种主动的角色,主动地“使用了”欧莱雅的商标。所以,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的问题并非“共同侵权责任”,而是“直接侵权责任”。提示:当在搜索引擎、电商平台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而关键字与广告主预先设定的关键字列表相匹配时,或者浏览某相关内容的网页时,广告主投放的广告就会在页面上显示。这种连接就被称为“赞助链接”或者“赞助商广告”。它通常出现于自然或者随机结果页的侧栏,或者网站运营者选择的页面位置上。2

27、1不同法域比较不同法域比较电商平台作为中立网电商平台作为中立网络服务提供者络服务提供者 1.电商平台的角色认定 美国法院在蒂芙尼案以及英国法院在英国欧莱雅案中,均认为如果电商平台没有提供增值服务,则其只是扮演了一种被动、中立性、公正的角色。英国及美国法院均不认为平台直接参与了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也不是促成双方交易的中介人。欧陆法国家的法院对于电商平台角色的认定并不一致。尽管欧盟指令规定了“纯粹传输服务”、“寄存”和“缓存”服务平台的免责事由。但各国对于这一立法仍有不同的理解。22不同法域比较不同法域比较电商平台作为中立网电商平台作为中立网络服务提供者络服务提供者 2.电商平台对是否“知道”

28、存在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英国法院在英国欧莱雅案、美国法院在蒂芙尼案、及德国法院在劳力士案中均认为,如果电商平台只有概括性认识(General Knowledge),只知道其平台上可能存在侵权产品,而没有实质知悉特定的侵权行为,便毋须承担侵权责任。法国法院则认为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只须证明电商平台对侵权行为“应知”而非“明知”。法国法院表明,eBay平台上不断提醒使用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eBay的相关网规,是反证eBay平台知悉平台上存在假冒伪劣产品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后便判定电商平台须负侵权责任,并规定平台必须实施更严谨的监控措施。因此,法国法院似乎是以“应知”的标准断定平台侵权责任。23不同法域

29、比较不同法域比较电商平台作为中立网电商平台作为中立网络服务提供者络服务提供者 3.对电商平台监控能力的理解英国和美国法院均不愿意对于平台如何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监控作出任何强制性的规定。德国及法国法院则显然对于平台监控能力有着更严格的强制性规定,认为eBay蓄意不对站内商户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违法侵权行为,例如没有要求卖家提供正品证书,没有对售卖违法产品的卖家进行关闭账户的惩罚等,便须对于其网站销售违法假冒产品承担疏忽的侵权责任。4.是否获取经济利益 对于电商平台提供其中立性平台服务时是否收费的问题,或者也可以认为,一但平台收取费用,则需根据其收费事项,判断平台是否仍然属于“中立性网络服务提供者”

30、。24不同法域比较不同法域比较电商平台作为中立网电商平台作为中立网络服务提供者络服务提供者 5.公众及国家自身利益的考虑在英国、美国,法院均明言不得对平台进行过份监管,以免影响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所以,美国和英国法院判决时对于公共或国家利益的考虑,明显以鼓励电商平台的发展为重。考虑到过份对平台施加责任会扼杀平台的发展,所以只是在平台明知的情况下才对其课以侵权的责任。法国法院则认为其公众利益的考量是在于平台上大量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损害了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这可能是基于一种国家利益保护的考虑,因为大部份的被侵权人都是法国的著名品牌,eBay在其网站上销售这些品牌的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伤害了法国的国家利

31、益,因此法国法院为求竭力防止平台成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新渠道,便认为应该对eBay施以严格的规制,并且对于eBay不能做到相关的监控责任施以侵权责任作为惩罚,而对如何鼓励电商平台发展的考虑则不甚重视。25不同法域比较不同法域比较电商平台电商平台作为作为非非中立中立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 1.电商平台的角色认定美国法院在蒂芙尼案中,就电商平台提供增值服务的角色认定十分消极,并没有认为其与中立性的销售平台的角色有任何分别。认为只要电商平台没有明示或暗示所有在平台上的所有产品都是真货,或者有适当的免责条款,即电商平台向消费者声明不能保证所有链接所指向的商品都是真货,就毋须承担虚假广告责任。与美

32、国法院不同,英国法院在英国欧莱雅案中,便非常清楚地认定,如果eBay平台自身提供赞助链接,而且每次点击都会赚取收入的情况下,则平台扮演的就不再是被动的角色,而是一个“主动”的提供广告的角色,对相关的赞助链接或广告有“主动控制权”,是主动使用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的角色,所以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权,并且其侵权责任应是直接侵权责任而非间接或共同侵权责任。26不同法域比较不同法域比较电商平台电商平台作为作为非非中立中立网络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者 2.电商平台对是否“知道”存在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英国法院在英国欧莱雅案中,也清楚表明,在提供付费链接或付费广告的情况下,无论是否知道有关链接或广告包含侵权商

33、品,都不能作为免于侵权责任的抗辩。至于美国法院,蒂芙尼案中并没有对于平台在什么程度上知道其中含有虚假广告即须承担责任作出任何论述,但表示如果平台的展示没有明示或暗示所有产品都属真货,甚至只要有一个向消费者声明不保证其网站的所有商品都是真货的免责声明,便可获得免责。3.对电商平台监控能力的理解 英国法院对平台的赞助链接或赞助广告的审查义务要求特别严格,认为其拥有全面的监控能力。美国法院对于平台监控能力的理解,则远为保守。无论是电子商务平台还是搜索引擎平台,美国法院都不认为,平台对其提供的链接有全面的控制权。27不同法域比较不同法域比较电商平台电商平台作为作为非非中立中立网络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

34、者 4.是否获得经济利益英国欧莱雅案中,法院特别强调在搜索引擎或电商平台上出现的赞助链接,只要用户一按下链接平台便会赚取广告费,从而判断平台对于这些赞助链接具有全面的控制权和审查权。5.公共及国家自身利益的考虑 美国法院在蒂芙尼案中关于虚假广告的判决,是以不得对平台进行过份监管、以免影响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作为首要的公共利益考虑。这背后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也与eBay、亚马逊这些美国大公司所代表的商业模式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28参考文献参考文献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17 U.S.C.512(1998).Tiffany(NJ)Inc.v.eBay,Inc.

35、,600 F.3d 93(2d Cir.2010).Rosen v.eBay,Inc.,No.CV 13-6801 MWF(Ex),2015 U.S.Dist.LEXIS 49999(C.D.Cal.Jan.16,2015)Kurt M.Saunders&Gerlinde Berger-Walliser,The Liability of Online Markets for Counterfeit Goods: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Secondary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Europe,32

36、 NW.J.INTL L.&BUS.37(2011)The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2000/31/EC,2000 O.J.(L 178)1.SABAM v.Netlog,Case C-360/10,2012 O.J.(C 98)7(E.C.J.2012).See Kurt M.Saunders&Gerlinde Berger-Walliser,The Liability of Online Markets for Counterfeit Goods: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Secondary Trademark Infri

37、n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Europe,32 NW.J.INTL L.&BUS.37(2011)Shanna Bailey,Fighting an Anonymous Enemy:The Uncertainty of Auction Sites in the Face of Tiffany v.eBay and LVMH v.eBay,40 Cal.W.Intl L.J.129(2009).29参考文献参考文献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 TGI Paris,3e ch.,May 13,2009,no.07/11365(Fr.)

38、158 BGHZ 236(Ger.)(Internet-Versteigerung I).172 BGHZ 119(Ger.)(Internet-Versteigerung II).MMR 531,2008(Ger.)(Internet-Versteigerung III).LOral v.eBay,2009 EWHC 1094(Ch)at para 383-431.David Szetela,Customers Now Profiting from the New Frontier of Content-Based Internet Advertising,iUniverse,2009.Case C-324/09,LOral SA and Others v eBay International AG and Others,2011 E.C.R.I-06011.30感谢观看!感谢观看!联系方式:欢迎提出宝贵的意见,请联系我们!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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