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1本章概要l 第一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和历史发展l 第二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l 第三节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2第六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l第一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和历史发展l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l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状况。l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l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外国人享有的民事权利表现为从无到有、从很少到相当广泛的发展过程。3第六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l第二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l 一、国民待遇l 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或者法律,在一定范围内,
2、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待遇的制度。l 1.无条件国民待遇,即不附带任何条件地赋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l 2.有条件的国民待遇,也称为互惠的国民待遇,即本国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以该外国也同样地给予本国人以国民待遇为条件l 3.特定的国民待遇4第六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l第二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l 二、最惠国待遇l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之间,一国已经或者即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与权利,也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即第二国。l 最惠国待遇主要具有以下特点:l(1)最惠国待遇是一国对另一国的待遇,这种待遇是通过自然人、法人、商船及货物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
3、的。l(2)最惠国待遇条款一般都在对外经济贸易方面适用。l(3)最惠国待遇给予的权利和豁免是同任何第三国相比而言l(4)最惠国待遇是指现在已经给予而仍然存在的及从现在起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5第六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l第二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l 二、最惠国待遇l 1.非互惠的和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条款l 2.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l 3.有限制的和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l 4.双边的和多边的最惠国待遇l 三、不歧视待遇l 不歧视待遇又叫无差别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者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或者特别限制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自
4、然人和法人。6第六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l第二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l 四、普遍优惠待遇l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其减税或免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其特点是普遍的、非互惠的、只限于关税的临时措施,也称“普惠税制”或“普惠制”。l 需要注意的是,普遍优惠待遇从性质上讲是非强制性的,是否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待遇,给予哪些国家,以及针对哪些产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均取决于发达国家。因此,是否能够享有普遍的优惠待遇,主动权并不在发展中国家,而在发达国家手中。7第六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l第三节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l 一
5、、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l(1)从汉朝到16世纪,为皇帝恩典赋予外国人以权利时期。l(2)从明末到1840年鸦片战争为第二时期,是闭关锁国时期l(3)1840年的鸦片战争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外国人的特权地位时期。l(4)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的丧权辱国的条约,取消帝国主义者在华的一切特权,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的非法权利,并在平等的基础上,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8第六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l第三节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l 二、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l(一)一般规定l(二)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l(三)继承权l(四)劳动权l(五)知识产权l(六)投资经营权l(七)民事诉讼权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