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玉溪市地方税务局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目 录一、土地增值税要素问题解析二、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问题解析三、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实务一、土地增值税要素问题解析(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概念: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条例第二条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
2、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3、地上建筑物。细则第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和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各种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不可分割的设施,如电梯、中央空调、暖气和各种管道、线路等。4.其他附着物:是指固定在土地或建筑物上,与土地、建筑物不可分离的物;或者虽然可以分离,但是分离后不经济,或者分离后会破坏土地、建筑物的完整性、使用价值或功能,或者会使土地、建筑物的价值明显受到影响的物。如假山、树木、花草等。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是否属于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是否属于征税范有三个界定标准:征税
3、范有三个界定标准:(1)是否转让(交易行为)是否转让(交易行为);(2)是否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客体)是否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客体);(3)转让是否有偿(交易结果)转让是否有偿(交易结果)。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相关实例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相关实例【实例1】土地使用权划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能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仅限于以下情况:土地使用权划拨就其实质来讲,是政府供应土地的一种形式,不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
4、征税范围。划拨土地实际上还没有进入市场,没有流通权。【实例2】: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增值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虽然发生了增值,但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权属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实例3】抵押的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在抵押期间,房地产未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抵押期满后,债务人以房产抵债,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则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实例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转为自用不征土地增值税。【实例5】: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开发产品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
5、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根据现行有效政策的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三)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括哪些内容?1 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3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4 旧房及建筑的评估价格5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6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取得土地成本吗?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6、、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v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v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v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v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
7、、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四)房地产开发费用如何计算扣除?无利息支出能否计算扣除?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二)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 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
8、息支出的,按国税函2010220号文按照10%以内计算扣除。(五)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规定可以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否包括“地方教育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所以,“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包括地方教育附加。(六)房地产企业“生地”变
9、“熟地”再转让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案例:A房地产公司2013年1月在市区以1000万元取得一块土地,交纳有关税费5万元,对土地进行“三通一平”等开发成本200万元,3月份将该地块转让,取得收入300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如何确定?1000+5+200(1+20%)+(3000-1000)5%(1+7%+3%+2%)(七)房地产企业受托或开发销售“小产权房”的转让收入,营业
10、税有关规定明确,按照“销售不动产”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销售“小产权房”的收入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八)土地增值税的计算(1)确认应税收入;(2)确认扣除项目;(3)确认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4)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确定适用几档税率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5)
11、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或采用速算计算办法级数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比率 税率税率%速算扣除速算扣除系数系数%1不超过50%的部分 3002超过50%100%的部分4053超过100%200%的部分 50154超过200%的部分 6035二、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问题解析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超过,按增值额全额征收。)(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有无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
12、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投资联营什么情形下可以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三)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
13、的,其土地成本如何进行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1)2006年年3月月2日之前,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投资或联营时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溢价不得扣除。案例:2006年1月1日,A公司在某市1000万元取得一块土地,以1500万元的协议价投资到C房地产公司,C公司开发房地产,取得收入10000万元,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没
14、有金融机构的利息证明。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A投资时,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C转让房地产应缴税款=10000-(1000+4000)(1+20%+10%)+100005%(1+7%+3%+2%)30%=882万元 (增值率:41.64%)(2)2006年年3月月2日之后,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价格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案例:2013年3月15日,A公司在某市1000万元取得一块土地,以1500万元的协议价投资到C房地产公司,C公司开发房地产,取得收入10000万元,开发成
15、本为4000万元,没有金融机构的利息证明。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A投资时应缴税款=(1500-1000)30%=150万元 C转让房地产应缴税款=10000-(1500+4000)(1+20%+10%)+100005%(1+7%+3%+2%)30%=687万元 (增值率:29.7%)三、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实务(一)现行土地增值税征管模式:先预征后清算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财税字200621号)第三条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
16、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查账征收 清算方式 核定征收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规定(玉溪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5号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类型预征率 核定征收率 普通住宅 1%4%非普通住宅 2%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 3%6%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 4%(二)清算范围(二)清算范围 云地税发2
17、007180号文件规定:“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开发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除外),均应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1.开发企业出售旧房不属于清算范围。总局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规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在转发总局文件时规定:“凡是建成后未使用或者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的,属新建房;凡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属旧房”。因此,如企业先租或自用2年后再转让的,不属于清算范围,应按照转让旧房计
18、征土地增值税。2.开发企业转为自用的商品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为单位计算。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增值额。(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和清算单位是如何规定的?2010年年11月月29日起,根据日起,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第年第163号令号令,同时满足以
19、下条件的为普通标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标准住宅:住宅:(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平方米以下;(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倍以下。(四)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是什么?1.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包括: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包括: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上述8
20、5%的规定可用下列公示表示:(已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出租或自用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85%。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五)土地增值税清算有无时限规定?1.对于符合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2.对于符合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3.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
21、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六)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准备哪些资料?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包括:1.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2.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
22、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3.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4.4.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表样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表样申请表.DOC 通知书.DOC清算表.DOC 附表表样.doc(七)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确定开发项目销售完毕如何确定清算收入?1.开发项目销售完毕且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2.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
23、整。土地增值税清算也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八)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确定代收费用土地增值税都允许扣除吗?答: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
24、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成本分配所依据的建筑面积的确定 开发产品面积一般包括总建筑面积、可售面积和不可售面积、已售面积和未售面积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各种建筑面积合理划分有助于正确分配其开发成本,开发产品面积关系如图所示。图2 开发产品面积关系图 1总建筑面积=开发产品可售面积+不可售面积,是对开发产品的一个总体的掌握,并用以测算其他分解指标的正确性。2.可售面积与不可售面积的区分如下:形
25、式上区分。可售面积应包括商品房的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不可售面积一般包括人防面积、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包括物业办公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信站、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面积,以及其他不得在业主购买面积范围内分摊的设施面积等。实质上区分。产权归属可以作为可售面积与不可售面积划分的标准。一是将来产权归业主所有的面积一般作为可售面积,如商品房的套内面积、分摊面积,产权归业主所有的停车位的面积等;二是产权归开发商所有的面积也应作为可售面积,如开发商转为自用的开发产品即属于可售面积中的未售面积;三是将来需要向其他方面移交产权的设施面积一般作为不可
26、售面积,如配套设施中需要向教育部门移交产权的学校的面积、需要向卫生部门移交产权的医院的面积、需要向人防管理部门移交产权的人防设施的面积等。特殊情况下要判定分析。按产权归属划分可售面积与不可售面积对于无法确定产权归属的成本对象来说会遇到障碍,比如某一住宅小区,开发商建造的会所先作为售楼部使用,在购房合同中承诺业主可以凭业主卡低价享受会所内的设施。在这种情况下,会所的面积虽然不包括在业主的产权面积内,但业主却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以开发商不能够对外出售转让为前提条件,因此,一般情况下可以将此会所类设施计入不可售面积。3.利用开发产品面积确定开发产品成本的基本公式:开发产品单位成本
27、=开发成本总额总可售面积 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开发产品单位成本本期已售面积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何特别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
28、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4.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案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幸福人家”小区销售完毕,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审核时,发现以下情况:一、为销售楼盘在市中心设立巨幅广告牌支出50万元,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二、为促销在市区繁华地段租房装修设立“展示销售
29、中心”和临时样板房(销售完毕后已拆除),装修费用100万元计入建筑安装成本。三、为销售楼盘在本项目建筑物内装修的售楼部(使用后拆除)费用50万元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四、将自建的商品房装修成”样板间”并对外销售,装修费用50万元计入开发成本。A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清算时上述处理是否正确并予以调整?解析:1、上述一、三项计算扣除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临临
30、时售楼设施:巨幅广告牌时售楼设施:巨幅广告牌、售楼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售楼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建筑安装成本计算扣除,应全部计不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建筑安装成本计算扣除,应全部计入入“销售费用销售费用”。2、第二项“展示销售中心、临时样板房”装修费用100万元应从建筑安装成本调至到“销售费用列支。3、根据国税发【2006】第187号文规定,房地产 开发企业销售已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四项处理正确,。本案中应调减扣除项目金额(50万+100万+50)+200 x30%=260万(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推迟交房而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可以作为扣
31、除项目?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不包括推迟交房而支付的违约金,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推迟交房而支付的违约金不能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8,500万元的价格(含契税)取得32,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整个项目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17,5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凭证。开发九栋商品房,其中:1-6#楼为住宅,占地面积12,800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48,000 平方米;7-9#楼为非普通住宅,占地面积19,200平方米,可售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开发产品全部售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44,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25,000
32、万元,非普通住宅19,000万元。缴纳转让税费2464万元(其中普通住宅1,400万元,非普通住宅1064万元),已预征土地增值税145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500万元,非普通住宅950万元)纳税人申报情况项目项目普通住宅普通住宅 一、转让收入一、转让收入25000.00 25000.00 二、扣除项目金额二、扣除项目金额21875.8521875.85(一)地价款(一)地价款3400.00 3400.00(二)开发成本(二)开发成本12352.95 12352.95(三)开发费用(三)开发费用1575.30 1575.30(四)转让税费(四)转让税费1400.00 1400.00(五)加计扣除
33、(五)加计扣除3150.60 3150.60 三、增值额三、增值额3121.15 3121.15 四、增值率四、增值率14.27%14.27%五、应征税款五、应征税款0 0六、已征税款六、已征税款500500七、补退税款七、补退税款-500-500项目项目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一、转让收入一、转让收入19000.00 19000.00 二、扣除项目金额二、扣除项目金额14384.0014384.00(一)地价款(一)地价款5100.00 5100.00(二)开发成本(二)开发成本5147.05 5147.05(三)开发费用(三)开发费用1024.70 1024.70(四)转让税费(四)转让税费1
34、064.00 1064.00(五)加计扣除(五)加计扣除2049.40 2049.40 三、增值额三、增值额4614.85 4614.85 四、增值率四、增值率32.08%32.08%五、应征税款五、应征税款1384.41384.46 6六、已征税款六、已征税款950950七、补退税款七、补退税款434.46434.46税务机关审核情况项目项目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 合计合计一、转让收入一、转让收入 2500025000 19000 19000 44000 44000二、扣除项目金额二、扣除项目金额25258.83525258.83511005.165 3626411005.16
35、5 36264(一)地价款(一)地价款 6000 25006000 2500 85008500(二)开发成本(二)开发成本 12352.9512352.95 5147.05 17500 5147.05 17500(三)开发费用(三)开发费用 1835.2951835.295764.705 2600764.705 2600(四)转让税费(四)转让税费 14001400 1064 2464 1064 2464(五)加计扣除(五)加计扣除 3670.59 3670.59 1529.411529.41 5200 5200三、增值额三、增值额 -258.835-258.835 7994.835 7994
36、.835四、增值率四、增值率 72%72%五、应征税款五、应征税款 0 0 2647.68 2647.68 2647.682647.68六、已征税款六、已征税款 500500 950 1450 950 1450七、补退税款七、补退税款 1197.681197.68 1 1、纳税人观点、纳税人观点 根据土增税根据土增税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九条关于第九条关于“纳税人成片受让土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计算
37、分摊”规定进行土地价款的计算分配:规定进行土地价款的计算分配:整幅地块土地成本整幅地块土地成本85850 00 0万元,万元,一期(一期(7-9#7-9#楼)占整块地总面积的楼)占整块地总面积的6060%,土地成本为,土地成本为51005100万元;万元;二期(二期(1-6#1-6#楼)占整块地总面积的楼)占整块地总面积的4 40%0%,土地成本为土地成本为34003400万元。万元。2 2、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处理(1 1)“*”项目的项目的立项批文立项批文、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证均体现为一个开发项目,纳税人主均体现为一个开发项目,纳税人主
38、张的张的“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开发、转让房地产”缺乏事实依据。缺乏事实依据。2 2、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处理 (2 2)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国税发国税发20062006187187号第一点:号第一点:“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位清算”。规程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同一项目中建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
39、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3 3、成因、成因 (1 1)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容积率容积率”为该项目为该项目的地上建筑的地上建筑总总面积与占地面积与占地总总面积的比率。因此,同一项目面积的比率。因此,同一项目中的土地价款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共同费用,其受益对象为中的土地价款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共同费用,其受益对象为总可售建筑面积,应由总可售建筑面积平均承担。而非普总可售建筑面积,应由总可售建筑面积平均承担。而非普通住宅由单体建筑占地面积承担。通住宅由单体建筑占地面积承担。(2 2)本案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土地价款分配)本案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土地价款分配率从率从4:64:6调整为调整为7:37:3,非普通住宅的土地价款调减,非普通住宅的土地价款调减26002600万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