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海关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政策培训内容内容1、背景2、具体操作规程介绍背景背景西安海关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工作进度:目前已下发公告的复制推广项目:目前已下发公告的复制推广项目:“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智能化卡智能化卡口验放口验放”、“区内自行运输区内自行运输”、“保税展示交易保税展示交易”、“简化无纸通关随附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单证”、“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启动的项目:启动的项目:“先进区、后报关先进区、后报关”、“仓储企业联网监管仓储企业联网监管”“工单式核销工单
2、式核销”、“集中汇总纳税集中汇总纳税”、“境内外维修境内外维修”适时推进的项目:适时推进的项目:“内销选择性征税内销选择性征税”、“期货保税交割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融资租赁赁”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区内自行运输区内自行运输西安海关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转“自行运输”监管操作规程(试行)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实现货物通关便利化,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转“自行运输”(以下简称“自行运输”)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区内自行运输区内自行运输一、“自行运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
3、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车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自行运输货物的作业模式。二、“自行运输”备案车辆应为为厢式货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厢式货车的箱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螺丝均需焊死,车辆为单一车门且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二)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三)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需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区内自行运输区内自行运输三、开展“自行运输”业务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向货物转出、转
4、入地主管海关办理车辆备案手续,主管海关审核下列材料,并填写西安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行运输”车辆信息备案表(见附件一):(一)西安海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行运输”车辆信息备案表(见附件二);(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正本及复印件;货物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备案手续。“自行运输”车辆经一次备案后,可以在关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持续使用。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区内自行运输区内自行运输四、主管海关利用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辅助管理系统对车辆所有人及其用于“自行运输”的车辆进行管理。五、自行运输需由转出地主管海关关员施加电子关锁,货物运抵后由转入地海关关员验锁、解
5、锁。六、未经货物转出地主管海关同意,车辆不得在“自行运输”途中擅自停留、装卸或者拼载其他货物。转入地主管海关对“自行运输”车辆有其他管理要求的,应当主动联系转出地主管海关协商确定。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区内自行运输区内自行运输八、区内企业、车辆所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停其此项业务:(一)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二)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待调查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九、区内企业、车辆所有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6、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本操作规程自2014年7月1日起在西安关区施行。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保税展示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西安海关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展示交易监管操作规程(试行)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展示交易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保税展示交易保税展示交易一、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二、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区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7、,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保税展示交易保税展示交易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依托信息化系统,对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货物实施进、出、存管理。四、区内企业在区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主管海关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规定对货物实施监管。五、区内企业需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综合办公区(以下简称“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及区外其他场所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的,展览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并向海关备案。1
8、.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独立空间;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监控设施;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展览场所管理制度。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保税展示交易保税展示交易六、区内企业需在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及区外其他场所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的,应当提供足额税款担保。担保可采用年度总担保形式。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办理货物出区展示手续,主管海关审核以下材料:1.展示合同、协议、邀请函或者展位确认书等证明文件;2.出区展示货物清单;3.保证金或者保函;4.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两级核批后,凭信息化系统中生成的相应出区核放单证经卡口验放货物出区,同时信息化系统自动核
9、扣区内企业的担保额度。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保税展示交易保税展示交易七、开展出区保税展示的区内企业应当严格管理展示货物,不得将其用于除展示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在综合办公区进行保税展示的,区内企业应当每14天向海关报送展示货物的销售、库存明细记录和存放地点;在区外其他场所进行保税展示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天报送。八、货物出区展示完毕,区内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办理货物回区手续,经系统自动确认后,凭信息化系统中生成的返区核放单证经卡口验放货物入区,同时信息化系统自动退还区内企业的担保额度。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保税展示交易保税展示交易九、保税展示货物应当自出区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回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
10、区内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延期手续,经主管海关两级核批后可以延期。主管海关应当在展期届满前完成核批。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货物应当复运回区或者办理进口征税手续。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保税展示交易保税展示交易十、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主管海关审核以下材料后,区内企业办理进口征税手续:1.内销保税展示货物清单;2.发票(国内销售发票不含进口税收);3.许可证件(涉证货物提交);4.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需要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自内销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进口征税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主管海关征税放行后,信息化系统自动退还区内企业的
11、担保额度。主管海关对内销价格进行审定,如有异议的提交关税部门专业认定。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保税展示交易保税展示交易十一、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因不可抗力受损或者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中,因不可抗力受损的,企业应当办理复运回区手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经主管海关两级核批后予以办理免税核销手续。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原因受损或者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十二、主管海关定期对保税展示交易货物的库存、内销等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开展保税核查。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保税展示交易保税展示交易十三、区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货物出区展示业务
12、:(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二)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三)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或者调查结束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西安海关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操作规程(试行)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第二条第二条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
13、境内区外企业(含区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可以先凭卡口核放单(以下简称“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卡口核放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第三条第三条 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二)建立符合海关监
14、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三)每月进、出频次均不低于30次。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第四条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进行备案,主管海关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第五条第五条 区内企业在货物分批次进出前,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备案企业及货物等关联信息,由主管海关进行核准。分批出区进口货物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如涉及税款征收的,企业
15、应当提供足额税款担保。关联信息经主管海关一次核准后,可以在区内持续使用。第六条第六条 区内企业根据关联信息通过信息化系统如实填制核放单并发送至主管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核放单进行自动判别,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自动核准并反馈核准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自动退回。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第七条第七条 区内企业凭信息化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核放单,办理货物实际进出区手续。核放单数据发送后30日内货物未进出区且未进行撤销的,信息化系统自动停止其“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待货物实际进出区后予以自动恢复。第八条第八条 区内企业发送核放单数据后,如发生实际货物与核放单数据不符等情况需要变
16、更或撤销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予以变更和删除。第九条 进出区货物在卡口查验发现异常的,该批货物不得进行集中申报,应当进行一单一报。对于查验正常的,企业集中报关时对布控需查验的,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查验情况录入查验记录。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第十条 已进出区货物在集中申报前需要退运的,区内企业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向海关申报退运货物的相关信息,凭退运核放单经卡口确认后退运进出区。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应当根据相同供(收)货商、相同账册货物的原则,将1个自然月内的核放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次月底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17、。第十二条 区内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汇总相关核放单生成报关申请单,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应当在备案清单“运输工具”栏内填制“分送集报”字样。报关单(备案清单)中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商品数量及计量单位应当与汇总的核放单、报关申请单数据一致。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适用相应企业的“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二)本公历年度内变更和撤销核放单次数累计达到30票的;(三)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四)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待调查结束或者经整改海关验收通过
18、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批次进出、集中申报西安海关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智能化卡口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的管理。第第四四部分部分 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设置货车通道、客车通道及人员通道,实施分道通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对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的货车、客车及人员实施监管和检查。第四条第四条 海
19、关特殊监管区域智能化卡口验放是指海关依据卡口核放单,运用智能化设备自动读取电子车牌号码、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电子关锁等监管数据,进行海关监管信息的自动比对、风险判别,完成车辆GPS运行轨迹自动核销、货物查验或者放行指令处置等卡口智能化管理作业,实现车辆分流、自动验放。第第四四部分部分 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卡口核放单卡口核放单”,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
20、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电子车牌电子车牌”,指使用,指使用RFIDRFID识别技术对监管车辆备案信息进行存储、识别识别技术对监管车辆备案信息进行存储、识别的一种装置,用于海关卡口设备对监管车辆进行管理。的一种装置,用于海关卡口设备对监管车辆进行管理。“电子地磅电子地磅”,指由安装在卡口地表下,台面与路面齐平的称重设备以及,指由安装在卡口地表下,台面与路面齐平的称重设备以及智能化称重显示仪所组成的一套称重系统,可以实现对汽车动静态称重的智能化称重显示仪所组成的一套称重系统,可以实现对汽车动静态称重的要求。要求。“电子关锁电子关锁”,指用于锁闭箱门的,可以进行对外无线通
21、信、标识码自动,指用于锁闭箱门的,可以进行对外无线通信、标识码自动识别、操作指令授权认证、锁杆施封和解封、数据传输安全、实现物流全识别、操作指令授权认证、锁杆施封和解封、数据传输安全、实现物流全程安全监控与报警的锁具。程安全监控与报警的锁具。电子车牌和电子关锁的技术标准按照海关总署公告电子车牌和电子关锁的技术标准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22012年第年第5555号执行。号执行。第第四四部分部分 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区内企业”)在货物进)在货物进出区前填制卡口核放单向主管海关申报货物承运车辆的载
22、货信息。其中与出区前填制卡口核放单向主管海关申报货物承运车辆的载货信息。其中与相关系统实现数据联网的卡口核放单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辅助管理系相关系统实现数据联网的卡口核放单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自动生成。第六条 货物承运车辆抵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时,应当停泊在指定位置并依次过卡。第第四四部分部分 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第七条 已使用电子车牌、电子关锁的货物承运车辆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时,主管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自动提取卡口核放单的车辆载货信息与报关单证、电子车牌、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GP
23、S、电子关锁等信息自动比对,实现车辆自动验放。未使用电子车牌、电子关锁的货物承运车辆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时,驾驶员应当扫描卡口核放单信息载体,主管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自动提取卡口核放单的车辆载货信息与报关单证、车牌号码、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GPS等信息自动比对,实现车辆自动验放。第第四四部分部分 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第八条 承运车辆及其货物需实施查验的,抵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时,应当进入海关指定区域。第九条 因设备、系统等原因,无法实施卡口智能化验放的,主管海关按照西安海关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实施作业。发生群体性事件等重大情况的,主管海关按照西安海关突
24、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作业。第十一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港口间货物流转卡口智能化验放操作规程的另行制定。第第四四部分部分 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公告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实现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提交的有关随附单证予以简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境外之间进出境备案清单的随附单证,如合同、发票、提单、装箱清单
25、等,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二、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4年第25号公告(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三、备案清单、报关单在通关过程中被布控需查验的,企业应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纸质单证。四、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备案清单)随附单证的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在西安关区施行。特此公告。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一、备案清单统一适用于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
26、和进出区通关业务。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停止使用。目前已关区内全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简化统一备案清单简化统一备案清单 先进区、后报关制度。调整了原来一线进境货物先报关再入区的通关作业流程,允许企业先凭货物舱单信息提货进区,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海关申报手续,降低通关时间和成本。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先进区后报关先进区后报关 依托对使用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的加工生产制造企业实施的联网管理,取消单耗审核与备案,以企业每日自动发送的工单数据为基础进行核销。使海关监管模式充分尊重企业生产规律,提高企业优化生产工艺的积极性,为研发、维修等新
27、型业态的监管提供借鉴与样板。第八部分第八部分 工单式核销工单式核销将传统的海关主导型税收征管模式转变为企业主动型的征管模式。在有效担保前提下,允许企业在规定的纳税周期内,对已放行货物向海关自主集中缴付税款,海关由实时性审核转为集约化后续审核和税收稽核,简化税收征管手续,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第九部分第九部分 集中汇总纳税制度集中汇总纳税制度改革现行的仓储备案、盘库、核销等传统模式,对使用仓储管理系统(WMS)的企业,实施“系统联网+库位管理+实时核注”的管理模式,对货物进、出、转、存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管理,提升物流运作效率。第十部分第十部分 保税物流联网监管制度保税物流联网监管制度允许符
28、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外维修业务,海关参照保税加工监管模式,依托信息化系统实施管理,推动加工制造向研发及检测、维修等生产链高附加值的前后两端延伸,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第十一部分第十一部分 境内外维修制度境内外维修制度允许区内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以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标的物,开展期货实物交割。第十二部分第十二部分 期货保税交割制度期货保税交割制度海关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审查确定的分期缴纳的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同时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吸引融资企业入区经营。第十三部分第十三部分 融资租赁制度融资租赁制度对设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国内市场的货物,企业可根据其对应进口料件或实际报验状态,选择缴纳进口关税。这将吸引更多生产企业入区,有利于企业扩大内销。第十四部分第十四部分 内销选择性征税制度内销选择性征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