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施行举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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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X市民政局、X市财政局关于惠民殡葬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补助对象凡户籍所在地在本区的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实行火葬,均属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的补助对象(以下简称补助对象)。第三条 补助内容(一)遗体接运费(160元)、遗体专用尸袋费(50元)。(二)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每小时6元,据实计算)。(三)遗体收殓抬运费(300元)、遗体消毒整理费(300元)。(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400元)。(五)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困难群众基本丧葬费按实际

2、产生的费用,江南殡仪馆年底按照有关程序报区民政局审核及区财政局审定,每户报销金额最高不得高于1688元,非以上补助内容的项目不得纳入报销范围。第四条 补助程序(一)申请补助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应向死者户籍所在地镇街提交以下材料:1.丧事承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补助对象户口复印件一份。3.补助对象困难类别复印件一份。4.补助对象的居民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填写X市X区困难群众丧葬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助申请表)一式两联。(二)审核镇街将丧事承办人填写的补助申请表内容与提交的证件进行核对,并核实死者所属类别(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生活困难的

3、重点优抚对象)。(三)审批核对无误后,将证件原件退还丧事承办人,镇街在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补助申请表第一联留存,第二联由丧事承办人交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四)受理殡仪馆对丧事承办人提交的补助申请表第二联进行再核对无误后,对基本丧葬服务补助内容在1688元以内的项目,由丧事承办人确认签名后,直接办理免费事宜;超出1688元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第六条 异地死亡火化的补助程序补助对象在主城区外或市外死亡火化,无法及时申请丧葬补助的,丧事承办人可在办理丧事后,到死者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申请丧事承办人应向死者户籍所在地镇街提交以下材料:1.丧事承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2.补助对象户口复印件一份。3.补助对象困难类别复印件一份。4.补助对象的火化证复印件一份。5.死者丧葬服务费发票或财政专用收据原件。6.填写X市X区困难群众丧葬异地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补助申请表)一式两联。(二)审核镇街将丧事承办人填写的异地补助申请表内容与提交的证件进行核对,并核实死者所属类别(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三)审批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将证件原件退还丧事承办人,镇街在异地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异地补助申请表第一联留存,第二联由丧事承办人交区民政局办理丧葬补助事宜。(四)受理丧事代办人凭镇街审批后的异地补助申请表第二联和

5、死者丧葬服务费收据,持本人及死亡人有效证件到区民政局领取基本丧葬服务补助费。区民政局按照通知规定的补助内容,在1500元以内发放基本丧葬服务补助费;超出1500元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第七条 符合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的,不再享受基本丧葬服务补助。第八条 按照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丧葬补助。第九条 困难群众已享受X市殡葬服务热线(96000)遗体接运费减免服务的,不再享受遗体接运费补助。第十条 殡仪馆对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补助对象基本丧葬服务的补助费用分镇街进行汇总,填写X市X区困难群众丧

6、葬补助汇总表一式三份,连同补助申请表第二联,于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补助资金至江南殡仪馆。X区困难群众丧葬补助汇总表一式三份,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江南殡仪馆各一份。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对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补助对象异地死亡火化基本丧葬服务的补助费用分镇街进行汇总,填写X区困难群众丧葬异地补助汇总表(一式三份),于每年12月15日前送区财政局结算。第十二条 镇街应妥善保存补助申请表、异地补助申请表第一联等其他材料,并建立数据库备查。数据库内容应包括:丧事承办人及补助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等。第十三条 街镇应

7、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X市困难群众丧葬补助登记表、X市X区困难群众丧葬补助汇总表、X区困难群众丧葬异地补助汇总表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12月20日前将X市困难群众丧葬补助登记表、X市X区困难群众丧葬补助汇总表、X市X区困难群众丧葬异地补助汇总表报至X市民政局。第十四条 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减免按照“首接负责制”的原则,由镇街先行资格审查,江南殡仪馆审核后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并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按死者户籍所在地(户籍不在本地的,按死亡地)汇总后交区民政局复核。第十五条 各镇街应当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工作的宣传和管理,并做好政策咨询及解释工作。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定期对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的,由所在镇街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失独”人员和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服务减免参照本办法执行(失独”人员由镇街出具证明、人体器官捐献人由市红十字会出具捐献证明)。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8月1日起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市X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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