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十四章遗嘱继承和遗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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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四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第二节 遗嘱第三节 遗赠 第四节 遗赠扶养协议 2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三、遗嘱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3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不是单一的。(二)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三)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关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上,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同。大体上有以下几种作法:第一,规定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 人以外

2、的人,但只能是公民;第二,规定遗嘱继承人不仅可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且也可以是法 人、国家;第三,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公民。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因此,我国现行继承法上是采取第三种作法的。4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按遗嘱继承办理:(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二)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三)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 5三、遗嘱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n通说认为,遗嘱继承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上就有遗嘱继承的规定,至公元前200年,遗

3、嘱在罗马已为普通人所使用。n我国古代也有遗嘱继承制度。n古代法上的遗嘱继承,即使在财产继承方面实质也只是保障使家财不致分散而归一继承人掌握的手段。n我国的司法实践一直承认和保护遗嘱继承权。6第二节 遗 嘱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二、共同遗嘱三、遗嘱能力四、遗嘱的形式五、遗嘱见证人六、遗嘱的内容七、遗嘱的有效和无效八、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九、遗嘱的执行7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n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的民事行为。n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二)遗嘱是不得代理的民事行为(三)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

4、为(四)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五)遗嘱是须依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 8二、共同遗嘱(一)共同遗嘱的概念和特征(二)共同遗嘱的效力 9(一)共同遗嘱的概念和特征n共同遗嘱,又称为合立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一份遗嘱,在遗嘱中同时处分共同遗嘱人的各自的或共同的财产。n共同遗嘱的特殊性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共同遗嘱是一种共同行为。2、共同遗嘱人对遗产的处分受他人意思的制约。3、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与一般遗嘱不同。n共同遗嘱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单纯的共同遗嘱。第二种是相互遗嘱。第三种是相关的遗嘱。10(二)共同遗嘱的效力 n关于共同遗嘱的效力,在各国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承认共同

5、遗嘱的效力,如德国。也有的国家明文禁止设立共同遗嘱,如法国。也有的国家既未明确规定允许立共同遗嘱,也未明确禁止共同遗嘱。n我国继承法颁布后,因法律中未对共同遗嘱作出明确的肯定或否定的规定,理论界对是否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也就有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三种学说:1、肯定说。2、否定说。3、有限制的肯定说。n本书认为:对于共同遗嘱之所以出现上述不同的态度,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遗嘱本身有利有弊,在人们的遗嘱法制观念不强时,则表现出弊大于利;在继承法制健全、人们的遗嘱法律水平提高时,则会利大于弊。因此,从我国继承法的发展方向上看,似以确认共同遗嘱有效为宜,但应对其操作适用加以必要的规范和限制。111

6、、肯定说 n该说认为,虽然继承法没有明文确认共同遗嘱,但也未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从我国国情出发,应当确立共同遗嘱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提倡夫妻二人采用共同遗赠的形式处分共同财产。理由是:第一,共同遗嘱与我国人民的传统习惯一致。我国财产继承的习惯做法是,父母一方去世,子女一般不急于去继承父亲或母亲的遗产,而是等到父母双方去世以后,子女们才去分割父母的遗产。父母(夫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在许多情况下,也是与这种习惯做法相适应的。第二,共同遗嘱适应我国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性质。在我国现阶段的家庭,一般都是共同劳动、共同生活、收入归家庭共同所有,只有在分家析产或家庭成员死亡时,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才能从家庭

7、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无法对个人的财产预先作出遗嘱处分。提倡合立遗嘱有利于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处理。122、否定说 n该说认为共同遗嘱与遗嘱的理论相矛盾,我国继承法不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理由是:第一,共同遗嘱有违遗嘱自由原则。遗嘱是遗嘱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完全可以独立自主地决定遗嘱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而二人或二人以上订立的共同遗嘱,却没有这种随意性,其订立、变更或撤销,必然要受到另一遗嘱人的制约。第二,共同遗嘱的实现过程容易出现障碍,特别是指定第三人为最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共同遗嘱,给处理造成困难。第三,共同遗嘱有违遗嘱形式的强行性要求。共同遗嘱不是与个人遗嘱相

8、并列的一种遗嘱类型,而是一种遗嘱的形式。但是对于单纯的共同遗嘱,由于遗嘱中各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对其效力容易确认,应当承认是有效的。133、有限制的肯定说 n主张从主体上限制性承认共同遗嘱,即承认夫妻共同遗嘱,但对其他共同遗嘱不能承认。理由是:第一,夫妻的共同财产一般不分割,难以分清各自的财产范围。这一特点使夫妻双方愿意合立遗嘱。第二,夫妻共同遗嘱有利于保护配偶的继承权。即夫妻一方死亡,共同财产属于他的那一部分,通过共同遗嘱由对方继承,这样财产稳定,使配偶的生活不致因一方死亡而受更多的冲击。14三、遗嘱能力(一)遗嘱能力的概念和分类(二)确定遗嘱能力的时间15(一)遗嘱能力的概念和分类

9、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亦即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一般说来,在各国法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有遗嘱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不具有遗嘱能力的人。各国在关于遗嘱能力规定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上。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例:第一种是规定遗嘱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一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有遗嘱能力。日本、瑞士、德国、法国等均采此立法例。第二种是规定遗嘱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相一致,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有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不具有遗嘱能力,英国、美国等采此立法例。我国法对遗嘱能力的规定。16 我

10、国法对遗嘱能力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公民的遗嘱能力,但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就从反面规定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因此,我国公民在遗嘱能力上可分为有遗嘱能力人和无遗嘱能力人两种情况:1、有遗嘱能力人。有遗嘱能力人是指具有设立遗嘱资格的人。有遗嘱能力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无遗嘱能力人。无遗嘱能力人是不具有设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的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为无遗嘱能力人。17(二)确定遗嘱能力的时间 n遗嘱人的遗嘱能力也应以立遗嘱时为标准。n我国最高人

11、民法院在意见第41条也作了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18四、遗嘱的形式n遗嘱的形式,是指立遗嘱人表达自己处分其财产的意思的方式。n依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一)公证遗嘱(二)自书遗嘱(三)代书遗嘱(四)录音遗嘱(五)口头遗嘱19(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1、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2、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或口授 遗嘱内容。3、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进

12、行必要审查后,依 法作出公证。20(二)自书遗嘱 n自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n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规定可见,自书遗嘱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2、自书遗嘱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后财产处置的正式 意思表示。3、须由遗嘱人签名。4、须注明年、月、日。21(三)代书遗嘱 n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n代书遗嘱须符合以下要求:1、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而由 一见证人代书。2、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须在遗嘱上 签名,并注明年、月、日。22(四)录音遗

13、嘱n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语音遗嘱。n制作录音遗嘱,应遵行如下要求: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2、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3、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一定要将录音遗嘱的磁带当场封存。遗嘱人、见证人均应在封存好的录音遗嘱的封口上签名,注明年、月、日。23(五)口头遗嘱n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这种遗嘱形式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来不及采用其他类型的遗嘱,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用口述形式设立的一种特别遗嘱。n口头遗嘱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遗嘱人只有在危急的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2、必须有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24五、遗嘱见证人n依我国继

14、承法第17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n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真实性的人,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第二,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作不真实的证明。n依我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证明不能起到见证的效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5六、

15、遗嘱的内容n遗嘱人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自主决定遗嘱内容,通过遗嘱处理哪些事项及如何处理。在一般情况下,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二)指定后位继承人或补充继承人(三)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四)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设置附加义务(五)指定遗嘱执行人26七、遗嘱的有效和无效(一)遗嘱的有效(二)遗嘱的无效 27(一)遗嘱的有效n遗嘱的有效,是指遗嘱具备法定的条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确定遗嘱是否有效的时间标准并不是仅以遗嘱人表述自己意思即设立遗嘱的时间为限,而原则上是以遗嘱人死亡即继承开始时为准。因为遗嘱只能从此时起才有终极的效力。n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

16、定,遗嘱有效须具备以下条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合法。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28(二)遗嘱的无效 n遗嘱的无效是指遗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n依我国继承法第22条、第19条、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 必要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 容无效。29 对遗嘱因未对缺乏劳动能力

17、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无效的情形的理解 n我国法律上并未规定特留份,而仅规定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一,享有继承“必要的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必须同 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第二,法定继承人是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应以继承开始时为准,而不能以遗嘱人立遗嘱时继承人的状况为准。第三,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时,遗嘱并非全部无效,而仅是涉及处分应保留份额遗产的遗嘱内容无效,其余内容仍有效。30八、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一)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概念(二)遗嘱的撤销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三)遗嘱

18、变更和撤销的要件(四)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方式(五)遗嘱变更、撤销的效力31(一)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概念n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或变动,即遗嘱人依法改变其原来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并承认修改后的遗嘱将因遗嘱人死亡而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n遗嘱的撤销,又称遗嘱的撤回,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即遗嘱人将自己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予以废弃,使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32(二)遗嘱的撤销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1、撤销的前提不同。2、撤销的原因不同。3、撤销的时间限制不同。4、撤销权的主体不同。5、效力发生的条件不同。6、撤销的后果不同。33(三

19、)遗嘱变更和撤销的要件n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与遗嘱的设立一样,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1、遗嘱人变更或撤销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2、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是遗嘱人本人亲 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3、变更或撤销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4、遗嘱人明示变更或撤销遗嘱,其意思表示与设立 遗嘱应保持相一致的形式。34(四)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方式n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方式,是指能够代表、反映遗嘱人变更和撤销遗嘱的意志,依法产生变更和撤销遗嘱之后果的具体形式或方法。其基本类型可分为二种:1、明示方式。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专门针对原立遗嘱予以变更或撤销

20、。其具体表现通常为二种:一是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明确声明变更或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二是遗嘱人专门针对原立的内容,以与遗嘱形式相一致的方式,明确表示对原立遗嘱的内容予以部分取消、修改或全部废弃。2、推定方式。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所设立的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在遗嘱成立后的某种行为推定遗嘱人具有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并实际产生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法律后果。(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遗嘱。(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变更或撤销遗嘱。(3)遗嘱人故意毁损、涂销遗嘱或在遗嘱书上写明废

21、弃的意思,应推定为遗嘱的变更或撤销。35(五)遗嘱变更、撤销的效力n遗嘱变更、撤销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使原遗嘱的内容不能产生实际效果,即遗嘱人死亡时,已被变更或撤销的遗嘱内容不得生效。遗嘱变更的,应以变更后的遗嘱内容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变更后的遗嘱来确定遗嘱的有效或无效,依变更后的遗嘱执行。遗嘱撤销的,被撤销的原遗嘱废弃,不具任何效力,以新设立的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新设立的遗嘱来确定遗嘱的效力和予以执行。原遗嘱被撤销而未立新遗嘱的,则认定遗嘱人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36九、遗嘱的执行(一)遗嘱执行的含义(二)遗嘱执行人(三)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37(一)遗嘱执行的含义 n遗嘱的

22、执行,是指于遗嘱生效后为实现遗嘱的内容所必要的行为及程序。n但遗嘱内容中的各项事项并非均须通过遗嘱的执行才能实现。因为就遗嘱内容所涉及的事项来说,有的属于消极事项,于遗嘱生效后自然发生效力而不需执行。38(二)遗嘱执行人n所谓遗嘱执行人,即有权按遗嘱人意志使遗嘱的内容实现的人。充当遗嘱执行人,必须有执行人资格的权力来源。n我国实践中遗嘱执行人分为两类:1、指定遗嘱执行人。指定遗嘱执行人是遗嘱 人在遗嘱中预先指明负责遗嘱执行事务的 人。2、法定遗嘱执行人。法定遗嘱执行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执行人资格的人。39法定遗嘱执行人(1)法定遗嘱执行人的适用范围:一是遗嘱人没有指定执行人;二是遗嘱所指

23、定的执行人拒绝接受指定;三是遗嘱指定的执行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了执行人能力,或者不适合担任执行人。(2)法定遗嘱执行人的顺序:一是法定继承人。二是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40(三)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2、清理遗产。3、管理遗产。4、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 嘱内容。5、按照遗嘱的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转移给 遗嘱继承人。6、排除妨碍。41第三节 遗 赠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二、遗赠的分类三、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四、遗赠的有效条件五、遗赠的执行42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n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

24、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n遗赠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遗赠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二)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 的无偿行为。(三)遗赠是一种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 后行为。(四)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43二、遗赠的分类1单纯遗赠、附负担遗赠和附条件遗赠。n单纯遗赠。是指遗赠人仅给予受遗赠人财产利益,而不附加任何条件和义务的遗赠。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遗赠为单纯遗赠。n附负担遗赠,又称附义务遗赠,是指遗赠人在遗嘱中规定受遗赠人在其所接受的遗产范围内,应履行一定义务的遗赠。n附条件遗赠,是指遗赠人在遗嘱中规定

25、,当某种条件成就之时遗赠即生效,或者当某种条件成就之时遗赠即失效。2.补充遗赠和后位遗赠。n所谓补充遗赠,是指遗赠人在遗嘱中表示,如果受遗赠人抛弃遗赠、丧失受遗赠权或者先于遗赠人死亡,则将其应取得的受遗赠利益给予另外之人的遗赠。n所谓后位遗赠,又称后继遗赠或次位遗赠,是指遗赠人在遗嘱中规定,受遗赠人在某一时刻到来之时或某一事件发生之时,应将其所得的遗赠利益转归另一受遗赠人的遗赠。44三、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一)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第一,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第二,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客体的范围不同。第三,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二)遗赠与赠与的区别第一,遗赠是

26、单方的法律行为,而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第二,遗赠采取遗嘱的方式,由继承法调整。而赠与采取合同方式,由合同法调整。第三,遗赠是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是一种死后处分行为。而赠与是生前行为。45四、遗赠的有效条件第一,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第二,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三,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第四,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 人。第五,须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第六,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 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46五、遗赠的执行n遗赠的执行,是指在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后按照遗赠人的指示将遗赠的财产移交给

27、受遗赠人。n遗嘱执行人应在清偿完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及债务后,才在遗产剩余的部分中执行遗赠。47第四节 遗赠扶养协议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意义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48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意义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统称为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遗赠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二)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三)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的法律行为(四)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的意义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有利于更好地解决“五保户”的扶养问题。第二,遗赠扶养协

28、议制度有利于保护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有利于减少国家和社会的负担。49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n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是合同,因而其订立应当依照合同的订立程序,先由一方提出要约,再由另一方作出承诺。n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n扶养人应当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在受扶养人生前对其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扶助,在受扶养人死亡后应当负责办理受扶养人的丧事。受扶养人应当履行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50讨论思考题1遗嘱继承有何特点?2如何理解遗嘱自由及其限制?3简述遗嘱的概念和特征。4什么是共同遗嘱?如何认识共同遗嘱的效力?5试述遗嘱的形式要件。6遗嘱见证人应符合什么条件?7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8无效遗嘱的类型包括哪些?9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有哪些特点?方式如何?10遗嘱执行人如何确定?其职责包括哪些?11遗赠与遗托有什么不同?12遗赠的有效条件有哪些?13遗赠扶养协议有哪些特点?如何理解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14我国的遗嘱处分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应当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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