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管理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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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人 力力 资资 源源 管管 理理 师师 课课 程程第一章 劳动法基本理论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体系劳动法职能结构模式体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适用范围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三层含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个法律文件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教材所指)法律科学中的一个亚学科,属于社会法范畴第二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涵义和特征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即必须遵循的基本劳动法所包括的、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关

2、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指导性、纲领性 反映了劳动法律部门的本质和特点 高度的稳定性 高度的权威性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指导劳动法的制定指导劳动法的实施指导劳动法的理解、解释第三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保障劳动权原则(首要原则)七项权利,就业权、自由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提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平等就业和择业是核心。劳动权的国家保障 基本保护 全面保护 优先保护 和谐社会,维护弱势群体主要体现在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执行民主程序。物质帮助权劳动者通过社会保险来实现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强制性

3、社会保险的特征:社会性、互济性、补偿性第四节 劳动法律渊源 一是影响劳动法的各种因素 二是对法律适用者有约束力的规范 三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劳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的:法的源头、法的源泉 水积水积水之所出水之所出宪宪 法法劳动法劳动法 律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地方性劳动法规地方规章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正式解释正式解释第四节 劳动法的渊源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劳动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 国务院劳动规章 劳动保障部地方性劳动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我国立法机关批准的相关国际公约正式解释 立法、司法和行政第五节 劳动法的体系1、促进就业法律制度

4、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法律制度3、劳动标准制度4、职业培训制度5、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7、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8、监督检查制度第六节 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有二:一是存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二是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它体现了国家意志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1、劳动合同关系2、劳动行政法律关系3、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

5、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主体的含义:主体应具备的条件: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主体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法定劳动年龄内)劳动行为能力: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使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的资格。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自然人劳动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劳动行为能力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的条件:用工的权利能力用工的行为能力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者的八项权利:第七节 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例如 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等劳动法律事实

6、概念: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为劳动法律事实。种类:劳动法律行为 事件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只能是合法行为!第七节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一、劳动法律法规二、劳动合同三、集体合同四、民主管理制度五、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六、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七、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告知义务第二节 建立劳动关系的禁止规定第三节 劳动关系的建立第三节 劳动关系的建立第三节 劳动关系的建立第三节 劳动关系的建立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期限第四 劳动合同的

7、期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的期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8、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各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第六节 试用期第六节 试用期第七节 劳动合同的效力(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

9、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月工资标准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

10、除和终止第九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第一节 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一)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二)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三)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二节 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含义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

11、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注意建立三个机制:工资分配的共决机制工资增长机制监督机制第三节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节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一、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员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

12、工会的,由员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员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作为首席代表。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推举。企业一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其中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作为首席代表。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即所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等。)。其中职工一方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第四节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步骤一、提出方应事先向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13、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二、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三、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四、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制作正式工资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工资协议的审查一、工资协议签订后10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报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劳动部门审查三、劳动保障部门无异议,及时送达意见书,或15日后协商双方未收到意见书,视为同意,协议生

14、效。四、公布:生效后5日内,双方以适当形式向双方人员公布。第四章 劳务派遣含义: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动者派遣协议,由劳动者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劳动者派遣机构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特点:一、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二、实际劳动关系的运行三、劳动争议处理成因:一、降低劳动管理成本;二、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三、为强化劳动法制提供条件;四、满足外国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等特殊单位的需求劳动者派遣的性质组合劳动关系派遣单位有关系,没劳动接受单位有劳动,没关系劳动者劳动者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中介中介)要派单位要派单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形式劳动关系形式劳动关系实际劳动关系实际劳动关系

15、派遣协议派遣协议劳动者派遣的法律性质(组合劳动关系)劳动合劳动合同民事关民事关系系第一节 劳务派遣单位第二节 劳务派遣协议和用工单位第三节 被派遣劳动者其他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工资组成工资支付最低工资工资指导线制度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三节 工资支付制度(一)工资支付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

16、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工资决定办法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扣除事项特使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其他有关工资支付的内容第四节 工资支付日期(二)工资支付日期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2、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3、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83日计算。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

17、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第五节 工资支付形式(三)工资支付形式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2、工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3、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4、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六节 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充当人民法庭

18、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劳动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第六节 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的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资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第七节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劳动者的工资在劳动关

19、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国家法律法规法定的其他费用。第九节 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国家规定的应由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不包括: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第十节 工资指导

20、线制度(一)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含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和水平,调解工资分配关系,指导工资增长,指导企业工资分配办法、规定的总称。(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作用1、为企业集体协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水平提供依据,有利于企业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2、引导企业自觉控制人工成本水平。3、完善国家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企分开”。(三)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的原则1、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原则2、结合地区、行业特点,分级管理、分类调控原则3、三方机制的协商原则第十节 工资指

21、导线制度工资指导线的主要内容(一)经济形势分析(二)工资指导线意见:三条线上线:也称预警线,对工资增长较高企业的,必须实行两低于原则。基准线: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目标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允许零增长或负增长。第十一节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含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通过科学的方法,定期对各类企业中不同职业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行为,从微观上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一)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内容 年工资和月工资两种形式,高中低三种标准

22、。宏观调控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制度的意义 1、建立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能够为劳动力市场机制在实现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提供条件。2、有利于转变政府劳动管理职能转变,由市场调节劳动力供求和市场价格,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3、有利于合理引导劳动力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是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紧密结合,构成完整体系。4、为新办企业提供雇员初始工资参考,也为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参考。(三)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制定程序信息采集价位制定公开发布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种类一

23、、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六、安全卫生认证制度七、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八、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九、劳动者健康检查制度关于工伤,第一节 工伤保险征缴城镇企业:第一节 工伤保险征缴城镇企业:第二节 工伤的认定第二节 工伤的认定第三节 工伤待遇(一)工伤待遇类别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第三节 工伤待遇(二)第三节 工伤待遇(二)工伤待遇规定因工死亡待遇第七章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含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特征:一、当事人是特定的;二、内容是特定的;三

24、、特定的表现形式分类:一、个别争议二、集体争议三、团体争议处理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的原则;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劳动争议的分类1、按劳动争议的主体划分:个别争议与集体争议2、按劳动争议的性质划分: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3、按劳动争议的标的划分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1、直接原因:违法违规行为2、实质原因:物质利益的作用第一节 企业调解委员会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特点一、群众性二、自治性三、非强制性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调解的区别:一、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不同;二、主持调解主体不同;三、调解案件的范围不同;四、调解的效力不同。第二节 劳动争议

25、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劳动仲裁的原则1、一次裁决原则2、合议原则3、强制原则4、回避原则5、区分举证责任原则第三节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一)和解(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五)投诉第三节 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

26、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四节 基本规定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

27、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集体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三方机制(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第五节 基本规定事业单位劳动争议法律适用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仲裁费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第六节 调解程序一调

28、解组织二调解员三申请调解四进行调解五调解协议书六调解时限七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处理第七节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处理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节 仲裁程序一、十二、第九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

29、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第十节 劳动争议仲裁员任职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员任职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

30、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曾任审判员的;(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第十一节 仲裁案件管辖仲裁案件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十二节 仲裁案件参加人仲裁案件参加人(一)当事人第十三节 仲裁时效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时效

31、起始时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三节 仲裁时效(二)仲裁时效中断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十四节 仲裁调解仲裁调解

3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十五节 办案期限办案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节 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下列劳

33、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十七节 仲裁后的程序一起诉二撤销裁决三执行第十八节 起诉一、起诉(一)不服一般裁决的起诉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二)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3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不服撤销裁决裁定的起诉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节 撤销裁决撤销裁决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二十节 执行 (一)按照劳动争议自身的规定性进行分析确定劳动争议的标的(标的是什么)分析确定意思表示的内容(要求是什么)分析确定意思表示所反映的意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合法)(二)按照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进行分析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8个字行为危害因果过错分析案例的思维结构:确定引起争议的事实和结果确定行为模式标准与当事人所实施行为的差异根据差异做出判断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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