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一、行政法的含义一、犯罪客体的概念u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如果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决定了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基本形态和人们之间的基本关系。犯罪行为通过危害社会的基本形态和人们之间的基本关系,从而使该社会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u社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为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仅仅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ABCu(
2、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u深入研究犯罪客体,可以揭示犯罪的危害本质,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u(二)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u侵犯客体的不同,决定了犯罪性质的不同,从而使此罪与彼罪得以区分。u(三)有助于正确量刑u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不同,则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和应受刑罚的轻重亦有异。第二节犯罪客体分类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我国刑法第2条、第13条概括了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犯罪的一般客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它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因此,
3、研究其他层次的犯罪客体应首先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对刑法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作整体性研究,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划分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作为同一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二、犯罪的同类客体第二节犯罪客体分类三、犯罪的直接客体u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u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害
4、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犯罪的直接客体是研究犯罪客体的重点,也是司法实践中凭借客体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关键。(一)犯罪的直接客体的概念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可以划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2.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在复杂客体中,各客体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齐观。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度、机遇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对复杂客体进行再分类,包括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三种。(二)犯罪的直接客体的分类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u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认定犯罪对象应以刑法条文规定为依据,以利于
5、司法实践认定犯罪为宗旨。u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犯罪对象即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犯罪对象即公私财物。(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u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的人或物,具有客观实在性,但在人或物未受犯罪行为侵害时,仅是可能的犯罪对象。u犯罪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否则便不是犯罪对象。据此可以将犯罪对象与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区分开来。(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刑法分则条文大多数并不明确规定犯罪客体,而往往通过规定犯罪对象的方式来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因此,刑法条文或者规定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或者规定作为犯罪对象的物,用以表明犯罪客体。前者例如杀人罪、强奸罪等
6、,后者例如盗窃罪、抢劫罪等。(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u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u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一)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存在明显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
7、罪对象则不是。(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法定性 这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客观要件必须是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犯罪是通过多种多样的客观、外在的事实表现出来的。(二)客观性 这是指犯罪行为是人的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式,能被人们所直接感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只有外化为犯罪行为时,才能认定为犯罪。(三)具体性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特定的时间
8、、地点、方法(手段)等。(四)多样性 这是指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及其包含的要件复杂、多样。任何一种犯罪都有其独特的犯罪构成,尤其表现在犯罪客观方面即犯罪外在表现形式上。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如果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尤其是不具备危害行为这一最基本的要件,就失去了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谈不到其他要件,谈不到犯罪。(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完成与未完成 在我国刑法中,当几种具体犯罪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基本相同时,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应以犯罪客观方面为标准。(三)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 考察犯罪的客观
9、要件,可以为正确地判定犯罪主观要件中的罪过、动机、目的等内容提供可靠的客观基础。(四)有助于准确量刑 就不同的犯罪而言,其法定刑轻重不同的重要依据之一,是由于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进而影响到它们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二、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第二节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0101(一)主体特定性02020303(三)有害性0404(二)有意性(四)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是自然人或法人所实施的行为。我国刑法不将其他诸如动物、植物、物品或自然现象作为犯罪主体予以惩罚,因此,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之一的危害行为,只能是自然人或法人的行为。从主观上看,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的行为。人的意识、意志
10、与人的身体动静存在因果关系。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客观方面所研究的行为,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对社会有危害。对社会有益无害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刑法所研究的行为。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所谓违反刑法规范,既包括违反禁止性规范,也包括违反命令性规范。第二节危害行为二、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u1.反射动作。u2.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u3.身体受暴力强制的行为。u4.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一)欠缺有意性的行为u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u此外,还有履行职务,从事正当业务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经权利
11、人同意的行为等。u上述各种行为,因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二)欠缺有害性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未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因而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或者刑法未将其规定为犯罪。(三)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第二节危害行为三、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u所谓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即“当为且能为而不为之”。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不作为u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都可以由作为实施,而且有
12、许多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如抢劫罪、抢夺罪、强奸罪等都是如此。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法律禁止去做而去做。(一)作为第三节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含义(二)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三)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四)危害结果具有法定性和多样性(一)危害结果是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1234第三节危害结果二、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的规定(二)以对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三)以发生特定的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某些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四)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一)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概念中明确规定危害结果(五)以发生特定的严重危害结果,
13、作为此罪与彼罪区分的界限12345(六)以造成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6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准。(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刑法因果关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
14、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一、因果关系的基本特征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的复杂性。(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实际上就是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问题。(七)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非法律拟制的。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查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问题,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5、提供了客观基础,并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一、因果关系的基本特征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0101(一)条件说02020303(三)相当因果关系说0404(二)原因说(四)客观归责理论条件说认为,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为“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如果没有前者(实行行为),后者(结果)仍然会发生,则意味着前者并非导致后者的原因。原因说认为,应当以某种标准,在诸多条件当中选取某个条件作为原因,只有该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他的条件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又称为相当说,是指根据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认为某种结
16、果的发生由某种行为引发,是具有相当性的,则该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认为,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且该风险被现实地实现,导致了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出现,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p 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特定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具有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意义。p 例如,刑法第340条和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就把“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禁用的工具、方法”等规定为构成这些犯罪必备的条件,因而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这些因素,就成为这些案件里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条件。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p 虽然对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是,这些因素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考查它们对正确量刑也有重要意义。p 以抢劫罪为例,虽然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并不影响其成立即定罪问题,但是,战时、社会治安状况不好时期与正常时期相比,公共场合、要害部门、单位内与偏僻地区相比,持械与徒手的方法相比,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后者,因而对适用刑罚的轻重也应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