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部文件劳动部文件 劳部发1996423 号 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关于颁发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化工(石化)厅(局)。国务院 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更好地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备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的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 学品公约,有效控制危险化学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 和有关法规,制定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规定,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2、第一条 为保障工作场安全使用化学品,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合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 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 GB13690 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 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情况进 行
3、监督检查。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单位的职责生产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并到化工行政部门朝 廷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对其进行标识。 第八条 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 填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 险性。 第十条 生产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在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时,若涉及商业秘密,经化学品登记部 门批准后,可不填写有关内容,但必须
4、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说明书每五年更换一次。在此期间若发现新的危害特性,在有关停息发布后半 年内,生产单位必须相应修改安全技术说明书,关提供给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单位。 第三章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职责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 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 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时,应标明其内容。对危险化学品,在转 移或化装后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 盛装危险化学品
5、的容器在末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证估,对检测和评 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了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 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五)采取其他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
6、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彩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 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 解安全技术说明书、 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并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 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第四章 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经营、运输和贮存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进品危险
7、化学品时,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中文安全标签。 出口危险化学品时,应向外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我国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 将禁用的事项及原因向外方说明。 第二十二条 运输单位必须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国 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托运方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五章第五章 职工的义务和权利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四条 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及时报告积可能造成危害和 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
8、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条 职工对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 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获得: (一)工作场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份、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和应急措施的培 训;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第六章 罚罚 则则 第二十八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
9、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未填写“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没有“安全标签”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均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单位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危险化学品特性,而未执行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就地 扣押封存产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