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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警考试辅导(刑诉)全册招警考试辅导(刑诉)全册 精品完整课件精品完整课件 第一专题第一专题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在刑事诉讼法中的 职权职权 从考试的角度,应注意:从考试的角度,应注意: 1、刑诉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职权(、刑诉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职权(4 个)。个)。 2、公安机关办案规定公安机关办案规定的规定的规定 3、不行使哪些职权:管制、宣告、不行使哪些职权:管制、宣告 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 社区矫正不管社区矫正不管 4、执行权的规定(看守所、执行权的规定(看守所1个,其个,其 他机关他机关3个)。个)。 一、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 中的授权

2、 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条规定:对 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 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 负责。负责。 (4个职权)个职权) 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1、公安机关享有下列哪些职 权? A、侦查 B、拘留 C、批准逮捕 D、预审 (ABD) 多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1、公安机关享有下列哪些职 权? A、侦查 B、拘留 C、执行逮捕 D、预审 (ABCD) 下列机关中,无刑事侦查权 的是( )。 A、国家安全机关 B、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科威特商人阿卜杜拉,在我 国广州违反交通规则,造成 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1人

3、 受伤,并且在出事后开车逃 离现场。那么,对于此案应 当如何处理? A、应当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 人,要求科威特将其召回进 行处理 B、命令其在规定时间内离境 C、将其驱逐出境 D、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诉讼程序侦查、起诉和审 判,追究其刑事责任 (D)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序规定 第三条 (7项)项)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 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 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决定、执行强制措 施; 对依法不追究刑事 责任的不予立案,已 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 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决定; 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 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

4、 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 部门;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 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 ,代为执行刑罚; 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行使下列哪些职权?公安机关行使下列哪些职权? A、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 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 定 B、执行拘役、管制、剥夺政 治权利、驱逐出境。 C、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D、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 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 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 代为执行刑罚 第二专题第二专题 证据证据 种类种类 从考试的角度,应注意:从考试的角度,应注意: 1、8个法定证据个法定证据 2、公安机关对第、公安机关对第7个的补充规定个的补

5、充规定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搜查 、查封、扣押、提取、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辨认等笔 录录。 3、对每个证据的收集、运用的规、对每个证据的收集、运用的规 定。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五章 证 据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 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都是证据。(8种法定 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 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序规定 第五章 证 据 第五十六条 可以

6、用于证明案 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 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 验、搜查、查封、扣押、提 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物证一、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一)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 明案件情况的客观实在。明案件情况的客观实在。 (二)物证的特征(二)物证的特征 1客观性客观性 2特定性特定性 3间接性间接性 (三)运用物证的规则(三)运用物证的规则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7、件 程序规定程序规定第61条 规定:收 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 2、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 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 关 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 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 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 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 品。 3、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 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 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 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 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 用。 4、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 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 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 使用。 5、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件程序规定第63条规定: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 品,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 原物存放处的

8、文字说明,并 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 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 二、书证二、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图形、符号表示的思想 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书证的特征 1证据内容的思想性 2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3证明效果的稳定性 (三)运用书证的规则(三)运用书证的规则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程序规定第62条规定:收 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2、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 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 件。 3、书证的副本、复制件 ,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 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 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 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 用。 4、书证有

9、更改或者更改 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 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 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 用。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程序规定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规 定: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应当 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存放处的文 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原件持有人 或者原件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证人证言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 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 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 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资格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 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 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 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公安

10、机关办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件程序规定第69条 第三款规定:对于证人 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 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 行审查或者鉴别。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 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 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3、保护措施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 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 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 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 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 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

11、 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 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 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 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 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 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 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 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配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件程序规定第71条 规定:案件移送审查起 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 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 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公安机关办

12、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件程序规定第72条 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决 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 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 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 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 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 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 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 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 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 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 明密级,单独成卷。 4、作证补助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 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 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 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 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73条

13、规定: 证人保护工作所 必需的人员、经费、装备等,应当 予以保障。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 、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 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公安机关 业务经费。 四、被害人陈述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就是受犯罪行为 直接侵害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 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 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 辩解辩解 被告人口供的内容: 承认自己有罪,并对有罪事实作以 供述; 对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本案事 实相互间的揭发或印证,也称攀供; (二)收集、使用口供的几项原则 1不轻信口供原则 2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

14、 诉法50条) 3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六、鉴定意见六、鉴定意见 所谓鉴定意见,是指接受委托或指 派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 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 鉴别和判断之后所得出的结论性书 面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 笔录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公安司法人员在 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 人身进行勘验、检查、辨认辨认等侦查、 调查行为时所作的客观记录。 包括: 1.现场勘查笔录; 2.尸体勘验笔录; 3.物证勘验笔录; 4.人身检查笔

15、录; 5.侦查实验笔录; 6.搜查笔录; 7.扣押清单; 8.绘图、照片及勘验、检查时的录音、录像 等附件。 勘验是针对有关犯罪的场所、 物品、尸体等没有生命的物质 进行的, 而检查则是针对活着的人进行 的。 侦查实验是为验证在某种条 件下某一事件能否发生和后 果如何而模拟当时条件重演 该事件的侦查行为。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概念 所谓视听资料,就是用仪器设备记录、生 成、显现的动态连贯地与其反映的内容相 结合证明案情的音像信息。 电子数据是2012年修订刑事 诉讼法时新增加的证据形式。 虽然立法者将它与视听资料并 列在一起,作为同一个项下的 证据种类规定,但不

16、能把它与 视听资料作为同一种证据形式 看待。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规定规定第63条规定: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 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 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 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 有关人员签名。 下列能证明案件的物品,可作 为物证: A 、贪污案件中的帐簿 (内容 ) B 、走私的货物 C 、贪污的赃款 D 、贩运、私藏的枪支 BCD。 (关于法定证据种类。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指控犯有强 奸罪,刘某辩称,案件发生时 ,他正在和李某看电影,则李 某若能成为证人的话,必须具 备的条件是()。 A不是刘某的近亲属 B能

17、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刑诉法第60条) C生理上没有缺陷 D已成年 B。 (关于证人条件) 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 勒索案件的过程中,依法收集 到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进行敲 诈勒索的录音磁带一盘。请问 ,该录音磁带属于下列选项所 列证据种类和证据分类中的什 么证据?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 辩解 B、视听资料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B、C。 涉嫌杀人的廖某被公安机 关抓获,住同一小区的黄 女士在向公安机关提供证 言时说:由于她本人与廖 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 因此她在某次与廖某一起过 夜时,听廖某讲了他如何杀 害被害人的事情。对于黄女 士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这段证 言,属于:()

18、A案件线索,而不是证据 ( 什么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真 实情况的材料;三性) B传来证据 C原始证据 D有罪证据 B、D。 在一起案件中,侦查机关经 过努力,收集了大量的证据 ,下列证据中不可能成为直 接证据的有:() A匕首 B指纹 C脚印 D口供 A、B、C。 秦某带着8岁的儿子买肉时,与 摊主发生争执,继而互殴。秦 某被摊主用刀背打击造成面部 骨折,脑体受损。如该案进入 刑事诉讼程序,秦某的儿子属 于哪类诉讼参与人? A、被害人 B、证人 C、见证人 D、既是被害人,又是证人 B 第三专题第三专题 刑事证刑事证 明责任与证明标明责任与证明标 准准 从考试的角度,应注意:从考试的角度,应注

19、意: 1、谁负举证责任,谁不负举证责任、谁负举证责任,谁不负举证责任 2、证明标准是什么?、证明标准是什么? 3、证明对象有哪些?证明对象被证、证明对象有哪些?证明对象被证 明了,就达到了充分的标准。明了,就达到了充分的标准。 4、收集、运用证据的要求。做不到、收集、运用证据的要求。做不到 这些要求,就不合法,不合法的证这些要求,就不合法,不合法的证 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 它的基本含义是:在诉讼中提出独 立诉讼主张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同 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否则,就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举证责任的典型公式是:谁主张谁 举证。 2

20、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9条 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 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 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 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当公诉机关或者自诉 人不能够提出充足的证 据证明自己的指控成立 时,将承担不利的法律 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 的一般规则,这一规则并不排 斥法律对举证责任的特别分配。 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 举证责任法律就分配给了被告 人。 二、证明标准二、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司法机 关对案件事实的确定,要达到证据 的“确实、充分”。 如何理解“确实、充分” 确实,是从质的方面提出要求,是 指证据要真实、可靠; 充分,是从量的方面提出要求的

21、, 是表示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要 达到足够的量。 死刑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证据 确实、充分是指: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 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 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 理排除; 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 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 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 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 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 已排除合理怀疑。 如何理解定罪量刑的

22、事 实都有证据证明?(解 决证明对象的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件程序规定第65条 规定: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 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 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 时间、地点、手段、后 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 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 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 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 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 法定从重、从轻、减轻 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 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 的事实。 三、不同诉讼阶段有着不同的三、不同诉讼阶段有着不同的 证明要求证明要求 立案时的证明要求

23、就应低于起 诉时的证明要求,侦查终结时 对案件事实的确定,要达到证 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序规定第68条规定: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 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 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 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 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 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 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 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 四、对收集证据的要求四、对收集证据的要求 1、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24、第50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 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 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 和以威胁、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 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 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 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 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 协助调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序规定第8条规定: 公安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 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 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 胁、 、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 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 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该法第57条

25、规定: 公安机关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 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 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 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 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 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 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 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 调查。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52 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 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 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 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 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 据。 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程序规定案件程序规定第

26、59条规 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 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 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 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 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 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 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 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 过程。 4、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52 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 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 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 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 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件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 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 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 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电

27、子数据、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 据使用。 5、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第52条第三款规定: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 ,应当保密。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52条 第四款规定:凡是伪造 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 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 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件程序规定第58条 第二款规定:对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件程序规定第58条 第三款规定:对于伪造 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 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 责任。 6、

28、公安机关办理刑公安机关办理刑 事案件程序规定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64条规定: 公安机关 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 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 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 ,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专题第四专题 非法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排除规则 从考试的角度,应注意:从考试的角度,应注意: 1、排除的范围:哪些排除,哪些、排除的范围:哪些排除,哪些 不排除不排除 2、非法取证的手段:嗮饿冻、非法取证的手段:嗮饿冻- 3、排除的阶段:侦查阶段排除、排除的阶段:侦查阶段排除 4、排除的程序:先审、后审、排除的程序:先审、后审 5、谁举证、谁举证 6、警察出庭作证、警察出庭作证 1、2012年修正的年修正的刑事

29、诉刑事诉 讼法讼法第第5458条的规定条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 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7月1日 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 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共15条。 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 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应当予以排除。 与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关 系: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 实自己有罪。 这是一般性规 定,而刑事诉讼法第54条 的规定是排除的范围。 如何理解采用刑讯逼供等等非法 方法中

30、的“等”? 高法解释第95条规定:使 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 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 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 的方法, 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 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 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 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 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 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的通知, 通知要求,采用刑讯逼供或者 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 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应当排除。 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 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

31、以排除。 高法解释第95条规定:认 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 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 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三、排除的阶段三、排除的阶段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 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 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 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四、当事人的申请四、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 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 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 材料。 高法解释第96条规定:当 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 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

32、供涉嫌 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 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 料。 五、检察院的举证责任五、检察院的举证责任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 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 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 证明。 六、公安机关的排除六、公安机关的排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67条第三款规定: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 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 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 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规定第67条第四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 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 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 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 检察院

33、作出书面说明。 七、检察院的排除七、检察院的排除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 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 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 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法院的排除八、法院的排除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 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 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 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进行法庭调查。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 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五条规定: 被告人及其辩护 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 ,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 非法取得的, 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 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

34、人 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 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 也应当进行调查。 高法解释第100条规定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 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 结束前一并进行。 九、九、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 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 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 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十、排除的情形十、排除的情形 对于经

35、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 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 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 除。 第五专题 刑事诉 讼强制措施 从考试的角度,应注意:从考试的角度,应注意: 1、5种强制措施种强制措施 2、每一种的使用主体、每一种的使用主体 3、每一种的使用条件、每一种的使用条件 4、每一种的使用程序、每一种的使用程序 5、每一种的使用期限、每一种的使用期限 第一节第一节 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性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性 质质 按由轻到重的顺序排列: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和逮捕。 二、强制措施的特征 第一,强制措施的性质: 是预防性措施, 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第二,强制措施的适用

36、主体: 是国家专门机关。 第三,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 只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能适用于证人。 第二节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一)比例原则(也称适度原 则) 适用强制措施的强度 应与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可 能科处刑罚的轻重 成正比。 (二)必要性原则(二)必要性原则 强制措施并非每案必用,只有出现 非用不可的情况时才应该采用, 能不用的就不用,能少用的就少用。 (三)合法性原则(三)合法性原则 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 不能随意滥用。 第三节第三节 拘传拘传 一、什么是拘传一、什么是拘传 拘传是对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 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

37、讯问的一种 强制方法。 公安机关规定第74条规定: 使用条件使用条件2个、个、1个限制性规定个限制性规定 1、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2、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 案的犯罪嫌疑人,(不是必须) 限制性规定:可以拘传到其所 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二、拘传的审批和执行程序二、拘传的审批和执行程序 (一)拘传的审批程序(一)拘传的审批程序(3个要个要 件)件)公安机关规定第74条 规定: 1、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 2、附有关材料, 3、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 (二)拘传的执行程序(二)拘传的执行程序 1.执行主体:不得少于2人。 2. 应当出示拘传证, 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38、。 3. 3个签字程序: 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 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 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 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4. 2个时间点: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 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拘传持 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手续: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 1个要求: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 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第四节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两种保证形式一、取保候审的两种保证形式 保证人保证保证人保证 保证金保证保证金保证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

39、时 使用。使用。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4个个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 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 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 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 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 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禁止适用的情况:三、禁止适用的情况:6个个 累犯 犯罪集团的主犯 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暴力犯罪 其他严重犯罪 四、取保候审的审批和执四、取保候审的审批和执 行行 (一)审批程序(一)审批程序 1、应当责令提

40、出保证人应当责令提出保证人 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 2、 申请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主体:申请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辩护人有权申请 处理:处理: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的,应当告知,并说明不同 意的理由。 3、程序:4个 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 人宣读, 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4、保证人的条件 : 4个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 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5、保证人的义务:2个 (1)监

41、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 六十九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 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 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 向执行机关报告。 处罚: 罚款,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证金的确定和收取 1)数额起点:人民币1000元 2)如何确定数额: 5个要素 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 案件的性质、情节 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 保证金交到什么地方: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 定的银行设立专门账户。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 将保证金存入专门账户 保证金的退还:保证金的退还: 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 律文书 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对保证金保管

42、的要求:对保证金保管的要求: 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 管理。 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 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 1、 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 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 行。 2、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的案件在他们的侦查中, 以及他们的案件到了检察院、 法院以后, 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3、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4个 (一)告知 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重 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监督、考察(二)监督、考察: 被取保候审人 遵守有关规定, 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 系方式及变

43、动情况; (三)监督(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四)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四)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告知告知 决定机关决定机关: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 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 务的 如何监督、考察:2个 派出所可以责令被取保候 审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 并制作笔录。 4、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5个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 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 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 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 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特殊要求:特殊要求:4个个 (1

44、)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 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 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一个程序要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 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 级公安机关应当二十四小时 以内, 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 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离开居住地 的审批 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决定取保候审的,在批准 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 意。 5、违反规定的处理 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责令其具结悔过、 重新交纳保证金、 提出保证人, 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

45、其先行拘留。 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 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 (三)取保候审的期限:最 长期限都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节 监视居住 一、什么是监视居住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 随便离开其住处 或者指定的居所, 并对其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 强制方法。 二、适用对象 5个 1个 5个:(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 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 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 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 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 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 施的。 1个:对符合取保

46、候审条件,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 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可以监视居住。 三、监视居住的审批与执行 (一)监视居住的审批程序 1、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律师有权申请申请监视居住, 并应填写监视居住申请书, 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 2、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3日 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同意监视居住的,应制作监 视居住决定书,依法办理监 视居住手续; 不同意监视居住的,应当告知 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程序: 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 决定书, 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 捺指印, 并填写监视居住的日期。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 1、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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