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法律实务(第2版)》课件项目五处理企业内外关系法律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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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项目五 处理企业内外关系法律实务n任务1 企业治理结构n任务2 劳动合同法律实务n任务3 产品质量法律实务n任务4 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目标能力目标n掌握合伙企业治理和公司治理规则n熟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质量义务,熟悉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n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熟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n熟悉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义务知识目标知识目标n入伙和退伙;合伙事务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及各自职责;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及其义务和责任n生产者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义务和保证产品的外在质量义务;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经营者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义务;11种

2、不正当竞争行为n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补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n消费者的九项权利;经营者的十项义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职业素质目标职业素质目标n通过本项目学习,培养企业治理能力,懂得应用公司治理结构来处理股东和合伙人之间关系n通过本项目学习,增强产品质量意识,懂得作为生产者对产品内外质量的保证义务,懂得作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n通过本项目学习,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懂得消费者维权。任务任务1 企业治理结构企业治理结构n一、合伙企业治理n二、公司治理结构一、合伙企业治理一、合伙企业治理n(一)账目清楚,是合伙存续的重要条件n合伙人之间的彼此信任是合伙得以存续

3、的极其重要的原因,但记好帐,不仅是共同创业者相处和睦、减少矛盾的内在要求,更是国家对经营者的法定要求。也是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对外融资、交往、理财等的要求。(二)入伙和退伙(二)入伙和退伙n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称为入伙。入伙须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新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并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称为退伙。n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声明退伙又可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二)入伙和退伙(二)入伙和退伙n当合伙协议约

4、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时,合伙人欲退伙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单方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二)入伙和退伙(二)入伙和退伙n法定退伙是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n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这些客观情况包括:(1)作为合

5、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n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二)入伙和退伙(二)入伙和退伙n除名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除名

6、退伙的事由有:(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n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n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合伙事务管理模式(三)合伙事务管理模式n合伙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可以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也可以由一名合伙人执行,或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但如果每个合伙人都能够对外代表

7、合伙企业,会容易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如效率低下、对事务的处理久议不决等。可以共同委托一个人管理,形成一个大家能够自觉遵守的议事规则,这样的话,形成一个内部管理制度,有助于合伙事务的处理。n关于合伙事务执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还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参与经营管理,但被聘人员不是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人资格,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权利限制不能对抗第三人。当然,被聘人员超越授权范围给合伙人带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处理对外合作关系(四)处理对外合作关系n“小超之家”与化妆品店的合作,对内是一种协作关系,双方的权利责任是清晰的,但对外,有一种表见代理的效力。如果出现纠纷,“小超之家”需

8、要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对内是一种合同关系,“小超之家”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履行,则又是一种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小超之家”在与化妆品店合作时,需要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如规定一旦出现化妆品侵权事故,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甚至解除合同,并可以追究对方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小超之家”就可以避免这一弯路。n处理对外合作关系需要理智和冷静二、公司治理结构二、公司治理结构n(一)股东会n(二)董事会n(三)监事会n(四)经理n(五)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及其义务和责任(一)股东会(一)股东会n1.股东会的职权n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东会行使

9、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n对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一)股东会(一)股

10、东会n2.股东会的召集、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n股东会不是常设机构,其职权主要通过召开股东会议来实现。股东会分为定期股东会议和临时股东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按时召开的会议。临时股东会议是指在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的会议。n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成立董事会后,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

11、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决定。n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二)董事会(二)董事会n1.董事会的概念和职权n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是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常设机构。n董事会由股东会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12、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董事会(二)董事会n2.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n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决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n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决定,但每届

13、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二)董事会(二)董事会n3.董事会的议事规则n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n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14、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监事会(三)监事会n1.监事会的概念和职权n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察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管理进行监督。监事对外无权代表公司,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但可与董事会成员一起处理公司有关事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

15、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n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n监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三)监事会(三)监事会n2.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n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不得低于1/3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

16、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n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n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n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n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四)经理(四)经理n公司可以设经理,

17、辅助董事会执行公司的决策。经理对内处理公司的事务,对外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理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n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五)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五)

18、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及其义务和责任及其义务和责任n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n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统称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19、,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n公司违反以上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n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该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五)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五)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及其义务和责任制及其义务和责任n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n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n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n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

20、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n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n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1、,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务任务2 劳动合同法律实务劳动合同法律实务n一、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n二、劳动合同的内容n三、劳动合同的解除n四、工作时间与待遇一、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一、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n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n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另外,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能够全面履行。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22、,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n【资料阅读】大学生孙某创业成立某公司。2010年11月,陈女士应聘到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8月底,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陈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追索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合计26000多元。庭审中,企业辩称,陈女士是自行离岗,而不是公司通知其离岗的,未签

23、订劳动合同也是陈女士本人的原因,但企业无法提供考勤表、职工花名册以及工资支付明细等作为证据。最终此案以用工企业支付陈女士8000元,实现庭上和解。一、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一、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案例分析】n2012年底,查某进入某公司担任宾馆负责人,每月工资3500元。2014年底,查某离开某公司,双方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查某不服,故成诉。查某诉称认为自己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未予支持其要求双倍工资的决定是错误的,且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而某公司则辩称,与查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原因在于其本身,且查某系擅自

24、离职。n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查某劳动期间未休年假,离职后出具说明证明与公司工资、保险补助结清。劳动期间,查某与某公司发生两份固定格式劳动合同书,其中一份封面内容系查某填写,但合同主文内容及落款姓名、落款时间及另一份劳动合同书并非查某填写,某公司依据合同依法缴纳社保。n请分析:查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案例解析案例解析】n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n案中,查某作为宾馆负责人,在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封面签字,对于劳动期间按时发放工资和办理社保具有明确知道情形,且从未提出异议,故视为查某知晓双方存在劳动合同事实,故法院对其主张申请未

25、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查某主张某公司非法解除与其之间劳动关系,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同样未予支持。查某离职后,与某公司结清工资且庭审中主张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对于查某未休年假应支付工资金额均无异议,故依法判令某公司支付查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年休假工资共计9000余元,没有支持查某双倍工资的请求。二、劳动合同的内容二、劳动合同的内容n(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n(二)约定条款(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n1.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n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

26、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所以这也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n3.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将会发生工伤事故。n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

27、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n职业危害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n4.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劳动者的工资额(含试用期工资)、工资调整的权限、发放时间、报酬的构成和变更,对于生产型企业,还可以有最低工资条款。n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由法律规定

28、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时间,不断地提高工作效率。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在工作时间上的不同,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报酬等均有影响,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n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享受的权利。n6.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二)约定条款(二)约定条款n1.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

29、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n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不管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续订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30、该期限为劳动合同。【课堂讨论课堂讨论】n21岁的林枫是某高校大四学生,明年将参加工作。目前,林枫在一家单位试用,但是4个月过去了,现在的单位仍然没有给她转正。林枫该怎么办?(二)约定条款(二)约定条款n2.服务期n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培训费包括有凭证的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培训期的差旅费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n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1、。对已经履行部分期限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案例案例服务期限的违约金服务期限的违约金】n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解除合同,那么王某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n案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在案例中王某违反服务期协议,应当赔偿公司1万

32、2千元(即36000元违约金分摊到3年的服务期,每年为12000元),而不需要全部赔偿。(二)约定条款(二)约定条款n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n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保守商业秘密包括合同期内的保密问题以及合同终止后的竞业禁止。保密条款一般包括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对象、保密的范围和期限及相应的补偿。【课堂讨论课堂讨论】n销售是利润的来源,但采购永远是大难题。偶在创公司供货平台的商品采购极为复杂,不仅品种繁多、价格常变,而且多为个体供货。如果买到质量好、价格适中的商品是所有供货平台都最为头痛的问题,很多供货平台做不大的原因之一,就是老板不敢把采购权交给外

33、人,因为这种采购太难控制。采购人员往往可能仅仅为了一包好烟,而采购回质次价高的商品而影响利润率。但作为总经理的陈碗即使再精力充沛,也不可能件件商品都自己去采购,也不可能所有商品都要求送货上门,还得授权员工去采购。当然,采购岗位是一个特殊的岗位。陈碗在优秀员工晋升为采购人员时,一方面提高了他们的工资待遇,同时与他们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押金若干,“公司会用各种各样的方法经常调查你是否吃回扣;一旦发现吃回扣,哪怕是一分钱,都会被立即辞退,且没有任何补偿。”但吃回扣的事情还是被调查出来。辞退不可避免,但员工张三称,押金不能扣,补偿必须有,且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偶在创公司是否能够扣押金而不给任何补偿金

34、?【课堂讨论课堂讨论】n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案例分析案例分析】n赵某是2009年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毕业后被一软件公司录用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公司提出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赵某在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第二年之内不得到

35、其他软件公司工作,否则要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另外,为补偿其“竞业限制”,公司每月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之外再支付其200元作为“竞业限制”的补偿金。赵某认为这是限制了自己的劳动权,拒绝签订这份协议。公司有权对赵某“竞业限制”吗?如果限制,该如何限制?(三)无效劳动合同(三)无效劳动合同n(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n(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n(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n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

36、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三、劳动合同的解除n(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n(二)劳动者单方解除n(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n1.过失性解除n2.非过失性解除n3.经济性裁员n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n【案例分析】某公司与刘小姐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至2008年5月到期。2008

37、年4月,因刘小姐怀有身孕,休假待产,公司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将刘小姐的劳动合同顺延至2009年7月哺乳期结束自动终止。2009年6月中旬,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却突然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原来,刘小姐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公司自然满腹苦水。自认为对刘小姐所做完全依法,且仁至义尽,何以招致诉讼?n问:公司到底应不应该与刘小姐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又是否应该承担双倍工资的违法责任?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n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不公正解雇,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

38、动合同: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n【案例分析】林某在某物业公司从事行政工作,怀孕后以身体不适为由经常不上班。第一次请假履行了病假手续,第二次口头请假一个月,公司同意了。第二次一个月的病假期满后,林某没有前来上班,当部门

39、主管联系她时,她说身体依然不适,需要延长15天假期,部门主管没有同意,让她按照正常流程向人力资源部门请假。这期间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发现林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她在异地旅游的照片,非常气愤,认为这是旷工。后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连续旷工三天或年内累计旷工七天,属于严重违纪,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了与林某的劳动合同。林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自己是怀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n请分析:林某的主张能否得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n

40、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明确对女职工予以保护,在实践中,很多女职工误认为怀孕了就等于获得了“免死金牌”,有的甚至仗着自己是孕妇企业拿她没办法,有恃无恐,违反劳动纪律。n案中,林某认为自己怀孕是事实,企业应该本着人性化的态度来包容她。但法律对女职工在“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保护并不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仍适用于“三期”女职工。林某未按照企业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且无故旷工已达15天,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员工手册对林某做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二)劳动者单方解除(二)劳动者单方解除n第一,劳动者即时解除劳

41、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是劳动合同是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而无效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n第二,劳动者应当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无以上情形的,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三)用人

4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n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n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工作时间与待遇四、工作时间与待遇n(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n(二)工资n(三)职业培训n(四)社会保险和福利(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

43、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二)工资n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资

44、料阅读资料阅读企业随意制定重大损害标企业随意制定重大损害标准、扣除劳动者工资被指违规准、扣除劳动者工资被指违规】n王某于2009年11月2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某大学生经营的商贸公司担任促销主管,后来任业务主管,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21日,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王某提成工资的30%作为预留押金,由公司截留,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发放。5月21日,因工作中出现小失误,销售总监口头告知王某第二天不用来公司上班。王某于7月1日申请仲裁,提出追索经济补偿金等5万多元。n庭审中,企业辩称解除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因为其存在过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不应享受经

45、济补偿金,并未扣发王某的提成工资,只是预留了回款奖金的30%,由于其过错,公司将其扣除。n劳动仲裁部门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系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但在企业内部,关于重大损害的标准应属和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管理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有所明确,而该企业管理规定对损害程度、标准等未能加以具体界定。n该企业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管理规定符合克扣员工工资的法定要件。最后,该商贸公司被裁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企业根据其管理规定中有关惩罚办法的条款扣除了申请人

46、的奖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所谓依法制定,应当具备三个法定要件,即制定程序要民主,内容要合法,要向职工告知,缺一不可。(三)职业培训(三)职业培训n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四)社会保险和福利n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

47、因工伤殘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任务任务3 产品质量法律实务产品质量法律实务n一、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n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n三、经营者须建立健全验货制度并保持产品质量n四、遭遇不正当竞争及防御一、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n(一)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n(二)保证产品的外在质量(一)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一)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n1.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n2.产品具有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n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二)保证产品的外在质量(二)保证产品的外在质量n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n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

48、厂址n3.需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注产品标识n4.限时使用产品的标识要求n5.特殊产品包装的标识要求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n(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n(二)产品质量认证三、经营者须建立健全验货制度并保持产品质量三、经营者须建立健全验货制度并保持产品质量n(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证明和其他标识n(二)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二)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合格

49、证明和其他标识n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销售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同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合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对销售者销售的货源进行把关,保证销售者所销售产品的质量,也是区分销售者与生产者责任的重要手段。销售者对所进货物经过检查验收,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所进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拒绝验收进货。如果销售者不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予以验收进货,则产品质量责任随即转移到销售者这一方。(二)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二)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n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

50、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n2.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对生产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规定;n3.不得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n4.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n5.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遭遇不正当竞争及防御四、遭遇不正当竞争及防御n(一)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n(二)网络不正当竞争n(三)面对不正当竞争的维权(一)(一)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种不正当竞争行为n1.采用假冒商标,伪造、冒用标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n2.使用财物或其他形式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n3.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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