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名誉侵权网络名誉侵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案例“打假第一人打假第一人”王海王海起诉起诉天涯网络公司侵犯名誉权天涯网络公司侵犯名誉权 王海在起诉书中称,2009年8月5日,原告在天涯社区网站发现一篇名为爆料:打爆料:打假第一人王海如此贪图名利!假第一人王海如此贪图名利!的文章,该文章发表于2009年7月31日,在这篇文章中,一位自称是王海员工的作者,在文章中多次使用“勒索恐吓”、“地痞无赖”、“勾结”、“黑吃黑”、“落草为寇”等贬义词,大肆捏造、歪曲事实,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而且文章还继续在互联网络上传播,影响范围也进一步扩散。起诉理由:起诉理由:天涯网作为中国最大的bbs网站,拥有近三千万
2、注册用户,在信息传播中有巨大的影响力,其有义务和责任为广大网民提供健康、纯洁的网络互动平台。然而,作为互联网信息提供者,天涯在线网络公司却放任在其网站发表纯粹的“骂人帖”显然其有主观过错。另外,该公司在接到举报通知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的进一步扩大,给其名誉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被告反应被告反应8月14日,原告向天涯在线网络公司发函协商,但该公司表示拒不理会原告的要求。原告要求原告要求 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天涯网上发布的爆料:打假第一人王海如此贪图名利!侵害了其名誉权名誉权 同时要求删除上述文章,并在全国知名报纸和其网站首页登载道歉声明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目前,
3、此案正在审理中 问题一:问题一:天涯网络公司是否侵犯了王海的名誉权?相似案例相似案例案例一:中国明星状告网络名誉侵权案例一:中国明星状告网络名誉侵权第一案第一案 原告:张可可 张可可是中视亚太国际传媒公司和家电巨头国美电器公司联合打造的的签约歌手,双方就资源、资本进行整合,共同对张可可的演艺事业进行策划包装,因此张可可也被称为“中国第一个股份制歌手”,是2007年度内地迅速走红的优秀女歌手。事件:事件:2006年4月初,张可可在天涯社区发布的照片和音乐试听链接的点击率也一路攀升,也就在这时,张可可遇到了“网络暴民”的袭击,某网民无端捏造张可可怀孕并去“北京某医院做流产”的谣言,并配发了张可可的
4、演出照片,其后又诽谤张可可“还在职高的时候,就因为生活作风问题被开除了”,此事虽纯属捏造,却给张可可的演艺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去年8月底,张可可以网络名誉侵权为由一纸诉状把“天涯社区”告上了法院。诉讼要求:诉讼要求:张可可要求“天涯社区”停止侵权行为 在指定的网络、平面媒体上公开向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判决结果:法官认为天涯在线在经营过程中并无侵权的故意或过失,现张可可要求天涯在线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取证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驳回张可可的诉讼请求。案例二:案例二:2008年7月23日
5、,一位名叫“纳兰阿翘”的网友在天涯杂谈上发布了题为吕清水:携巨款逃跑的健身中心负责人竟被炒作为奥运狂人的帖子,并附有吕先生的照片。众多网友纷纷跟帖并对吕先生侮辱、谩骂。信息时报的记者刘敬根据网友在论坛上的发帖及跟帖回复编写成文章,以标题为被暴炒的北京“狂人”卷款潜逃登载在信息时报2008年7月24日A21版。同日,“猫扑网”对新闻标题进行编辑后,以题为健身中心老板疑携款潜逃 曾被炒为“奥运狂人”登载于猫扑网咨询中心社会频道警法快报。2008年9月3日,吕先生将“猫扑网”的所有者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侵犯名誉权、肖像权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删除侵权文章
6、、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辩称:文章系转载刊登于猫扑网,并非我公司自行采写 在转载该文章时对文章的文字进行审查,未发现文中含有侮辱、诽谤或其它明显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内容,已尽到了“注意”和“谨慎”的义务,我们转载的涉案文章在标题中用到“疑”,而非确定的文字 文章只是对在天涯论坛出现的贴子进行描述,并没有得出结论,也未在文中出现结论性的言论,未构成侵权 我公司作为转载媒体,在收到诉讼通知书后,即从网上删除该文,停止了传播,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综观涉案文章全文 首先涉案文章标题健身中心老板疑携款潜逃曾被炒为奥运狂人并未使用肯定性词句认定“携款潜逃
7、”的事实。其次,在主文部分,该文章几乎通篇引用网友“纳兰阿翘”发贴中的内容,只是将相关贴子的内容进行整理,而非千橡公司独立完成对该事件的报道。再次,文章结尾部分,记者拨打相关电话的情节内容,系记者的真实经历,并无侵权的事实。故千橡公司在其猫扑网上刊登的涉案文章并无不当之处。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驳回了吕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吕先生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持原判。问题二:针对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针对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大家认为大家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合理?网络名誉权纠纷中焦点问题网络名誉权纠纷中焦点问题网络服务提供商
8、网络服务提供商究竟应当对网络名誉侵权承担严格责任严格责任还是 过错责任过错责任 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和网络信息量大的特点,使得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及时、充分、完全地控制上载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网站经营者承担严格责任,受害人把网站经营者作为被告,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会使侵权者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对侵权言论无法起到警示作用从而使其泛滥;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对传统媒体的严格要求来管理网络,势必会大大降低网络空间中随时随地的实时信息给公众带来的巨大外部效应,从而限制网络业的发展。“合理注意合理注意”:网站经营者不承担严格责任并不等于他绝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现行法律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对作品负有审查、核实的义务,这种义务同样应当适用于有发布信息功能的网站。网站经营者对仅接受其接入服务的第三方的内容可以不承担责任;对他人制作的侵权信息,如果能够进行技术控制而未控制,或者在当事人的合理要求下未对侵权信息采取必要措施,则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强调网站经营者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小组成员小组成员李凤娟、李戈、武雁李凤娟、李戈、武雁李欣、张婷婷、周玉洁李欣、张婷婷、周玉洁